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 福州市促進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扶持措(2024-2026年)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4-08-06 點擊:次
為貫徹落實《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旅游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榕政綜〔2021〕385號)、《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推進福州文旅經濟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榕委辦發〔2022〕7號)、《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福州市民宿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榕政辦規〔2023〕5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發揮我市文旅融合項目資金的宏觀導向和激勵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市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文旅產業在促進福州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結合我市文旅工作實際,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
(一)旅游集散中心建設補助。推動旅游公共服務向優質高效轉變,在縣域旅游集散中心全覆蓋的基礎上,支持旅游集散服務中心提升工程,實現旅客居民“雙滿意”。對按照《福建省旅游集散服務中心等級劃分細則》建設并驗收合格的項目,按照建設等級予以資金補助,其中一級補助200萬元,二級補助100萬元,三級補助50萬元。
(二)自駕車旅居車營地補助。推動自駕車旅居車營地質量等級認定,提升全市自駕車旅居車營地的達標率。鼓勵各營地改善公共設施配套,提升營位數量、排污設備、功能區、服務保障區、旅游廁所、標識標牌等配置,規范自駕車旅居車營地建設,提升自駕車旅居車營地的建設水平。對符合《自駕車旅居車營地質量等級劃分》(LB/T 078-2019)行業標準及認定細則要求,通過審核并經認定符合3C、4C、5C質量等級的自駕車旅居車營地,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30、40、50萬元。
(三)旅游景區設施建設提升補助。進一步提升A級旅游景區的標準化水平,全面提升旅游景區管理服務能力。對3A級以上旅游景區提升公共服務和文化旅游基礎設施(含旅游廁所、安全設施、標識標牌、旅游服務中心、充電樁、智慧旅游、游步道、停車場及博物館、圖書館、非遺展示、民俗展示等場所)項目給予補助,單個旅游景區補助標準不超過50萬元。
(四)景區直通車補助。發揮旅游集散中心樞紐作用,提升旅游景區交通便捷性。對新開通旅游直通車線路不少于3條并持續經營的旅游直通車運營企業,連續補助三年,第一年補助50萬元,后兩年分別補助25萬元。
(五)旅游觀光巴士補助。進一步串聯兩江四岸文旅資源,打造高品質城市觀光旅游線路。對開通“閩江之心”旅游觀光巴士,車輛內外開展福州文化旅游宣傳,運營車輛不少于6部,運營線路不少于3條,每日班次不少于20趟次,運營時間不少于10小時的運營單位,給予每年50萬元補助。
(六)城區內河、閩江游船補助。充分挖掘內河旅游資源潛力,持續優化閩江游、城區內河游運力結構,進一步豐富水上航線的日、夜游產品供給。對購置新建船舶用于福州城區內河、閩江旅游的,按游船購置價格的10%予以補助,每年每家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二、推動鄉村旅游高質量發展
(一)鄉村旅游精品示范村補助。推動鄉村旅游高質量發展,鼓勵示范引領,打造一批鄉村旅游精品示范村。對新遴選為福州市鄉村旅游精品示范村培育點(村)的,每個點(村)創建期內給予鄉村旅游專項資金補助300萬元。
(二)紅色旅游點(村)建設補助。支持紅色旅游資源轉換為紅色旅游產品,持續提升紅色旅游點(村)接待能力,培育我市紅色旅游品牌。對各類重點紅色旅游點(村)的旅游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和展館舊址的修復改造等項目建設予以補助,每個點(村)補助不超過20萬元。
(三)鄉村旅游品牌獎勵。加強鄉村旅游品牌創建,對新評為全國鄉村旅游重點村(鎮)的,給予一次性配套獎勵20萬元;對新評為省級金牌旅游村的,給予一次性配套獎勵10萬元。
三、推進文旅產品優化升級
