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綠色低碳工業園區 建設評價導則 (2022版)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2-02-10 點擊:次
浙江省綠色低碳工業園區建設評價導則
1 基本要求
1.1 園區應以制造業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省級工業園區或其中可獨立統計的區塊。
1.2 國家和地方綠色低碳循環利用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應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1.3 近三年,園區和園區內企業未發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生態破壞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
1.4 園區應完成國家或地方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指標和碳排放控制指標,碳排放強度持續下降。
1.5 園區環境質量應達到GB 3095或地方規定的環境功能區環境質量標準,園區內企業污染物應達標排放,各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均不超過國家或地方的總量控制要求。園區應定期披露環境信息。
1.6 園區重點企業應100%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注:重點企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規定的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即評審期當年及之前公布的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名單中的企業。
1.7 園區企業不應使用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不應生產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產品。
1.8 園區應建立履行綠色低碳發展工作職責的專門機構、應配備2名(含)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1.9 鼓勵園區建立并運行環境管理體系和能源管理體系,建立監測管理平臺。
1.10 鼓勵園區開展工業綠色低碳微電網建設,發展屋頂光伏、分散式風電、多元儲能、高效熱泵等,推進多能高效互補利用,推廣氫能、儲能技術應用。
2 評價指標
2.1 能源利用綠色化
2.1.1 園區應組織企業實施節能減排、優化用能結構、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鼓勵企業建設光伏、光熱、地源熱泵和智能微電網,適用時可采用風能、生物質能等,督促企業提高生產過程中能源產出率、清潔能源使用比例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2.2 資源利用綠色化
2.2.1 園區應按照GB/T 7119的要求督促園區內重點用水企業推進水資源循環利用,提高工業用水重復利用和中水回用,提高水資源產出率。
2.2.2 園區應按照《浙江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4年)》,對園區內企業進行“畝均論英雄”綜合績效評價,采取措施提高單位面積土地資源的產出率。
2.2.3 園區應引導企業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有毒有害廢物的產生。
2.2.4 園區應指導并督促企業充分回收利用余熱資源、廢氣資源和可再生資源,減少資源的浪費。
2.3 基礎設施綠色化
2.3.1 園區內所有工業廢水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后進入安裝有自動在線監控裝置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園區內或園區外)。水體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 8978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要求并滿足區域內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完成“污水零直排區”建設。
2.3.2 園區新建建筑應按照GB/T 50378、GB/T 50878要求設計、建造和運營。建筑材料應考慮減少全生命周期的能源資源消耗。
2.3.3 園區應建設公共交通設施,如公交站等。公交車應優先采用節能或新能源公交車。
2.4 產業技術綠色化
2.4.1 園區應重點發展綠色低碳產業,推進高碳產業綠色低碳轉型。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節能環保和新能源等綠色產業,鼓勵發展信息服務、咨詢服務、節能與環保服務和生產性支持服務等現代服務業,提高產業的綠色化指數。
2.5 生態環境綠色化
2.5.1 園區內工業固體廢棄物(含危廢)的處理應符合GB 18597、GB 18599及相關標準的要求。企業無法自行處理的,應將固體廢棄物轉交給具備相應能力和資質的處理廠進行處理。
2.5.2 園區應按照國家和地區規定的減排指標和污染物排放下降指標要求,鼓勵企業采取低碳技術、環保技術措施,逐年減少二氧化碳、COD、SO2、氨氮、NOX等排放量。
2.5.3 園區應加強空氣質量監測,提高綠化覆蓋率、道路遮蔭比例和露天停車場遮蔭比例。
2.6 運行管理綠色化
2.6.1 園區應建立與其產業鏈和主導產業相適應的綠色低碳工業園區標準體系,并開展綠色低碳相關標準的宣貫和培訓等。
2.6.2 園區應按照綠色低碳工業園區創建內容編制綠色低碳工業園區發展規劃,原則上每五年編制一次。
2.6.3 園區宜建立能耗在線監測管理平臺、環境監測管理平臺,定期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和提出持續改善措施。
2.6.4 園區應創建局域網并定期在園區管理部門網站、局域網或相關網站上發布綠色低碳工業園區建設和改造信息、主要行業清潔生產技術信息(主要包括原材料選擇、節水、節能、環保等方面)、廢物資源化技術信息、綠色建筑技術信息、綠色交通技術信息等。
2.7 加分項
2.7.1 園區應組織重點用能企業至少每三年實施一次全面的工業節能診斷。
2.7.2 鼓勵園區建立小微產廢企業集中收運體系。
2.7.3 園區應鼓勵和引導企業建設綠色(低碳)工廠。
2.7.4 園區應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
2.7.5 園區碳排放強度應低于浙江省發布的工業領域碳排放強度平均值。
2.7.6 園區應根據自身特點和實際情況編制園區循環化改造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3 評價方法及程序
3.1 評價方法
3.1.1 浙江省綠色低碳工業園區評價分為園區自評價和第三方評價、綠色制造主管部門復核等過程。
3.1.2 實施評價應查看報告文件、統計報表、原始記錄,并根據實際情況,與相關人員開展座談。采用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收集評價證據,并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3.2 評價過程
3.2.1 綠色低碳工業園區評價內容包括基本要求、能源利用綠色化、資源利用綠色化、基礎設施綠色化、產業技術綠色化、生態環境綠色化、運行管理綠色化、加分項共8個方面。
3.2.2 基本要求為園區應達到的基礎性要求,基本要求不達標不能評價為綠色低碳工業園區。附錄B.1給出了基本要求的評定方法。
3.2.3 評價要求為園區應努力達到的管理績效要求,評價要求評分用綠色指數(GI)和加分項得分體現。
