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認定支持辦法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4-09-23 點擊:次
北京市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認定支持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要求,扎實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培育支持具有原創性、顛覆性、標志性、融合性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催生新產業、新模式、新動能,引領新領域、新賽道,加強高質量科技供給,發展壯大新質生產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以下簡稱三新產品)是指科技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科技型社會組織等創新主體,通過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形成的高質量三新產品。其中新技術是指具備原創科學理論或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明顯改進和革新的技術;新產品是指以新技術原理或設計理念生產的全新產品,或是通過改善結構、材質、工藝等從而顯著提高性能、拓展使用功能的產品;新服務是指借助技術的重大突破,產生新變革的服務。
第三條 立足發展新質生產力,加強高質量科技供給,支持符合本市發展導向,圍繞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傳統產業優化升級的技術產品服務。
第四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成工作組,共同開展三新產品認定支持工作。
二、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三新產品認定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科技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科技型社會組織等創新主體,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嚴重失信記錄。
(二)申請技術產品服務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科技倫理規范的相關要求,符合本市產業技術發展導向,技術先進、產權明晰、質量可靠、市場前景廣闊。
(三)申請技術產品服務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能夠通過基礎研究和原始創新,產生原創性、顛覆性科技成果;2.能夠帶動新興產業邁向高端,引導搶占未來產業;3.能夠填補國內空白,支撐重要產業鏈供應鏈自主安全可控;4.能夠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推動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
第六條 三新產品認定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發布通知。工作組發布三新產品認定申請通知,申請單位根據申請通知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二)專家評審。工作組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技術產品服務進行評審。
(三)結果復核。工作組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專家評審結果進行復核,提出認定名單。
(四)公示認定。工作組將擬認定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工作組核實處理。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工作組發布認定結果,并向申請單位頒發“北京市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
第七條 申請單位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北京市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申請書。
(二)擁有知識產權、技術先進性和創新性、技術產品檢驗情況和現行有效標準的有關文件或報告。
(三)國家和本市對產品服務生產、銷售有相關規定及特殊要求的,應提供產品服務符合規定及要求的有關文件。
(四)其它輔助材料。如申請技術產品服務的科技研發投入、固定資產投資、研發設備購置等相關財務報表。
第八條 鼓勵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和進入市級重大技術裝備“首臺(套)”、集成電路“首流片”、新材料“首批次”、醫藥“首試產”、信創“首方案”、創新醫療器械目錄的技術產品服務,積極申請認定三新產品。
三、支持培育
第九條 鼓勵市級財政經費資助的科研項目主管部門,將促進產業發展和滿足社會需求的三新產品納入課題考核指標,培育產生更多三新產品。
第十條 支持關鍵領域“補短板”、填補國際或國內空白的新技術新產品首次進入市場,支持重點應用場景項目驗證新技術新產品迭代升級。
第十一條 鼓勵加強對三新產品所屬企業的金融支持,發揮政府投資基金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第十二條 鼓勵各區結合實際情況,積極培育三新產品,并對本區域內的三新產品和所屬單位予以政策支持,加大服務保障力度。鼓勵市、區有關部門按照包容審慎創新監管原則,支持創新主體在可控范圍內開展三新產品應用試驗。
第十三條 組織開展三新產品應用推廣活動,通過需求對接、路演推介、應用大賽等形式,引導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擴大三新產品社會影響力和品牌知曉度。鼓勵社會各界加大三新產品的采購力度,加快三新產品應用推廣和產業化。
四、附則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一經發現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獲得認定的,取消其認定資格。被取消資格的單位,工作組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認定管理辦法》(京科發〔2014〕622號)同時廢止。原已按《北京市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認定管理辦法》(京科發〔2014〕622號)認定的,且在有效期內的,證書繼續有效,在證書到期后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