(一)旅游景區提質獎勵。加快高品質旅游景區創建提升步伐,鼓勵A級旅游景區提質升級。對新評定為3A、4A、5A的旅游景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0萬元、500萬元。
(二)旅游度假區創建獎勵。培育區域旅游龍頭品牌,進一步完善豐富旅游度假產品體系。對新評定為省級旅游度假區、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80萬元。
(三)溫泉旅游提質獎勵。豐富溫泉旅游產品供給,大力推進“溫泉+旅游”融合發展,推動溫泉企業提質升級。對新評定為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的溫泉旅游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15萬元、30萬元。
(四)全域旅游補助。加快全域生態旅游市建設,對被文旅部確定評為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的創建單位,給予一次性補助300萬元;對被省文旅廳確定評為福建省全域生態旅游示范縣(市、區)的創建單位,給予一次性補助150萬元。鼓勵創建全域生態旅游小鎮,提升鄉村旅游發展質量,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對新評定為省級全域生態旅游小鎮,給予一次性配套獎勵10萬元。
(五)觀光工廠、工業旅游示范基地獎勵。支持“工業+文旅”,鼓勵依托工廠、工業遺產項目等發展工業旅游。對新評定為金牌觀光工廠、國家工業旅游示范基地的,按照省級獎勵金額的50%給予一次性配套獎勵。
四、加快智慧旅游創新發展
(一)智慧景區獎勵。鼓勵A級景區運用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和人工智能等信息與通訊技術,主動感知旅游環境、資源、游客、設施和服務等方面信息,打造服務個性化、消費網絡化、體驗數字化、管理智能化等特征的智慧旅游景區,提升游客游玩體驗。對獲評福建省四鉆級智慧旅游景區的,每個景區獎勵7萬元;獲評福建省五鉆級智慧旅游景區的,每個景區獎勵10萬元。
(二)研學旅行示范基地獎勵。鼓勵A級景區和文旅場所對照《研學旅行服務規范》標準,進一步加強研學旅行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團隊培養,開發豐富多彩的研學課程和線路,面向境內外游客提供研學旅行產品和服務。對獲評福建省研學旅行示范基地的,每個基地獎勵10萬元。
(三)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相關榮譽獎勵。鼓勵A級景區、文旅場所和文旅企事業單位積極運用5G、人工智能、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虛擬現實、增強現實、北斗導航、區塊鏈等信息技術,在文化數字化、現代舞臺藝術、智能公共文化服務、沉浸式文化和旅游、文化和旅游裝備設備等領域推動科技創新,提高文旅產業服務和管理質量。對獲評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相關榮譽(如示范案例、重點項目、科技園區等)的,每個單位(項目)獎勵5萬元。
五、拓展旅游客源市場
(一)旅行社引客入榕獎勵。加強政策引導和扶持,進一步激發旅行社發展動力,鼓勵旅行社積極拓展市外客源市場。對旅行社通過組織、接待福州市轄區以外的游客參加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薦的市內旅游活動,入住本市星級飯店或A級旅游景區配套住宿的,按照住宿第一晚40元/人、住宿第二晚60元/人、住宿第三晚80元/人的標準,給予旅行社獎勵;對于入住上述以外的非星級住宿單位的,按上述標準的50%給予旅行社獎勵。
(二)旅行社組織本地游獎勵。充分發揮鄉村旅游資源優勢,展示“美麗鄉村”建設成果,拓展旅游線路向鄉村延伸。對旅行社通過組織、接待游客參加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薦的市內鄉村旅游活動,且每年度組織、接待的游客不少于1000人(含)的,按10元/人的標準給予旅行社獎勵。
(三)入榕旅游專列獎勵。依托鐵路客運區域聯動優勢,鼓勵旅行社“組大團”方式吸引外地游客來榕旅游,積極有效擴大旅游消費,對旅行社通過專列形式組織福州市轄區以外的游客參加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薦的市內旅游活動,每列游客500人以上(含),在福州住宿1晚以上(含)的,按照50元/人的標準給予旅行社獎勵。
六、提升旅游從業人員素質
(一)政務接待導游補助。完善導游政務接待標準,鼓勵導游積極參與重大活動接待任務,對福州市文化旅游局指派參與中央、省、市重大活動政務接待的導游,按照500元/人·天的標準予以補助。