3.2.4 綠色指數(GI)以近三年工業園區綠色指數(GI)平均值作為最終評價得分。附錄B.2給出了綠色指數(GI)的評分方法。
3.2.5 加分項總分為15分,以近三年工業園區加分項平均值作為最終評價得分。附錄B.3給出了加分項的評分方法。
3.3 評價結論
在滿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總得分85分以上的,可以推薦為浙江省綠色低碳工業園區。
3.4 評價有效期
3.4.1 浙江省綠色低碳工業園區評價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內應進行持續符合性聲明及跟蹤復核,到期后應進行重新評價。
3.4.2 持續符合性聲明
綠色低碳工業園區應每年自行評價確認并向綠色制造管理部門聲明是否持續滿足本導則要求,并按規定報送持續符合性的證據。
3.4.3 跟蹤復核
省級綠色制造管理部門應組織專家對園區持續符合性聲明及滿足本導則的證據進行跟蹤復核。對存在以下任一條款的園區予以除名:
a)基本要求不能持續滿足;
b)評價指標得分不能持續達標。
3.4.4 公共影響
在評價有效期內,園區或園區內企業出現由相關部門認定的重大及以上環境、安全等事故,予以除名。
3.5 評價報告編制要求
3.5.1 評價報告(包括證明材料)編制應規范、結構合理、易于檢索和查詢,報告總體結構順序應與評價導則和評分表細分欄目一一對應,應有索引、目錄、頁碼;證明性材料應充分、詳實,具有可追溯性。
3.5.2 報告中各項指標應提供計算過程,附數據來源證明材料。
3.5.3 報告中應附園區內規上企業名單,并注明重點用能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企業;企業行業類別、是否為綠色產業;企業是否開展重點工業節能診斷。
附 錄 A
(規范性)
指標計算方法
A.1 綠色指數(GI)計算方法
工業園區綠色指數(GI)的計算方法如下所示。
式中:
GI ——工業園區綠色指數;
EGi ——第i項能源利用綠色化指標值;
EGbi ——第i項能源利用綠色化指標引領值;
RGj ——第j項資源利用綠色化指標值;
RGbj ——第j項資源利用綠色化指標引領值;
IGk ——第k項基礎設施綠色化指標值;
IGbk ——第k項基礎設施綠色化指標引領值;
CGf ——第f項產業技術綠色化指標值;
CGbf ——第f項產業技術綠色化指標引領值;
HGl ——第l項生態環境綠色化指標值;
HGbl ——第l項生態環境綠色化指標引領值;
MGp ——第p項運行管理綠色化指標值;
MGbp ——第p項運行管理綠色化指標引領值。
注:正向指標(越大越好的指標)和逆向指標(越小越好的指標)數值的無量綱化分別采用指標值/引領值、引領值/指標值。在全部指標中,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彈性系數屬于逆向指標,無量綱化方法采用引領值/指標值。
A.2 綠色化指標具體計算方法
A.2.1 能源利用綠色化指標
(1)能源產出率(必選)
指標解釋:指報告期內園區工業增加值與能源消耗總量的比值,該項指標越大,表明能源產出效率越高。能源主要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氣、核電、水電、風電等一次能源。工業增加值采用2020年不變價,下同。
計算公式:能源產出率= 園區工業增加值(萬元不變價)/能源綜合消耗總量(tce)。
(2)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必選)
指標解釋:園區內工業企業的可再生能源使用量與綜合能耗總量的比值。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氫能、潮汐能等非化石能源。
計算公式: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工業企業可再生能源使用量(tce)/工業企業綜合能耗總量(tce)×100%。
(3)清潔能源使用率(必選)
指標解釋:指清潔能源使用量與園區終端能源消費總量之比,能源使用量均按標煤計。其中,清潔能源包括用作燃燒的天然氣、焦爐煤氣、其他煤氣、煉廠干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燃氣、電力及低硫輕柴油等清潔燃油(不包括機動車用燃油)。
計算公式:清潔能源使用率(%)=清潔能源使用量(tce)/終端能源消費總量(tce)×100%。
A.2.2 資源利用綠色化指標
(1)水資源產出率(必選)
指標解釋:指報告期內園區消耗單位新鮮水量所創造的工業增加值。工業用新鮮水量:指報告期內企業廠區內用于生產和生活的新鮮水量(生活用水單獨計量且生活污水不與工業廢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業從城市自來水取用的水量和企業自備水用量之和。
計算公式:水資源產出率= 園區工業增加值(萬元不變價)/園區工業用新鮮水量(m3)。
(2)土地資源產出率(必選)
指標解釋:指報告期內園區單位工業用地面積產生的工業增加值。工業用地面積指工業園區規劃建設范圍內按照土地規劃作為工業用地并已投入生產的土地面積。工業用地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
計算公式:土地產出率=園區工業增加值(萬元不變價)/園區工業用地面積(km2)。
(3)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必選)
指標解釋:指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占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包括綜合利用往年貯存量)的百分率。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指報告期內企業通過回收、加工、循環、交換等方式,從固體廢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轉化為可以利用的資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體廢物量(包括當年利用往年的工業固體廢物貯存量),如用作農業肥料、生產建筑材料、筑路等。綜合利用量由原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統計。
計算公式: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量(t)/(工業固體廢棄物產生量+綜合利用往年貯存量(t))×100%。
(4)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必選)
指標解釋:指工業重復用水量占工業用水總量的百分率。工業重復用水量指報告期內企業生產用水中重復再利用的水量,包括循環使用、一水多用和串級使用的水量(含經處理后回用量)。工業用水總量指報告期內企業廠區內用于生產和生活的水量,它等于工業用新鮮水量與工業重復用水量之和。
計算公式: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工業重復用水量(m3)/工業用水總量(m3)×100%。
(5)中水回用率(可選)
指標解釋:指園區內再生水的回用量與污水處理廠處理量的比值。其中,再生水(中水)是指二級達標水經再生工藝凈化處理后,達到中水水質指標要求,滿足某種使用要求的水。
計算公式:中水回用率(%)=園區再生水(中水)回用量(萬噸)/園區污水處理廠處理量(萬噸)×100%。
(6)余熱資源回收利用率(可選)
指標解釋:已回收利用的余熱占園區余熱資源的比重。它是反映企業余熱資源回收利用程度的重要指標。余熱回收利用是回收生產工藝過程中排出的具有高于環境溫度的氣態(如高溫煙氣)、液態(如冷卻水)、固態(如各種高溫鋼材)物質所載有的熱能,并加以利用的過程。園區余熱資源量按照GB/T 1028 計算。
計算公式:余熱資源回收利用率(%)=回收利用的余熱資源量(kJ)/園區總余熱資源量(kJ)×100%。
(7)廢氣資源回收利用率(可選)
