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09-21 點擊:次
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的引導帶動作用,規范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的運行管理,依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廣東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粵財預〔2016〕178號)等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引導基金的設立、投資、運作、退出、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原則,通過母基金的投資方式,選擇股權投資類企業等合作發起設立子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向新興產業領域。本辦法所稱子基金,是指在廣州行政區域內的子基金。
第四條引導基金于2017年設立,由市財政全額出資,存續期10年。引導基金基礎規模為18.03億元人民幣,總規模根據市政府決策及財政預算安排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引導基金投資退出后回收的本金及產生的投資收益,以及引導基金賬戶孳息,除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與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簽訂的委托管理協議明確約定用于滾動使用外,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五條子基金的組織形式根據實際情況,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引導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資參與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引導基金以股東身份參與子基金。
第六條子基金的發起設立、投資管理、業績獎勵等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七條市發展改革委指導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組織開展儲備合作機構(含子基金管理人)申報審查、專家評審、盡職調查等工作;基于受托管理機構前述遴選結果,研究確定儲備合作機構(含子基金管理人)名單,并對引導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推進相關政策目標落實;組織受托管理機構按規定對引導基金組建情況、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績效自評。
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聯合下達新增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計劃,并按規定撥付財政資金;配合市發展改革委對引導基金運作及其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引導基金績效自評復核、組織重點評價或委托第三方實施績效評價。
第二章受托管理機構
第八條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按規定遴選確定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三方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市政府有關要求及委托管理協議約定,對引導基金進行管理。
第九條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原則上為股權投資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并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
(二)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
(三)至少5名從事3年以上投資基金相關經歷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
(四)有完善的投資基金管理制度和風險管控機制;
(五)有作為出資人參與設立并管理投資基金、且有管理政府引導基金的成功經驗;
(六)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嚴格按照委托管理協議管理政府出資資金;
(七)其他國家省市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條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根據授權,在受托權限內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引導基金申報機構開展符合性審查、專家評審、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簽訂《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文件;
(二)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有效履行引導基金投后管理,監督子基金投向;
(三)建立完善內部決策和風險管控機制,負責財政資金安全高效運作;
(四)按季度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書面報告基金運作、資金管理和項目投資等情況;及時發現、報告并解決可能對財政資金安全、政府公信力等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問題;
(五)每年度4月30日前,對上一年度基金管理情況作出自評報告,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書面報告;
(六)根據本辦法及委托管理協議規定,負責引導基金的依法退出,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回收;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開設引導基金賬戶,對受托管理的引導基金實行專戶管理。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認定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
(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三章投資領域
第十二條引導基金發起設立的子基金主要投資領域須為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與新能源汽車、生物醫藥與健康、智能裝備與機器人、軌道交通、新能源與節能環保、新材料與精細化工、數字創意、量子科技、區塊鏈、太赫茲、天然氣水合物、納米科技等領域,以及國家、省明確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處于種子期、起步期、成長期、擴張期和成熟期等各發展階段的企業。
第十三條引導基金按產業領域分類與社會資本合作發起設立子基金。
第十四條子基金投資項目須聚焦子基金申報的產業領域,在該領域投資金額原則上不低于子基金總規模的60%。
第十五條投資期內子基金的返投金額原則上不低于引導基金實繳出資額的2.5倍。
第十六條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四章申報機構
第十七條引導基金申報機構原則上為股權投資類企業(含創業投資企業),由其依法依規負責募集社會資本。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按1:4以上的比例設立子基金,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比例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且不作為第一大出資人或股東。
第十八條申報機構除滿足相關法律要求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機構須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記手續,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原則上,申報機構成立時間滿1年,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或在各級創投備案管理部門完成備案手續;
(三)注冊資本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其基金管理規模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且以貨幣形式實繳出資;
(四)有完善的投資基金管理制度;
(五)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
