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獎勵200萬元!《長沙縣促進文化產業和文化事業發展獎勵扶持辦法》細則來啦→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09-27 點擊:次
長沙縣促進文化產業和文化事業發展
獎勵扶持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好市第十四次黨代會關于推動文化繁榮發展的要求,進一步促進全縣文化產業和文化事業發展,助力建設共同富裕先行區,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獎勵扶持對象為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實際辦公地址在長沙縣轄區范圍內的、經統計局認定的文化產業類企業,以及對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個人。
第二章獎勵扶持內容
第三條大力引進文創企業
(一)新入駐的總部文化企業(符合縣商務局關于總部企業認定條件)購買辦公用房的,對自用部分給予不超過1200元/平方米的補貼,分三個年度,按3∶3∶4的比例撥付。
(二)新入駐長沙縣商務樓宇內,年平均稅收在1500元/平方米以上的文創企業,自入駐當年起,連續5年每年按實繳租金90%、80%、70%、60%、50%的比例給予租房補貼,入駐縣內重點文創樓宇的在以上補助金額基礎上再上浮5%。新租賃長沙縣的工業廠房、倉庫、商鋪等進行生產經營,年度縣級經濟貢獻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文創企業,自入駐當年起連續3年每年按實繳租金的80%、70%、60%給予租金補貼。以上兩項租金補貼不重復享受。上述企業入駐當年取得《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50件(含)以上的,給予2萬元獎勵。
(三)支持存量資源轉型升級。對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傳統商業街等產證合法的存量物業,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改變產權所有人、不改變物業主體結構的前提下裝修改建成為文化創意載體空間的,經認定后給予不超過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總額10%比例的資金扶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充分發揮文化類協會等專業機構作用,對年度內新引進規模以上文創企業入駐長沙縣的,視引入企業的年度縣級經濟貢獻總額給予專業機構3萬元至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財政撥款單位不列入獎勵范圍)。
第四條推動縣級經濟發展
(一)地方經濟貢獻獎勵。新入駐長沙縣重點打造的商務樓宇內辦公的文創企業或租賃長沙縣的工業廠房、倉庫、商鋪等進行生產經營的文創企業,達到獎勵標準的,自認定當年起給予五年獎勵,前兩年分別給予該企業年度縣級經濟貢獻總額80%和60%比例的資金獎勵,后三年每年給予40%比例的資金獎勵。
(二)對經縣內認定、文創企業入駐率(要求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實際辦公地址均在我縣商務樓宇內)超過70%的文創樓宇(園區),給予樓宇(園區)運營機構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該樓宇(園區)當年縣級經濟貢獻總額。文創樓宇(園區)年度縣級經濟貢獻總額首次達到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的,分別給予樓宇(園區)運營機構20萬元、40萬元、8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年度縣級經濟貢獻總額超過5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每500萬元獎勵20萬元的標準予以支持。
(三)年度縣級經濟貢獻總額較上一年度正增長且首次達到1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的文創企業,按照縣級經濟貢獻總額10%的比例給予獎勵,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五條助力企業成長
(一)首次“小升規”的規模以上工業類文化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首次新增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和規模以上服務業的文化類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新入庫的“四上”文化企業,如當年成功實現“個轉企”的,另給予2萬元獎勵,如成功實現“個轉企”后的企業營業收入超5000萬元,另給予5萬元獎勵。
(二)新認定文創類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重新認定的文創類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三)對年度營業收入總額首次突破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的文創企業,經認定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補助。