指標解釋:回收利用的廢氣資源量占園區廢氣資源的比重。廢氣資源量為經技術經濟分析確定的可回收利用的廢氣量。園區中可回收利用的廢氣資源包括但不限于石油裂解氣、焦爐煤氣、高爐煤氣、轉爐煤氣、電石尾氣、黃磷尾氣、化工合成馳放氣。
計算公式:廢氣資源回收利用率(%)=回收利用的廢氣資源量(萬m3)/園區可回收利用總廢氣資源量(萬m3)×100%。
(8)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可選)
指標解釋:本指標主要適用于再生資源類園區,是指園區內再生資源的循環利用量與再生資源收集量的比值。再生資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紙、廢塑料、廢舊紡織品、廢舊木材、廢舊輪胎、廢礦物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汽車等。
計算公式: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再生資源循環利用量(萬噸)/再生資源收集量(萬噸)×100%。
A.2.3 基礎設施綠色化指標
(1)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必選)
指標解釋:園區內所有工業廢水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后進入安裝有自動在線監控裝置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園區內或園區外)。
(2)新建工業建筑中綠色建筑的比例(可選)
指標解釋:園區新建工業建筑中的綠色建筑是按照GB/T 50878-2013《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評價,獲得二星及以上評級的工業建筑。
計算公式:新建工業建筑中綠色建筑的比例(%)=新建工業建筑中綠色建筑的面積(m2)/園區新建工業建筑面積(m2)×100%。
(3)新建公共建筑中綠色建筑的比例(可選)
指標解釋:園區新建公共建筑中的綠色建筑是按照GB/T 50378-2014《綠色建筑評價標準》評價,獲得二星及以上評級的公共建筑。
計算公式:新建公共建筑中綠色建筑的比例(%)=新建公共建筑中綠色建筑的面積(m2)/園區新建公共建筑面積(m2)×100%。
(4)500米公交站點覆蓋率(可選)
指標解釋:園區公共交通車站服務覆蓋面積的總和占園區建成區面積的百分比。
計算公式:具體根據GB/T 51328計算。
(5)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比例(可選)
指標解釋: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合稱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新能源公交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能源驅動的公交車;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是指沒有外接充電功能的混合動力公交車。
計算公式: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比例(%)=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數量(輛)/園區公交車總量(輛)×100%。
A.2.4 產業技術綠色化指標
(1)綠色產業增加值占園區工業增加值比例(必選)
指標解釋:園區內綠色產業的增加值與園區工業增加值的比值。其中,綠色產業增加值是依據國家統計局《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試行)中關于節能環保產業和新能源產業的具體分類統計得到。
計算公式:綠色產業增加值占園區工業增加值比例(%)=綠色產業增加值(萬元)/園區工業增加值(萬元)×100%。
(2)高技術產業產值占園區工業總產值比例(必選)
指標解釋: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工業總產值占園區工業總產值的比值。其中,高新技術企業是指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工業范疇的高新技術企業。
計算公式:高技術產業產值占園區工業總產值比例(%)=高技術企業的工業產值之和(萬元)/工業園區工業總產值(萬元)×100%。
(3)人均工業增加值(可選)
指標解釋:園區工業增加值與園區內工業企業從業人數的比值。
計算公式:人均工業增加值(萬元/人)=園區工業增加值(萬元)/園區年末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人)。
(4)現代服務業比例(可選)
指標解釋:為適應現代園區發展的需求,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具有高技術含量和高文化含量的服務業。主要包括基礎服務(包括通信服務和信息服務)、生產和市場服務(包括金融、物流、批發、電子商務、農業支撐服務以及中介和咨詢等專業服務)、個人消費服務(包括教育、醫療保健、住宿、餐飲、文化娛樂、旅游、房地產、商品零售等)和公共服務(包括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務、基礎教育、公共衛生、醫療以及公益性信息服務等)。
計算公式:現代服務業比例(%)=現代服務業增加值(萬元)/園區GDP×100%。
A.2.5 生態環境綠色化指標
(1)工業固體廢棄物(含危廢)處置利用率(必選)
指標解釋:園區范圍內各工業企業安全處置、綜合利用及安全貯存的工業固體廢物量(含危險廢物)之和與當年工業固體廢物總產生量的比值。
計算公式:工業固體廢棄物(含危廢)處置利用率(%)=園區當年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量(含危險廢物)(t)/園區當年工業固體廢物總產生量(t)×100%。
(2)萬元工業增加值碳排放量消減率(必選)
指標解釋:園區內工業企業產生單位工業增加值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當量的創建期年均消減率。創建期是指綠色園區創建周期。
計算公式:萬元工業增加值碳排放量消減率(%)=[1-(驗收年單位工業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eq./萬元)/ 創建基準年單位工業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eq./萬元))1/創建周期]×100%。
(3)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排放量(必選)
指標解釋:指園區單位工業增加值排放的工業廢水量,不包括企業梯級利用的廢水和園區內居民排放的生活廢水。
計算公式: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排放量(t/萬元)=園區工業廢水排放總量(t)/園區工業增加值總量(萬元)。
(4)主要污染物彈性系數(必選)
指標解釋:指園區內工業企業排放的各類主要污染物排放彈性系數的算術平均值。其中,主要污染物指從創建基準年到驗收年,國家政策明確要求總量減排和控制的污染物,包括COD、SO2、氨氮、NOX等。某種主要污染物排放彈性系數,指園區內工業企業排放的某一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三年年均增長率與工業增加值三年年均增長率的比值。
計算公式:某種污染物排放彈性系數=某種污染物排放量創建周期年均增長率(%)/園區工業增加值創建周期年均增長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彈性系數=主要污染物排放彈性系數之和/污染物個數。
(5)園區空氣質量優良率(必選)
指標解釋:指空氣質量優良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空氣質量優良等級按照GB 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確定。