(六)申報機構或其主要股東(公司制)、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或管理團隊主要成員具備5年及以上投資經驗,有至少3個退出的投資案例(含至少2個完全退出案例,其余為部分退出案例),已退出部分的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
(七)申報機構已儲備至少5個符合申報領域的廣州項目。
第十九條為鼓勵孵化器及創新創業企業發展,廣州市經認定的專業孵化器也可作為申報機構,申請與引導基金合作發起設立子基金,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出資比例放寬至1:1.5,子基金須投資于專業孵化器內企業的資金比例不低于子基金實繳規模的80%。其中,專業孵化器在申報時已經完成工商注冊并運作3個月以上,面積應不小于3000平方米,或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
第二十條申報機構可直接作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設關聯企業作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為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管理職責的股東。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須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記手續,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均以貨幣形式實繳出資;
(二)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三)有完善的投資基金管理制度,包括內部控制和治理制度、風險約束和控制制度、投資決策和外部監管制度;
(四)主要負責人具備豐富基金管理運作經驗,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業績,且至少有4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五)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
(六)出資不低于子基金規模的5%。
第五章審批程序
第二十一條引導基金視投資運作實際,按照以下程序從申報機構中遴選符合條件的儲備合作機構(含子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合作組建子基金:
(一)發布指南。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根據市政府的總體工作部署及產業發展實際需要,研究制定并發布申報指南。
(二)材料申報。申報機構根據申報指南及本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編制申報材料,報送至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
(三)組織審查。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要求,組織開展符合性審查、專家評審、盡職調查、擬定儲備合作機構(含子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引導基金出資方案,報市發展改革委。上一環節審查通過后,方能進入下一審查環節。符合性審查環節對是否符合各項申報條件的審查時點為申報截止日。
(四)社會公示。市發展改革委經研究復核,將擬定的儲備合作機構(含子基金管理人)名單征求市財政局意見后,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并對公示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核查并提出意見。
(五)批復確定。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后,市發展改革委經集體決策后,按程序批復引導基金儲備合作機構(含子基金管理人)名單。
(六)簽署協議。根據批復的引導基金儲備合作機構(含子基金管理人)名單及經符合性審查、專家評審、盡職調查等環節提出的出資方案,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程序與子基金管理人進行談判,并按規程草擬和簽訂《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文件。
(七)資金撥付。新增財政預算增資引導基金的,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與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并下達資金計劃,由市財政局將新增財政出資撥付至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由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規定出資設立子基金,督促子基金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募資和設立,按有關規定履行引導基金出資手續。
(八)投后管理。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有關要求制定引導基金投后管理細則,確保子基金重點投資于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領域,保障財政資金安全運作。
(九)退出回收。退出時,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及委托管理協議約定,完成財政資金回收并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等手續;回收的本金及投資收益及時撥入引導基金賬戶,用于引導基金出資設立子基金或支付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年度管理費。
涉及重大事項的,由市發展改革委上報市政府審批,或聯合市財政局上報市政府審批。
第六章投資管理
第二十二條每支子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引導基金出資額不高于2億元人民幣;子基金中廣州市、區兩級財政出資總額占子基金總規模的比例不超過50%。
第二十三條所有出資人均以貨幣形式出資。子基金完成注冊手續后,引導基金在《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簽署后的兩年內進行實繳出資。引導基金出資可分期繳付,每期均采取末位出資方式繳付資金。兩年出資期滿后,引導基金不再予以出資,累計出資額核定為實繳出資。
第二十四條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子基金實繳規模的20%。
第二十五條子基金管理機構按市場規律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管理費用由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共同按子基金《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約定向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支付部分從引導基金已出資額中列支。年度管理費一般不超過子基金實繳規模或實繳注冊資本的2.5%,具體標準在《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六條托管銀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簽訂資金托管協議,按照協議約定對子基金托管賬戶進行管理。托管銀行以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出具的合規性審查報告為依據,劃撥投資款項。
第七章退出機制
第二十七條子基金的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
第二十八條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適時通過轉讓份額(股權)的方式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資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引導基金份額(股權)的權利。引導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實現盈利的,引導基金應在退出前按照出資份額獲取相應的分紅。引導基金轉讓退出方式如下:
(一)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所持有子基金份額在3年以內(含3年)的,轉讓價格參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
