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6日,《山東省先進制造業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推進新型工業化,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先進制造業強省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強化創新引領,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堅持創新理念,加強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發展;明確企業創新主體地位,為企業在設立技術中心、創新中心,組建創新聯合體等方面提供支持;加強健全人才政策體系,創新產教融合人才培育模式,鼓勵校企深度合作;建設創新體系,在中試驗證平臺建設、基礎設施開放共享、前沿技術布局、創新產品市場推廣等方面明確了政府責任。
二是明確重點發展路徑,集聚資源力量。建立制造業重點項目庫,明確重點項目,健全推進機制;健全企業梯度培育機制,強化企業質量主體責任,健全品牌發展機制,支持企業參與各種標準制定;暢通產業鏈,完善鏈長制,實施產業基礎再造和重大技術裝備攻關,圍繞優勢產業培育產業集群,形成區域布局合理、主導產業明晰、資源要素集聚、特色錯位發展的發展格局;加快轉型發展,推動數字技術與制造業深度融合,發展智能制造;推動重點行業節能降碳,加強資源高效循環利用;推動先進制造業與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支持制造業企業發展服務型制造新模式。
三是優化發展環境,健全要素保障機制。一方面,強化組織保障。堅持規劃先行,省級層面編制全省先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規劃,省、市兩級建立專家咨詢機制;深化對外開放,打造重大國際交流合作高能級平臺,推動產業合作由加工制造向研發設計、品牌培育等延伸,提升制造業企業跨國經營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強化資源要素保障。完善用地保障機制,鼓勵采用長期租賃、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為制造業企業供應土地;加強財政和金融支持,支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先進制造業發展,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先進制造業中長期和信用貸款占比,鼓勵依托核心企業開展產業鏈金融業務。
山東省先進制造業促進條例
(2024年9月26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先進制造業強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支持和引導制造業以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為方向,采用先進制造模式,應用新型生產要素,加速形成以新質生產力為核心動能的工業生產系統和新型產業形態。
促進先進制造業發展,應當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創新引領、開放融合、區域協調、陸海統籌、綠色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先進制造業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產業布局、重點任務、保障措施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先進制造業促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先進制造業發展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強化對先進制造業重點領域的運行監測、分析研判和政策引導,協調解決先進制造業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先進制造業擴量提質增效,保持制造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基本穩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先進制造業促進的協調、服務、管理和督導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先進制造業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全省先進制造業發展規劃,改造提升冶金、石化、輕工、建材、紡織服裝、機械等傳統產業,培育壯大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現代醫藥、新能源汽車、商業航天、低空經濟等新興產業,超前布局人工智能、元宇宙、人形機器人、氫能、生物制造、生命科學、量子科技等未來產業。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先進制造業發展專家咨詢機制,對本地區先進制造業發展進行前瞻研究,并對先進制造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實施計劃等進行論證評估。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先進制造業企業梯度培育機制,培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單項冠軍企業、領航型企業以及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領軍企業等優質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引導骨干企業發揮牽頭引領作用,構建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融通發展生態,鼓勵大型企業將優質中小企業納入產業鏈供應鏈體系。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先進制造業重點產業鏈發展,建立完善產業鏈鏈長制,加強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協同協作,協調解決產業鏈重大項目建設和產業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一體推進建鏈、補鏈、延鏈、強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面向先進制造業基礎性、前沿性領域,聚焦核心基礎零部件、基礎元器件、基礎材料、基礎軟件、基礎工藝、產業技術基礎和重大技術裝備等,實施產業基礎再造和重大技術裝備攻關,加強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風險評估和防范應對,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點圍繞高端化工、汽車、智能家電、工業母機、軌道交通、海工裝備、農機裝備、高端鋁材、現代食品等優勢產業,培育具有國際國內競爭力和影響力的產業集群,加快形成區域布局合理、主導產業明晰、資源要素集聚、特色錯位發展的集群發展格局。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發展先進制造業的規劃引導,明晰產業發展定位,在要素供給、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動制造業集約集聚發展,做大做強主導產業,帶動關聯產業協同發展,形成各具優勢的特色產業,培育重點產業鏈和先進制造業集群。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產業集群規劃布局,推動市場化、差異化、特色化發展;引導產業集群依托龍頭企業、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咨詢機構等主體建立產業集群促進組織,創新產業集群治理模式。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產業技術創新機制,聚焦制造業重點領域,整合集聚創新資源,推動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推進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制造業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制造業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其設立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等研發機構,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協同開展基礎研究、產業共性核心技術攻關,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制造業創新成果轉化激勵機制,加強知識產權、專有技術保護和運用,加快布局建設概念驗證、中試驗證平臺,完善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應用政策,加大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力度,提高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成效和產業化水平。