(6)綠化覆蓋率(可選)
指標解釋:園區內各類綠地總面積與園區規劃范圍內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計算公式:綠色覆蓋率(%)=園區內各類綠地總面積(m2)/園區用地總面積(m2)×100%。
(7)道路遮蔭比例(可選)
指標解釋:指道路兩旁樹冠垂直投影遮蔽的總陰影面積與步行道路總面積的比值。
計算公式:道路遮蔭比例(%)=道路兩旁樹冠垂直投影遮蔽的總陰影面積(m2)/步行道路總面積(m2)×100%。
(8)露天停車場遮蔭比例(可選)
指標解釋:指露天停車場樹冠垂直投影遮蔽的總陰影面積與露天停車場總面積的比值。
計算公式:露天停車場遮蔭比例(%)=露天停車場樹冠垂直投影遮蔽的總陰影面積(m2)/露天停車場總面積(m2)×100%。
A.2.6 運行管理綠色化指標
(1)綠色園區標準體系完善程度(必選)
指標解釋:主要考核是否建立與其產業鏈和主導產業相適應的綠色低碳工業園區標準體系,具體包括能源利用綠色化標準、資源利用綠色化標準、基礎設施綠色化標準、產業綠色化標準、生態環境綠色化標準等;是否制定監管強制性綠色相關標準執行的有關制度文件;是否開展綠色相關標準的宣貫和培訓等。
(2)編制綠色園區發展規劃(必選)
指標解釋:按照本實施方案的創建內容編制綠色低碳工業園區發展規劃,原則上每五年編制一次。
(3)綠色園區信息平臺完善程度(必選)
指標解釋:主要考核是否創建局域網;是否定期在園區管理部門網站、局域網或相關網站上發布綠色園區建設和改造信息;是否在園區局域網上有園區主導行業清潔生產技術信息(主要包括原材料選擇、節水、節能、環保等方面)、廢物資源化技術信息、綠色建筑技術信息、綠色交通技術信息等。
A.2.7 加分項
(1)工業節能診斷比例
指標解釋:重點用能企業中三年內至少實施一次全面工業節能診斷的企業比例。
計算公式:工業節能診斷比例(%)=重點用能企業中實施過工業節能診斷的企業數量(個)/重點用能企業總數(個)×100%。
(2)小微產廢企業集中收運體系
指標解釋:本指標考核園區是否針對工業危險廢物按照《浙江省清廢行動實施方案》(浙政辦發〔2018〕86號)的要求,建立并完善統一收運工作體系;針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要積極發揮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作用,探索建立精準化源頭分類、專業化二次分揀、智能化高效清運、最大化資源利用、集中化統一處置的工業模式。
(3)綠色(低碳)工廠
指標解釋:本指標考核園區內是否有企業建成省級以上綠色(低碳)工廠。
(4)碳排放制度
指標解釋:本指標考核園區是否制定碳排放管理制度。
(5)碳排放強度
指標解釋:本指標考核園區碳排放強度是否低于浙江省發布的工業領域碳排放強度平均值。
計算公式:碳排放強度(tCO2/萬元)=園區碳排放總量(tCO2)/工業增加值(萬元不變價)。
(6)循環化改造
指標解釋:本指標考核園區是否根據自身特點和實際情況編制本園區循環化改造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附 錄 B
(規范性)
評價指標體系
B.1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為浙江省綠色低碳工業園區的必要條件,按照表B.1評價不滿足基本要求的園區不能評定為綠色低碳工業園區。
表B.1 基本要求評定方法
1.1 園區應以制造業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省級工業園區或其中可獨立統計的區塊。
1.2 國家和地方綠色低碳循環利用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應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1.3 近三年,園區和園區內企業未發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生態破壞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
1.4 園區應完成國家或地方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指標和碳排放控制指標,碳排放強度持續下降。
1.5 園區環境質量應達到GB 3095或地方規定的環境功能區環境質量標準,園區內企業污染物應達標排放,各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均不超過國家或地方的總量控制要求。園區應定期披露環境信息。
1.6 園區重點企業應100%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注:重點企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規定的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即評審期當年及之前公布的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名單中的企業。
1.7 園區企業不應使用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不應生產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產品。
1.8 園區應建立履行綠色低碳發展工作職責的專門機構、應配備2名(含)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1.9 鼓勵園區建立并運行環境管理體系和能源管理體系,建立監測管理平臺。
1.10 鼓勵園區開展工業綠色低碳微電網建設,發展屋頂光伏、分散式風電、多元儲能、高效熱泵等,推進多能高效互補利用,推廣氫能、儲能技術應用。
2 評價指標
2.1 能源利用綠色化
2.1.1 園區應組織企業實施節能減排、優化用能結構、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鼓勵企業建設光伏、光熱、地源熱泵和智能微電網,適用時可采用風能、生物質能等,督促企業提高生產過程中能源產出率、清潔能源使用比例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2.2 資源利用綠色化
2.2.1 園區應按照GB/T 7119的要求督促園區內重點用水企業推進水資源循環利用,提高工業用水重復利用和中水回用,提高水資源產出率。
2.2.2 園區應按照《浙江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4年)》,對園區內企業進行“畝均論英雄”綜合績效評價,采取措施提高單位面積土地資源的產出率。
2.2.3 園區應引導企業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有毒有害廢物的產生。
2.2.4 園區應指導并督促企業充分回收利用余熱資源、廢氣資源和可再生資源,減少資源的浪費。
2.3 基礎設施綠色化
2.3.1 園區內所有工業廢水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后進入安裝有自動在線監控裝置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園區內或園區外)。水體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 8978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要求并滿足區域內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完成“污水零直排區”建設。
2.3.2 園區新建建筑應按照GB/T 50378、GB/T 50878要求設計、建造和運營。建筑材料應考慮減少全生命周期的能源資源消耗。
2.3.3 園區應建設公共交通設施,如公交站等。公交車應優先采用節能或新能源公交車。
2.4 產業技術綠色化