(二)導游、紅色講解員大賽獲獎選手獎勵。鼓勵導游、紅色講解員積極參與行業賽事,增強職業自豪感,充分展示我市導游職業風采。對獲得國家級導游大賽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優秀獎的導游員,分別給予每人30000元、10000元、5000元、1000元的獎勵;對獲得省級導游大賽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優秀獎的導游員,分別給予每人5000元、3000元、2000元、800元的獎勵;對獲得市級導游大賽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優秀獎的導游員,分別給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獎勵。紅色講解員獎勵參照導游獎勵執行。
(三)中高級導游獎勵。貫徹落實“百千萬”導游素質提升計劃,強化和推動導游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激勵導游進一步提高服務技能水平。對當年度取得中級導游證、高級導游證的導游員,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元、3000元;對當年度通過外語導游員考試并取得外語導游證的導游員,給予一次性獎勵500元。獲獎導游應在福州市轄區工作滿一年以上,經所在單位政審合格的,給予獎勵。
七、促進民宿產業提質增效
(一)旅游民宿提質獎勵。打造“福派民宿”品牌,推動民宿業提質升級,提升民宿軟硬件服務水平。對新評定為甲級、乙級、丙級的旅游民宿,分別給予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二)旅游民宿集聚區補助。鼓勵打造特色民宿,促進民宿產業健康、快速發展。對以鄉鎮、旅游資源集中片區、縣(市)區級規劃的民宿發展片區為區域,所在區域準入民宿達10家或總房間達100間以上的,用于民宿標識系統建設、智慧旅游系統、主題元素(IP形象)打造、民宿集中停車場、民宿布草洗滌中心等業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民宿集聚發展片區,按投資總金額的70%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個民宿集聚發展片區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三)民宿主題創意營銷宣傳補助。多渠道宣傳民宿示范典型,引導更多社會力量關心、支持和參與民宿發展,推出一批有故事、有體驗、有品位、有鄉愁的民宿。對縣(市)區文旅部門、民宿行業組織整合民宿和周邊鄉村文旅資源,開展民宿主題創意營銷宣傳活動并結案的,按活動總金額的70%給予補助。每個縣(市)區民宿主題創意營銷宣傳年度補助累計不超過20萬元。
八、打響“有福之州”文旅品牌
(一)文旅營銷補助。支持縣(市)區開展“有福之州”品牌文旅宣傳,形成全市“一盤棋”。對縣(市)區文旅部門開展文旅品牌形象宣傳、市場營銷推廣、促消費的項目,按照實際支出金額的30%給予補助,每個縣(市)區補助不超過15萬元。
(二)宣傳推介補助。持續實施“有福之州”品牌“走出去”計劃,支持縣(市)區文旅部門赴外地舉辦文旅促銷推介活動,豐富和拓展全市文旅宣傳營銷渠道和方式。符合支持條件、活動實際支出20萬元以上(含)的,一次性補助承辦單位10萬元。
(三)中國旅游日福州分會場宣傳補助。響應文化和旅游部號召,加強“5.19中國旅游日”品牌宣傳,鼓勵縣(市)區承辦中國旅游日福州分會場主題宣傳活動,市、縣(區)合力共同打造旅游從業者和廣大游客的節日。對由縣(市)區政府或文旅部門承辦、嚴格落實宣傳活動內容要求、活動實際支出30萬元以上(含)的,一次性補助承辦單位30萬元。
(四)國家文旅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區補助。支持獲評國家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區建設單位提高建設質量,加快推進速度,鼓勵獲評單位積極爭取通過驗收。對新評定為國家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區建設單位,每個單位獎勵25萬元;通過文化和旅游部驗收,正式命名后,再獎勵25萬元。
(五)新春文化旅游月縣(市)區配套文旅活動補助。營造歡樂祥和的新春節慶氛圍,做旺新春旅游市場,支持、鼓勵縣(市)區共同發力新春文化旅游月。對在每年福州新春文化旅游月期間,由縣(市)區政府或文旅部門主辦或承辦、活動經費由縣(市)區文旅部門列支,單項活動實際支出10萬元以上(含)的配套活動給予補助,每個縣(市)區補助不超過15萬元。
(六)招商推介補助。積極開展文旅招商,堅持招大引強,力爭引進龍頭企業和新業態企業,推動一批文旅好項目落戶福州,重點支持縣(市)區政府或文旅部門赴省外開展以文旅招商引資為主題的招商活動。符合支持條件的,一次性補助承辦單位10萬元。
九、附則
1.本扶持措施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會同市財政局解釋,并組織開展申報、認定、兌現等工作,申報指南另行公布。
2.本扶持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