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融合發展,建立健全人才政策體系,加大先進制造業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力度,弘揚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統籌推進企業家、經營管理人才、技術創新人才、卓越工程師、高技能人才等人才隊伍建設,加快培育人才引領型企業。支持先進制造業企業自主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創新產教融合人才培育模式,指導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等,結合先進制造業人才需求,加強新工科建設,合理設置學科、專業和教學培訓內容,強化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鼓勵校企深度合作,推動建設先進制造業公共實訓基地,鼓勵在具備條件的企業建設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推行現代學徒制和企業新型學徒制;完善技能人才評價體系,發揮職業技能競賽引領作用,多渠道培養一流產業技術工人隊伍。
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組織,開展與先進制造業相關的協同創新、管理咨詢、產業分析、產權保護和交流合作等活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制造業重點項目庫,健全重點項目協調推進機制,引導各類市場主體投資先進制造業領域,推動重點項目順利實施。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重點行業技術改造投資引導,完善企業技術改造重點項目導向目錄并實施動態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先進制造業發展需要和財力狀況,統籌安排資金,支持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推動設備更新、工藝升級、數字賦能和管理創新。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對外區域合作,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打造重大國際交流合作高能級平臺,引導外資投向先進制造業領域,鼓勵境外企業和科研機構在本省設立綜合研發機構;支持制造業企業主動融入國際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推動產業合作由加工制造向研發設計、品牌培育等延伸,提升制造業企業跨國經營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先進制造業領域招商引資工作的組織領導,優化投資環境,精選招商領域,健全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招商引資機制,統籌政策制定、項目招引、產業培育和服務保障,提升招商引資效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質量基礎設施建設,完善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強化制造業企業質量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建立健全質量安全預警、產品全生命周期質量追溯、售后服務等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品牌發展機制,引導制造業企業實施以產品和服務質量為基礎的品牌發展戰略,提升企業品牌設計和運營能力,打造具有國際國內知名度和影響力的高端品牌。
支持制造業企業主導或者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鼓勵制造業企業和行業協會、產業技術聯盟等制定適應市場需求和技術發展方向的企業標準和團體標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大數據等數字技術與制造業深度融合,支持新一代移動通信網絡、光纖網絡、數據中心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制造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商培育力度,推動制造業企業技術創新、生產制造、運營管理、市場服務等環節數字化改造、網絡化集成,全面釋放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融合效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能制造,培育高水平智能制造裝備生產企業,研發應用智能裝備和智能產品;鼓勵企業實施關鍵工序自動化、關鍵崗位機器人替代、生產過程智能優化控制、供應鏈管理智能化等改造升級,推動制造業產業模式和企業形態變革。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以綠色低碳轉型為目標,推動重點行業節能降碳,支持工業園區循環化改造,培育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等,推進綠色制造體系建設。
鼓勵制造業企業開展低碳、零碳、負碳等先進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支持使用新能源,實施節能降碳技術改造,加強水資源、工業固體廢物和可再生資源高效循環利用。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先進制造業與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促進科技服務、現代物流、檢驗檢測、現代金融、人力資源、法律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發展,鼓勵和支持制造業企業發展工業設計、個性化定制、共享制造等服務型制造新模式。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合理降低制造業綜合成本,建立健全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開展以質量和效益為導向的企業分類綜合評價,合理高效配置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等要素資源,優化能源供給和用能權、用水權、排污權等交易機制。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先進制造業發展需求,科學合理劃設工業用地控制線,保障制造業用地空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分級分類保障制造業項目用地需求,優先使用存量,合理安排增量,鼓勵采用長期租賃、租賃和出讓結合、先租賃后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為制造業企業供應土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加強制造業項目選址選線、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指導,協調解決污染物排放指標配置等問題,為先進制造業發展提供保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財政投入機制,優化完善財政支持方式,采取財政獎補、引導基金、股權投資、財金聯動等措施,支持先進制造業發展。
發揮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帶動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先進制造業,加大對先進制造業重點項目支持。
第十九條 支持制造業企業通過首發上市和發行公司債、企業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融資。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產業投資基金、證券、保險、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等合作,加大對先進制造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先進制造業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占比,鼓勵其依托先進制造業產業鏈核心企業開展倉單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票據貼現、保理、國際國內信用證等產業鏈金融業務。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綜合采用銀團貸款、聯合授信等模式,為制造業重點企業、重大項目提供專業化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