2.4.1 園區應重點發展綠色低碳產業,推進高碳產業綠色低碳轉型。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節能環保和新能源等綠色產業,鼓勵發展信息服務、咨詢服務、節能與環保服務和生產性支持服務等現代服務業,提高產業的綠色化指數。
2.5 生態環境綠色化
2.5.1 園區內工業固體廢棄物(含危廢)的處理應符合GB 18597、GB 18599及相關標準的要求。企業無法自行處理的,應將固體廢棄物轉交給具備相應能力和資質的處理廠進行處理。
2.5.2 園區應按照國家和地區規定的減排指標和污染物排放下降指標要求,鼓勵企業采取低碳技術、環保技術措施,逐年減少二氧化碳、COD、SO2、氨氮、NOX等排放量。
2.5.3 園區應加強空氣質量監測,提高綠化覆蓋率、道路遮蔭比例和露天停車場遮蔭比例。
2.6 運行管理綠色化
2.6.1 園區應建立與其產業鏈和主導產業相適應的綠色低碳工業園區標準體系,并開展綠色低碳相關標準的宣貫和培訓等。
2.6.2 園區應按照綠色低碳工業園區創建內容編制綠色低碳工業園區發展規劃,原則上每五年編制一次。
2.6.3 園區宜建立能耗在線監測管理平臺、環境監測管理平臺,定期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和提出持續改善措施。
2.6.4 園區應創建局域網并定期在園區管理部門網站、局域網或相關網站上發布綠色低碳工業園區建設和改造信息、主要行業清潔生產技術信息(主要包括原材料選擇、節水、節能、環保等方面)、廢物資源化技術信息、綠色建筑技術信息、綠色交通技術信息等。
2.7 加分項
2.7.1 園區應組織重點用能企業至少每三年實施一次全面的工業節能診斷。
2.7.2 鼓勵園區建立小微產廢企業集中收運體系。
2.7.3 園區應鼓勵和引導企業建設綠色(低碳)工廠。
2.7.4 園區應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
2.7.5 園區碳排放強度應低于浙江省發布的工業領域碳排放強度平均值。
2.7.6 園區應根據自身特點和實際情況編制園區循環化改造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3 評價方法及程序
3.1 評價方法
3.1.1 浙江省綠色低碳工業園區評價分為園區自評價和第三方評價、綠色制造主管部門復核等過程。
3.1.2 實施評價應查看報告文件、統計報表、原始記錄,并根據實際情況,與相關人員開展座談。采用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收集評價證據,并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3.2 評價過程
3.2.1 綠色低碳工業園區評價內容包括基本要求、能源利用綠色化、資源利用綠色化、基礎設施綠色化、產業技術綠色化、生態環境綠色化、運行管理綠色化、加分項共8個方面。
3.2.2 基本要求為園區應達到的基礎性要求,基本要求不達標不能評價為綠色低碳工業園區。附錄B.1給出了基本要求的評定方法。
3.2.3 評價要求為園區應努力達到的管理績效要求,評價要求評分用綠色指數(GI)和加分項得分體現。
3.2.4 綠色指數(GI)以近三年工業園區綠色指數(GI)平均值作為最終評價得分。附錄B.2給出了綠色指數(GI)的評分方法。
3.2.5 加分項總分為15分,以近三年工業園區加分項平均值作為最終評價得分。附錄B.3給出了加分項的評分方法。
3.3 評價結論
在滿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總得分85分以上的,可以推薦為浙江省綠色低碳工業園區。
3.4 評價有效期
3.4.1 浙江省綠色低碳工業園區評價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內應進行持續符合性聲明及跟蹤復核,到期后應進行重新評價。
3.4.2 持續符合性聲明
綠色低碳工業園區應每年自行評價確認并向綠色制造管理部門聲明是否持續滿足本導則要求,并按規定報送持續符合性的證據。
3.4.3 跟蹤復核
省級綠色制造管理部門應組織專家對園區持續符合性聲明及滿足本導則的證據進行跟蹤復核。對存在以下任一條款的園區予以除名:
a)基本要求不能持續滿足;
b)評價指標得分不能持續達標。
3.4.4 公共影響
在評價有效期內,園區或園區內企業出現由相關部門認定的重大及以上環境、安全等事故,予以除名。
3.5 評價報告編制要求
3.5.1 評價報告(包括證明材料)編制應規范、結構合理、易于檢索和查詢,報告總體結構順序應與評價導則和評分表細分欄目一一對應,應有索引、目錄、頁碼;證明性材料應充分、詳實,具有可追溯性。
3.5.2 報告中各項指標應提供計算過程,附數據來源證明材料。
3.5.3 報告中應附園區內規上企業名單,并注明重點用能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企業;企業行業類別、是否為綠色產業;企業是否開展重點工業節能診斷。
附 錄 A
(規范性)
指標計算方法
A.1 綠色指數(GI)計算方法
工業園區綠色指數(GI)的計算方法如下所示。

式中:
GI ——工業園區綠色指數;
EGi ——第i項能源利用綠色化指標值;
EGbi ——第i項能源利用綠色化指標引領值;
RGj ——第j項資源利用綠色化指標值;
RGbj ——第j項資源利用綠色化指標引領值;
IGk ——第k項基礎設施綠色化指標值;
IGbk ——第k項基礎設施綠色化指標引領值;
CGf ——第f項產業技術綠色化指標值;
CGbf ——第f項產業技術綠色化指標引領值;
HGl ——第l項生態環境綠色化指標值;
HGbl ——第l項生態環境綠色化指標引領值;
MGp ——第p項運行管理綠色化指標值;
MGbp ——第p項運行管理綠色化指標引領值。
注:正向指標(越大越好的指標)和逆向指標(越小越好的指標)數值的無量綱化分別采用指標值/引領值、引領值/指標值。在全部指標中,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彈性系數屬于逆向指標,無量綱化方法采用引領值/指標值。
A.2 綠色化指標具體計算方法
A.2.1 能源利用綠色化指標
(1)能源產出率(必選)
指標解釋:指報告期內園區工業增加值與能源消耗總量的比值,該項指標越大,表明能源產出效率越高。能源主要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氣、核電、水電、風電等一次能源。工業增加值采用2020年不變價,下同。
計算公式:能源產出率= 園區工業增加值(萬元不變價)/能源綜合消耗總量(tce)。
(2)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必選)
指標解釋:園區內工業企業的可再生能源使用量與綜合能耗總量的比值。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氫能、潮汐能等非化石能源。
計算公式: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工業企業可再生能源使用量(tce)/工業企業綜合能耗總量(tce)×100%。
(3)清潔能源使用率(必選)
指標解釋:指清潔能源使用量與園區終端能源消費總量之比,能源使用量均按標煤計。其中,清潔能源包括用作燃燒的天然氣、焦爐煤氣、其他煤氣、煉廠干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燃氣、電力及低硫輕柴油等清潔燃油(不包括機動車用燃油)。
計算公式:清潔能源使用率(%)=清潔能源使用量(tce)/終端能源消費總量(tce)×100%。
A.2.2 資源利用綠色化指標
(1)水資源產出率(必選)
指標解釋:指報告期內園區消耗單位新鮮水量所創造的工業增加值。工業用新鮮水量:指報告期內企業廠區內用于生產和生活的新鮮水量(生活用水單獨計量且生活污水不與工業廢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業從城市自來水取用的水量和企業自備水用量之和。
計算公式:水資源產出率= 園區工業增加值(萬元不變價)/園區工業用新鮮水量(m3)。
(2)土地資源產出率(必選)