(二)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所持有子基金份額在3年以上5年以內(含5年)的,如累計分紅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轉讓價格參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如累計分紅不足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則轉讓價格不低于原始投資額加上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與累計分紅的差額之和;
(三)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所持有子基金份額超過5年的,按照市場化方式確定轉讓價格后退出。
第二十九條子基金在發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產)時,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剩余財產按照同股同權原則分配。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三十條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與引導基金合作機構(含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一)引導基金儲備合作機構(含子基金管理人)名單批復后一年內,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子基金設立手續的;
(二)引導基金出資撥付至子基金投資賬戶一年內,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子基金未按已簽署法律文件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已簽署法律文件約定情形的。
第八章激勵約束機制
第三十一條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對受托管理的引導基金收取日常管理費,管理費視年度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在市發展改革委有關專項資金或引導基金存量資金中安排,原則上當年支付上年。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對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年度從投資領域、返投比例、信息披露、風險管控、資金利用效率等方面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管理費用比例,具體標準如下:
(一)考核評價分數為90分及以上的,考核結果核定為優秀等次,管理費比例根據引導基金年度在投金額按超額累退方式分別核定為:1億元人民幣及以下、1-5億元人民幣(含5億元)、5億元人民幣以上分別按1.2%、1.0%、0.8%反向遞減。
(二)考核評價分數為80-89分的,考核結果核定為良好等次,管理費比例根據引導基金年度在投金額按超額累退方式分別核定為:1億元人民幣及以下、1-5億元人民幣(含5億元)、5億元人民幣以上分別按1.1%、0.9%、0.7%反向遞減。
(三)考核評價分數為70-79分的,考核結果核定為合格等次,管理費比例根據引導基金年度在投金額按超額累退方式分別核定為:1億元人民幣及以下、1-5億元人民幣(含5億元)、5億元人民幣以上分別按1.0%、0.8%、0.6%反向遞減。
(四)考核評價分數為70分以下的,考核結果核定為不合格等次,年度管理費按照考核結果合格等次管理費用減半支付。
第三十二條為保證政策導向,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與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約定,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派出代表進入子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決策委員會,不參與子基金管理機構經營業務和日常管理,但在派出代表認為所參與子基金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的情況下,可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三十三條子基金投資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激勵子基金管理機構(超額收益)和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效益獎勵)。子基金管理機構超額收益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投資收益的20%,具體按照子基金《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約定執行。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則計取考核年度內完全退出子基金的效益獎勵,效益獎勵按照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投資收益(回收資金扣減出資額)的20%核定。
第三十四條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連續兩年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市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況另行遴選符合條件的管理機構。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引導基金實行定期報告制度。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書面報告引導基金運行情況。主要包括:
(一)引導基金的撥付、退出、收益、虧損情況;
(二)子基金投資運作情況、政策性指標完成情況;
(三)引導基金及子基金運作風險監測、管控及問題處置情況;
(四)引導基金及子基金對新興產業項目的投資成效及風險監測情況。
第三十六條引導基金運行中發生違法違規、投資項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損失等重大問題,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當在發現后3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書面報告,并及時處理解決問題。
第三十七條市發展改革委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引導基金運作情況。對監管中發現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職等問題和隱患的,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應當向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或質詢。經認定為違法、失職行為的,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依法對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決策,委托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出資參股國家級、省級基金或其他基金(含財政資金受托管理方委托其管理的基金)的,按照國家、省有關基金管理辦法及委托管理協議規定執行。上述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年度管理費計取按照委托管理協議有關規定執行,但參股基金運作情況納入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年度考核評價體系中,設立單獨板塊進行考核,考核分數計入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年度考核總分。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本辦法施行前,已簽訂合伙協議的子基金,以及已進入申報審批程序、但未簽訂合伙協議的子基金,按照《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穗發改規字〔2018〕10號文附件1)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施行前,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根據《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穗發改規字〔2018〕10號文附件1)自主開展的直接投資,按已簽訂的《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直投資金委托管理協議》執行;直接投資資金未投出部分,以及已投出部分的退出資金(含本金、收益等),統一回收并按本辦法執行;直接投資資金已投出部分資金,如總體產生虧損的,虧損額從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的年度管理費中抵扣。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