第六條鼓勵企業創建文化品牌
(一)對首次入選“全國文化企業30強”的文化企業,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獲得提名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對當年獲得“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國家級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和“國家級版權示范園區(基地)”的文化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當年獲得“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省級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文化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當年獲得“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市版權示范企業”的文化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對首次獲得“全國文化出口重點企業”或“全國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稱號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優化高管人才發展環境
企業年度縣級經濟貢獻總額在100萬元(含)至500萬元(不含)、500萬元(含)至1000萬元(不含),分別給予企業高管及核心骨干成員縣級經濟貢獻(僅含個人年度綜合所得)80%、90%比例的資金獎勵,獎勵人數分別不超過5人、10人。企業年度縣級經濟貢獻總額超過1000萬元的,每超過100萬元獎勵人數增加1人(獎勵總數不超過20人),給予企業高管及核心骨干成員縣級經濟貢獻(僅含個人年度綜合所得)100%比例的資金獎勵。
第八條扶持重大項目建設
(一)對文創企業在長沙縣新增文創投資項目投資額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投資額的2%給予扶持,單個項目扶持資金不超過200萬元。
(二)對在長沙縣投資文旅項目(酒店除外)實際投資額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的,按不超過投資額1%的比例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對列入省級、市級重點文化產業項目或總投資達到3億元(含)以上的文旅項目,產業用地(非住宅用地、非工業用地)的土地出讓起始價在不低于基準地價的前提下,可按用地現時評估地價的70%確定公開出讓起始價(底價)。
第九條促進文旅融合
(一)鼓勵文旅企業積極舉辦、承辦經縣文旅局批準的旅游節會活動。對經批準承辦省、市、縣相關活動的企業,按活動實際支出金額70%的比例予以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40萬元。
(二)實施“引客入縣”獎勵。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旅行社、文旅企業和旅游服務機構打造并推廣長沙縣特色旅游資源和線路,根據《2022長沙縣推進文旅融合高質量發展獎補辦法》給予獎勵。
(三)鼓勵文旅企業提升品質、創新亮點、升級達標、創星創建,根據《2022長沙縣推進文旅融合高質量發展獎補辦法》對新創建評定的旅游度假區、A級旅游景區、星級旅行社、旅游休閑街區等國家、省、市文旅品牌給予3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獎勵。
(四)對持續穩定發展的A級旅游景區、星級鄉村旅游區(點)、工業旅游點、研學旅游基地、新業態項目等,每年經主動申報,根據其市場影響力、市場推廣活動、接待人數、對財政貢獻等情況綜合考評,評選出一批標桿,對評定的標桿單位,分別獎勵5萬元至50萬元。具體支持類別,以當年申報的通知為準。
第十條
對其他重大文化產業事項,采取“一事一議”的形式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鼓勵扶持文藝創作
(一)對文創企業投資創作影視劇(含動漫影視)、廣播劇、舞臺劇、戲劇其他舞臺形式劇本(臺本)創作演出,視其作品總投入、社會效益和影響力給予扶持。其中:電影、電視連續劇視投入情況“一事一議”;廣播劇、舞臺劇等作品制作播出和演出,扶持金額原則上給予不超過50萬元扶持。首次支付不超過扶持總額的30%,播出(演出)后支付余款。
(二)對以長沙縣為題材、發行量達到3000冊(含)以上、有正規書號的文學書籍,給予5萬元扶持補助。
(三)對在國內省級(含)以上有公開刊號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以長沙縣為題材的文學作品(含全文發表、連載的長篇小說以及長篇報告文學),給予每件文學作品5萬元扶持。