指標解釋:指報告期內園區單位工業用地面積產生的工業增加值。工業用地面積指工業園區規劃建設范圍內按照土地規劃作為工業用地并已投入生產的土地面積。工業用地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
計算公式:土地產出率=園區工業增加值(萬元不變價)/園區工業用地面積(km2)。
(3)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必選)
指標解釋:指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占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包括綜合利用往年貯存量)的百分率。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指報告期內企業通過回收、加工、循環、交換等方式,從固體廢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轉化為可以利用的資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體廢物量(包括當年利用往年的工業固體廢物貯存量),如用作農業肥料、生產建筑材料、筑路等。綜合利用量由原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統計。
計算公式: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量(t)/(工業固體廢棄物產生量+綜合利用往年貯存量(t))×100%。
(4)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必選)
指標解釋:指工業重復用水量占工業用水總量的百分率。工業重復用水量指報告期內企業生產用水中重復再利用的水量,包括循環使用、一水多用和串級使用的水量(含經處理后回用量)。工業用水總量指報告期內企業廠區內用于生產和生活的水量,它等于工業用新鮮水量與工業重復用水量之和。
計算公式: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工業重復用水量(m3)/工業用水總量(m3)×100%。
(5)中水回用率(可選)
指標解釋:指園區內再生水的回用量與污水處理廠處理量的比值。其中,再生水(中水)是指二級達標水經再生工藝凈化處理后,達到中水水質指標要求,滿足某種使用要求的水。
計算公式:中水回用率(%)=園區再生水(中水)回用量(萬噸)/園區污水處理廠處理量(萬噸)×100%。
(6)余熱資源回收利用率(可選)
指標解釋:已回收利用的余熱占園區余熱資源的比重。它是反映企業余熱資源回收利用程度的重要指標。余熱回收利用是回收生產工藝過程中排出的具有高于環境溫度的氣態(如高溫煙氣)、液態(如冷卻水)、固態(如各種高溫鋼材)物質所載有的熱能,并加以利用的過程。園區余熱資源量按照GB/T 1028 計算。
計算公式:余熱資源回收利用率(%)=回收利用的余熱資源量(kJ)/園區總余熱資源量(kJ)×100%。
(7)廢氣資源回收利用率(可選)
指標解釋:回收利用的廢氣資源量占園區廢氣資源的比重。廢氣資源量為經技術經濟分析確定的可回收利用的廢氣量。園區中可回收利用的廢氣資源包括但不限于石油裂解氣、焦爐煤氣、高爐煤氣、轉爐煤氣、電石尾氣、黃磷尾氣、化工合成馳放氣。
計算公式:廢氣資源回收利用率(%)=回收利用的廢氣資源量(萬m3)/園區可回收利用總廢氣資源量(萬m3)×100%。
(8)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可選)
指標解釋:本指標主要適用于再生資源類園區,是指園區內再生資源的循環利用量與再生資源收集量的比值。再生資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紙、廢塑料、廢舊紡織品、廢舊木材、廢舊輪胎、廢礦物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汽車等。
計算公式: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再生資源循環利用量(萬噸)/再生資源收集量(萬噸)×100%。
A.2.3 基礎設施綠色化指標
(1)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必選)
指標解釋:園區內所有工業廢水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后進入安裝有自動在線監控裝置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園區內或園區外)。
(2)新建工業建筑中綠色建筑的比例(可選)
指標解釋:園區新建工業建筑中的綠色建筑是按照GB/T 50878-2013《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評價,獲得二星及以上評級的工業建筑。
計算公式:新建工業建筑中綠色建筑的比例(%)=新建工業建筑中綠色建筑的面積(m2)/園區新建工業建筑面積(m2)×100%。
(3)新建公共建筑中綠色建筑的比例(可選)
指標解釋:園區新建公共建筑中的綠色建筑是按照GB/T 50378-2014《綠色建筑評價標準》評價,獲得二星及以上評級的公共建筑。
計算公式:新建公共建筑中綠色建筑的比例(%)=新建公共建筑中綠色建筑的面積(m2)/園區新建公共建筑面積(m2)×100%。
(4)500米公交站點覆蓋率(可選)
指標解釋:園區公共交通車站服務覆蓋面積的總和占園區建成區面積的百分比。
計算公式:具體根據GB/T 51328計算。
(5)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比例(可選)
指標解釋: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合稱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新能源公交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能源驅動的公交車;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是指沒有外接充電功能的混合動力公交車。
計算公式: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比例(%)=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數量(輛)/園區公交車總量(輛)×100%。
A.2.4 產業技術綠色化指標
(1)綠色產業增加值占園區工業增加值比例(必選)
指標解釋:園區內綠色產業的增加值與園區工業增加值的比值。其中,綠色產業增加值是依據國家統計局《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試行)中關于節能環保產業和新能源產業的具體分類統計得到。
計算公式:綠色產業增加值占園區工業增加值比例(%)=綠色產業增加值(萬元)/園區工業增加值(萬元)×100%。
(2)高技術產業產值占園區工業總產值比例(必選)
指標解釋: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工業總產值占園區工業總產值的比值。其中,高新技術企業是指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工業范疇的高新技術企業。
計算公式:高技術產業產值占園區工業總產值比例(%)=高技術企業的工業產值之和(萬元)/工業園區工業總產值(萬元)×100%。
(3)人均工業增加值(可選)
指標解釋:園區工業增加值與園區內工業企業從業人數的比值。
計算公式:人均工業增加值(萬元/人)=園區工業增加值(萬元)/園區年末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人)。
(4)現代服務業比例(可選)
