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區:關于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的六條措施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03-06 點擊:次
關于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的六條措施
為進一步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展壯大高新技術企業,加快推動我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
一、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
對首次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規模以下(限額以下)企業,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勵;
對首次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規模以上(限額以上)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對重新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遷入獎勵
對新遷入的規模以下(限額以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勵;
對新遷入的規模以上(限額以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三、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上規模(上限額)獎勵
對首次上規模(上限額)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勵。
四、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或引進獎勵
對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每培育或引進1家規模以上(限額以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運營機構3萬元獎勵,每培育或引進1家規模以下(限額以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運營機構2萬元獎勵,當培育或引進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上規模(上限額)后再給予運營機構1萬元獎勵。
五、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購買服務補助
對通過向區內專業中介機構購買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輔導、咨詢服務,并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1萬元補助。
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服務機構獎勵
對每年幫助區內企業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5家及以上的區內中介機構,給予中介機構5000元/家的獎勵;認定10家及以上的區內中介機構,給予中介機構6000元/家的獎勵。每家區內中介機構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七、其他事項
(一)以上獎補資金若與國家、省、市要求配套資金重復或與區其他政策重疊的,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給予獎補;政策每年根據財政預算實際情況予以兌現。
(二)每年由區科學技術局發布申報通知并組織實施。
(三)以上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獎補對象為2021年度認定、遷入等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及相關企業)。原福州高新區《關于加快培育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的八條措施》及相關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四)本措施的適用對象為注冊地、納稅地、數據納統地在福州高新區的企業及相關機構。適用對象享受本政策獎補后如注冊地、納稅地、數據納統地遷出福州高新區,將追回已發放獎補。
(五)對于通過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行為套取財政資金的單位,一經發現,即可追回獎補資金,三年內取消其申報福州高新區財政資金的各類獎補資格。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本政策由區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