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礦智能化建設評估辦法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4-08-08 點擊:次
河南省煤礦智能化建設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委關于加快煤礦智能化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家礦山安監局等七部委關于深入推進礦山智能化建設促進礦山安全發展的指導意見》及《河南省加快推進煤礦數字化智能化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精神,積極推進煤礦智能化建設,全面規范煤礦智能化評估管理,持續提升煤礦智能化水平,加速實現井下作業少人化,智慧賦能煤礦安全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內所有正常生產的井工煤礦及配套選煤廠。新建和改擴建井工煤礦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地方煤礦智能化項目的自評申報、初審、監督等工作。省屬煤炭企業、中央駐豫煤炭企業負責組織所屬煤礦智能化項目的自評申報、初審、監督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煤礦智能化項目命名分為智能化煤礦和智能化子系統兩類。智能化子系統可分為采煤系統、掘進系統、主煤流運輸系統、輔助運輸系統、通風與壓風系統、瓦斯防治系統、供電與供排水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地質保障系統、信息基礎設施、智能化園區與經營管理系統、配套選煤廠等十二種。十二種智能化子系統均可獨立申請評估。
第五條 申請評估的智能化煤礦應具備以下條件:
1.完成采煤系統、掘進系統、主煤流運輸系統、輔助運輸系統通風與壓風系統、供電與供排水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地質保障系統、信息基礎設施、智能化園區與經營管理系統等十個子系統的智能化升級改造。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煤礦還應完成瓦斯防治系統的智能化升級改造。
2.各智能化子系統穩定運行至少3個月以上,運行數據真實完整。
3.評估涉及的采煤系統、掘進系統對照《河南省煤礦智能化建設標準(2024版)》評分應在70分及以上,且距離對應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掘進工作面貫通的時間應不少于3個月。
4.安全生產標準化達二級及以上要求,1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5.應編制智能化煤礦建設方案,內容至少包括煤礦概況、智能化建設基礎、建設目標和任務、關鍵技術與裝備、工程計劃和資金投入等。
第六條 申請評估的智能化子系統應具備以下條件:
1.穩定運行至少3個月以上,運行數據真實完整。采煤系統、掘進系統距離對應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掘進工作面貫通的時間應不少于3 個月。
2.評估涉及的智能化子系統1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3.應編制智能化子系統建設方案,內容至少包括煤礦概況、智能化建設基礎、建設目標和任務、關鍵技術與裝備、工程計劃和資金投入等。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七條 煤礦智能化項目評估工作按照自評申報、初審、省級評估、公示、命名的程序進行。
1.自評申報。煤礦對照《河南省煤礦智能化建設標準(2024版)》全面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并填寫煤礦智能化項目評估申請表。
2.初審。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煤炭企業應及時進行煤礦申報材料審查和現場初步
評估,經審核同意后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3.省級評估。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收到評估申請后,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會同相關單位,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評估。
4.公示。對評估通過的煤礦智能化項目,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5.命名。對公示無異議的煤礦智能化項目,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確認其評估結果,并予以命名。命名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支持其申請國家及我省對于煤礦智能化項目的有關支持政策。
第八條 煤礦智能化項目(采煤系統、掘進系統除外)評估有效期3年,自命名之日起計算。采煤系統、掘進系統有效期至申請評估的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掘進工作面貫通時為止,最長不超過3年。煤礦應在期滿前3個月內申請延續,地質條件、技術裝備、生產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重新自評申報。
第四章 評估要求
第九條 智能化煤礦按照建設條件分類評價指標劃分為I、II、III類。智能化煤礦評估結果分為高級、中級、初級,其中高級智能化煤礦綜合評估得分為90分以上(含),中級智能化煤礦綜合評估得分為75分(含)至90分,初級智能化煤礦綜合評估得分為60分(含)至75 分。
第十條 獨立申請評估的智能化子系統得分為70分以上(含)通過評估。
第十一條 申報智能化煤礦的礦井,I類建設條件的按照中級及以上標準開展建設,I、III類建設條件的按照初級及以上標準開展建設。
第十二條 智能化煤礦評估專家組成員應不少于7名,每位專家負責評定的智能化子系統不超過2項;智能化子系統評估專家組成員應不少于3名。省級評估專家應從河南省煤礦智能化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抽取應遵循回避原則,并簽署《項目評審專家廉潔承諾書》。
第十三條 評估工作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相關人員應堅持程序規范、標準一致,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未通過評估的煤礦智能化項目,應持續進行建設并重新組織申報。已命名的智能化煤礦,可在1年后申請升級。
第十五條 已命名的智能化煤礦,應保持至少一個采煤工作面和一個掘進工作面通過煤礦智能化項目命名并持續運行。
第十六條 已命名的煤礦智能化項目,煤礦應加強日常檢查每季度開展一次常態化運行情況評估,采煤系統、掘進系統每月開展一次常態化運行情況評估,并留檔備查。
第十七條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煤炭企業應建立煤礦智能化項目常態化運行監管機制,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并將結果及時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八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加強對全省煤礦智能化項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確保煤礦智能化項目建設實效。
第十九條 在監管過程中如發現煤礦智能化項目達不到相應建設標準,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予以降級或撤銷其命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并依據國家政策、行業標準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