指標解釋:為適應現代園區發展的需求,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具有高技術含量和高文化含量的服務業。主要包括基礎服務(包括通信服務和信息服務)、生產和市場服務(包括金融、物流、批發、電子商務、農業支撐服務以及中介和咨詢等專業服務)、個人消費服務(包括教育、醫療保健、住宿、餐飲、文化娛樂、旅游、房地產、商品零售等)和公共服務(包括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務、基礎教育、公共衛生、醫療以及公益性信息服務等)。
計算公式:現代服務業比例(%)=現代服務業增加值(萬元)/園區GDP×100%。
A.2.5 生態環境綠色化指標
(1)工業固體廢棄物(含危廢)處置利用率(必選)
指標解釋:園區范圍內各工業企業安全處置、綜合利用及安全貯存的工業固體廢物量(含危險廢物)之和與當年工業固體廢物總產生量的比值。
計算公式:工業固體廢棄物(含危廢)處置利用率(%)=園區當年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量(含危險廢物)(t)/園區當年工業固體廢物總產生量(t)×100%。
(2)萬元工業增加值碳排放量消減率(必選)
指標解釋:園區內工業企業產生單位工業增加值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當量的創建期年均消減率。創建期是指綠色園區創建周期。
計算公式:萬元工業增加值碳排放量消減率(%)=[1-(驗收年單位工業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eq./萬元)/ 創建基準年單位工業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eq./萬元))1/創建周期]×100%。
(3)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排放量(必選)
指標解釋:指園區單位工業增加值排放的工業廢水量,不包括企業梯級利用的廢水和園區內居民排放的生活廢水。
計算公式: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排放量(t/萬元)=園區工業廢水排放總量(t)/園區工業增加值總量(萬元)。
(4)主要污染物彈性系數(必選)
指標解釋:指園區內工業企業排放的各類主要污染物排放彈性系數的算術平均值。其中,主要污染物指從創建基準年到驗收年,國家政策明確要求總量減排和控制的污染物,包括COD、SO2、氨氮、NOX等。某種主要污染物排放彈性系數,指園區內工業企業排放的某一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三年年均增長率與工業增加值三年年均增長率的比值。
計算公式:某種污染物排放彈性系數=某種污染物排放量創建周期年均增長率(%)/園區工業增加值創建周期年均增長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彈性系數=主要污染物排放彈性系數之和/污染物個數。
(5)園區空氣質量優良率(必選)
指標解釋:指空氣質量優良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空氣質量優良等級按照GB 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確定。
(6)綠化覆蓋率(可選)
指標解釋:園區內各類綠地總面積與園區規劃范圍內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計算公式:綠色覆蓋率(%)=園區內各類綠地總面積(m2)/園區用地總面積(m2)×100%。
(7)道路遮蔭比例(可選)
指標解釋:指道路兩旁樹冠垂直投影遮蔽的總陰影面積與步行道路總面積的比值。
計算公式:道路遮蔭比例(%)=道路兩旁樹冠垂直投影遮蔽的總陰影面積(m2)/步行道路總面積(m2)×100%。
(8)露天停車場遮蔭比例(可選)
指標解釋:指露天停車場樹冠垂直投影遮蔽的總陰影面積與露天停車場總面積的比值。
計算公式:露天停車場遮蔭比例(%)=露天停車場樹冠垂直投影遮蔽的總陰影面積(m2)/露天停車場總面積(m2)×100%。
A.2.6 運行管理綠色化指標
(1)綠色園區標準體系完善程度(必選)
指標解釋:主要考核是否建立與其產業鏈和主導產業相適應的綠色低碳工業園區標準體系,具體包括能源利用綠色化標準、資源利用綠色化標準、基礎設施綠色化標準、產業綠色化標準、生態環境綠色化標準等;是否制定監管強制性綠色相關標準執行的有關制度文件;是否開展綠色相關標準的宣貫和培訓等。
(2)編制綠色園區發展規劃(必選)
指標解釋:按照本實施方案的創建內容編制綠色低碳工業園區發展規劃,原則上每五年編制一次。
(3)綠色園區信息平臺完善程度(必選)
指標解釋:主要考核是否創建局域網;是否定期在園區管理部門網站、局域網或相關網站上發布綠色園區建設和改造信息;是否在園區局域網上有園區主導行業清潔生產技術信息(主要包括原材料選擇、節水、節能、環保等方面)、廢物資源化技術信息、綠色建筑技術信息、綠色交通技術信息等。
A.2.7 加分項
(1)工業節能診斷比例
指標解釋:重點用能企業中三年內至少實施一次全面工業節能診斷的企業比例。
計算公式:工業節能診斷比例(%)=重點用能企業中實施過工業節能診斷的企業數量(個)/重點用能企業總數(個)×100%。
(2)小微產廢企業集中收運體系
指標解釋:本指標考核園區是否針對工業危險廢物按照《浙江省清廢行動實施方案》(浙政辦發〔2018〕86號)的要求,建立并完善統一收運工作體系;針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要積極發揮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作用,探索建立精準化源頭分類、專業化二次分揀、智能化高效清運、最大化資源利用、集中化統一處置的工業模式。
(3)綠色(低碳)工廠
指標解釋:本指標考核園區內是否有企業建成省級以上綠色(低碳)工廠。
(4)碳排放制度
指標解釋:本指標考核園區是否制定碳排放管理制度。
(5)碳排放強度
指標解釋:本指標考核園區碳排放強度是否低于浙江省發布的工業領域碳排放強度平均值。
計算公式:碳排放強度(tCO2/萬元)=園區碳排放總量(tCO2)/工業增加值(萬元不變價)。
(6)循環化改造
指標解釋:本指標考核園區是否根據自身特點和實際情況編制本園區循環化改造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附 錄 B
(規范性)
評價指標體系
B.1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為浙江省綠色低碳工業園區的必要條件,按照表B.1評價不滿足基本要求的園區不能評定為綠色低碳工業園區。
表B.1 基本要求評定方法
序號 | 具體評價要求 | 是否符合 |
1 | 園區應為以制造業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省級工業園區或其中可獨立統計的區塊。 | |
2 | 國家和地方綠色低碳循環利用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應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 |
3 | 近三年,園區和園區內企業未發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生態破壞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 | |
4 | 園區應完成國家或地方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指標和碳排放控制指標,碳排放強度持續下降。 | |
5 | 園區環境質量應達到GB 3095或地方規定的環境功能區環境質量標準,園區內企業污染物應達標排放,各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均不超過國家或地方的總量控制要求。園區應定期披露環境信息。 | |
6 | 園區重點企業應100%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 |
7 | 園區企業不應使用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不應生產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產品。 | |