(四)對文創企業公開出版發行的原創文學作品,線上線下總發行量達到3萬冊(含)以上的,給予每件文學作品3萬元扶持補助;原創文學作品首次被改編成影視、動漫、廣播劇、游戲等,并公開發行或播映的,按授權改編類型給予作品版權所有方每件文學作品10萬元補助。
(五)經批準代表長沙縣自費參加經縣委宣傳部安排或委托代表長沙縣參加公認的國際性或全國性非商業性常設文化賽事、重大文藝活動并獲得相關獎項,或者作為典型推介的單位(個人)給予5萬元扶持;參加省級賽事、重大文藝活動并獲得相關獎項,或者作為典型推介的單位(個人)給予2萬元扶持。
第十二條獎勵優秀文化作品
(一)對獲得中宣部“五個一”工程獎和中宣部、文旅部、中國文聯確定的國家級各藝術門類獎項的文化作品,視藝術門類和獎項分別獎勵30萬元至100萬元。全國性權威文藝獎項包括:獲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給予100萬元獎勵;獲得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文華獎、群星獎),給予80萬元獎勵;獲得中國廣播影視大獎(中國電影“華表獎”、中國電視劇“飛天獎”、中國廣播電視節目獎),中國文聯的中國戲劇獎、大眾電影百花獎、電影金雞獎、電視金鷹獎的,各給予50萬元獎勵;獲得音樂金鐘獎、全國美術展覽獎、曲藝牡丹獎、書法蘭亭獎、雜技金菊獎、攝影金像獎、民間文藝山花獎、舞蹈荷花獎,中國作協的茅盾文學獎、魯迅文學獎、全國優秀兒童文學獎、駿馬獎、中國版權作品金獎,各給予30萬元獎勵。
(二)對獲得省、市“五個一”工程獎和省委宣傳部、省文旅廳、省文聯確定的藝術門類獎項的文化作品,視藝術門類和獎項分別給予2萬元至20萬元獎勵。
(三)對獲得長沙市優秀版權作品獎的文化作品,給予1萬元獎勵。
(四)設立長沙縣“星沙文藝獎”,按照文學、音樂、舞蹈、影視(含廣播劇)、美術、書法、攝影等門類對本地文創企業或個人原創作品分別進行評獎。每兩年評選一次,參評作品應當在縣級以上宣傳、文化、文聯系統舉辦的活動中展演或者獲獎,或者在縣級以上電視臺、廣播電臺播出。獲獎作品單項獎金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三條鼓勵引進優秀文化人才
(一)當年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非遺傳承人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2萬元。
(二)國家級、省級工藝美術大師和非遺傳承人等文化名師首次在縣注冊設立工作室或創辦企業運行一年(含)以上,大師一年內駐工作室或企業三個月(含)以上的,每年創作作品數量10件以上,并取得《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連續3年每年分別給予10萬元(國家級)、8萬元(省級)獎勵。
(三)中國文聯各文藝家協會理事(或同等級別),省文聯各省文藝家協會副主席以上(或同等級別)的文藝家首次在我縣設立文學、書法、美術、音樂、戲曲等文化名家工作室,一年駐工作室三個月以上并開展相關活動的,一次性分別給予10萬元(國家級)、5萬元(省級)獎勵。
(四)評選為湖南省文藝人才扶持“三百工程”文藝家或在湖南省文化(群藝)館業務技能比賽獲得金獎的個人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勵。獲評長沙市文藝新人獎的個人,給予1萬元一次性獎勵。
(五)文創藝術類人才(35歲以下)首次來縣開設文創工作室或門店且正常營業一年以上,創作作品數量5件以上,并取得《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對全日制研究生學歷人才給予5萬元一次性補助,對全日制本科學歷人才一次性補助3萬元,對全日制專科學歷人才一次性補助2萬元。
(六)文化產業企業或技師參加市級以上黨委政府及其部門舉辦的常設性創作或展評大賽,獲國家級金、銀、銅獎的企業或個人分別獎勵5萬元、4萬元、3萬元,獲省級金、銀、銅獎的企業或個人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獲市級金、銀、銅獎的企業或個人分別獎勵2萬元、1萬元、0.5萬元。
第十四條
同一年度、同一項目符合以上多個獎勵條件的,獎金標準以最高獎項計算(文藝創作扶持類項目符合獎勵條件的可重復計獎)。
第三章附則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按“公開申報、會議初審、部門聯審、結果公示、集中支付”的程序申報審批。
第十六條獎勵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當年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或個人;存在嚴重偷稅、抗稅、轉移稅收等違反稅法行為的企業或個人;存在環境污染行為或污染物排放嚴重不達標的企業等。
第十七條享受“一事一議”的企業,同類型獎勵不重復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企業當年獲得的所有獎勵,原則不超過該企業上年度縣級經濟貢獻總額。依法獲得土地使用權后閑置24個月以上的企業原則上不予獎勵。
第十八條享受購地自建、購房、租賃等扶持的企業,應自愿承諾5年內不遷出長沙縣,否則全額退還已享受扶持資金。享受租賃補貼期間,不得將自用辦公用房對外出租、轉讓或改變用途,否則退回所獲租房補貼資金。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縣委宣傳部負責解釋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