8 | 園區應建立履行綠色低碳發展工作職責的專門機構、應配備2名(含)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
B.2 綠色指數(GI)
綠色指數評分與計算方法按照表B.2。
表B.2 綠色指數評分與計算方法
一級 指標 |
序號 | 二級指標 | 單位 | 引領值 | 計算方法 | 類型 |
能源利用綠色化指標(EG) | 1 | 能源產出率 | 萬元/tce | 3 | =園區工業增加值(萬元)/能源綜合消耗總量(tce) | 必選 |
2 |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 % | 15 | =工業企業可再生能源使用量(tce)/工業企業綜合能耗總量(tce)×100% | 必選 | |
3 | 清潔能源使用率 | % | 75 | =清潔能源使用量(tce)/終端能源消費總量(tce)×100% | 必選 | |
資源利用綠色化指標(RG) | 4 | 水資源產出率 | 元/m3 | 1500 | =園區工業增加值(萬元)/園區工業用新鮮水量(m3) | 必選 |
5 | 土地資源產出率 | 億元/km2 | 15 | =園區工業增加值(萬元)/園區工業用地面積(km2) | 必選 | |
6 | 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 | % | 95 | =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量(t)/(工業固體廢棄物產生量+綜合利用往年貯存量(t))×100% | 必選 | |
7 |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 | % | 90 | =工業重復用水量(m3)/工業用水總量(m3)×100% | 必選 | |
8 | 中水回用率 | % | 30 | =園區再生水(中水)回用量(萬噸)/園區污水處理廠處理量(萬噸)×100% | 4項指標選2項 | |
9 | 余熱資源回收利用率 | % | 60 | =回收利用的余熱資源量(kJ)/園區總余熱資源量(kJ)×100% | ||
10 | 廢氣資源回收利用率 | % | 90 | =回收利用的廢氣資源量(萬m3)/園區可回收利用總廢氣資源量(萬m3)×100% | ||
11 |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 | % | 80 | =再生資源循環利用量(萬噸)/再生資源收集量(萬噸)×100% | ||
基礎設施綠色化指標(IG) | 12 |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 - | 具備 | 按照2.3章節要求 | 必選 |
13 | 新建工業建筑中綠色建筑的比例 | % | 30 | =新建工業建筑中綠色建筑的面積(m2)/園區新建工業建筑面積(m2)×100% | 2項指標選1項 | |
14 | 新建公共建筑中綠色建筑的比例 | % | 60 | =新建公共建筑中綠色建筑的面積(m2)/園區新建公共建筑面積(m2)×100% | ||
15 | 500米公交站點覆蓋率 | % | 90 | 根據GB 50220計算 | 2項指標選1項 | |
16 | 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比例 | % | 30 | =節能與新能源公交車數量(輛)/園區公交車總量(輛)×100% | ||
產業技術綠色化指標(CG) | 17 | 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占園區工業總產值比例 | % | 30 | =高新技術企業的工業產值之和(萬元)/工業園區工業總產值(萬元)×100% | 必選 |
18 | 綠色產業增加值占園區工業增加值比例 | % | 30 | =綠色產業增加值(萬元)/園區工業增加值(萬元)×100% | 必選 | |
19 | 人均工業增加值 | 萬元/人 | 15 | =園區工業增加值(萬元)/園區年末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人) | 2項指標選1項 | |
20 | 現代服務業比例 | % | 30 | =現代服務業增加值(萬元)/園區GDP×100% | ||
生態環境綠色化指標(HG) | 21 | 工業固體廢棄物(含危廢)處置利用率 | % | 100 | =園區當年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量(含危險廢物)(t)/園區當年工業固體廢物總產生量(t)×100% | 必選 |
生態環境綠色化指標(HG) | 22 | 萬元工業增加值碳排放量消減率 | % | 3 | =[1-(驗收年單位工業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eq./萬元)/ 創建基準年單位工業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eq./萬元))1/創建周期]×100% | 必選 |
23 | 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排放量 | t/萬元 | 5 | =園區工業廢水排放總量(t)/園區工業增加值總量(萬元) | 必選 | |
24 | 主要污染物彈性系數 | - | 0.3 | 某種污染物排放彈性系數=某種污染物排放量創建周期年均增長率(%)/園區工業增加值創建周期年均增長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彈性系數=主要污染物排放彈性系數之和/污染物個數 | 必選 | |
25 | 園區空氣質量優良率 | % | 80 | =空氣質量優良天數/全年天數 | 必選 | |
26 | 綠化覆蓋率 | % | 30 | =園區內各類綠地總面積(m2)/園區用地總面積(m2)×100% | 3項指標選1項 | |
27 | 道路遮蔭比例 | % | 80 | =道路兩旁樹冠垂直投影遮蔽的總陰影面積(m2)/步行道路總面積(m2)×100% | ||
28 | 露天停車場遮蔭比例 | % | 80 | =露天停車場樹冠垂直投影遮蔽的總陰影面積(m2)/露天停車場總面積(m2)×100% | ||
運行管理綠色化指標(MG) | 29 | 綠色園區標準體系完善程度 | - | 完善 | 按照2.6章節要求 | 必選 |
30 | 編制綠色園區發展規劃 | - | 是 | 按照2.6章節要求 | 必選 | |
31 | 綠色園區信息平臺完善程度 | - | 完善 | 按照2.6章節要求 | 必選 |
B.3 加分項
加分項評分與計算方法按照表B.3。
表B.3 加分項評分與計算方法
一級指標 | 序號 | 二級指標 | 計算方法 | 評分細則 | 得分 |
其它要求 | 1 | 工業節能診斷比例 | =重點用能企業中實施過工業節能診斷的企業數量(個)/重點用能企業總數(個)×100%。 | 工業節能診斷比例≥30%,得2分;30%>工業節能診斷比例≥15%,得1分。 | |
2 | 小微產廢企業集中收運體系 | 按照2.7章節要求 | 建立小微產廢企業集中收運體系,得2分。 | ||
3 | 綠色(低碳)工廠 | 按照2.7章節要求 | 園區內有省級綠色(低碳)工廠,得1分;有國家級綠色工廠,得2分。 | ||
4 | 碳排放制度 | 按照2.7章節要求 | 園區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得2分。 | ||
5 | 碳排放強度 | =園區碳排放總量(tCO2)/工業增加值(萬元) | 碳排放強度≤浙江省發布的工業領域碳排放強度平均值,得2分。 | ||
6 | 循環化改造 | 按照2.7章節要求 | 園區依據自身特點和實際情況編制本園區循環化改造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得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