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發展促進條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見稿)
來源:未知 日期:2023-09-22 點擊:次
2023年8月29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周口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發展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一審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人員修改《條例(草案)》,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見稿)。為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實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現將《條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告,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23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
二、意見反饋方式
1.來信郵寄地址:
周口市川匯區蓮花路中段人大綜合樓
周口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郵編466000
2.電子郵件:zksrdfgw 163.com
3.聯系電話:0394-8269862
附件:
《周口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發展促進條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見稿)
周口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3年9月21日
《周口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發展促進條例》
(草案修改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三章規劃建設
第四章創新發展
第五章服務保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和鄉村振興戰略,保障促進周口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以下簡稱周口農高區)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所稱周口農高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根據國務院批復劃定的區域。
周口農高區范圍內的規劃建設、創新發展、服務保障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發展理念)周口農高區應當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生態優先、創新驅動、產業集聚、融合發展、突出特色的原則,打造小麥產業創新發展引領區、黃淮平原現代農業示范區、科技支撐鄉村振興典范區、農業高新技術企業集聚區和農業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基地。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周口農高區發展促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統籌規劃發展,研究解決周口農高區發展促進中的重大問題。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要求,負責周口農高區發展促進政策實施、措施制定、資源整合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周口農高區發展促進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公共服務和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周口農高區開展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鄉村特色產業等工作的業務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高標準農田設施管護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創新容錯機制)周口農高區建立創新容錯機制,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未取得預期效果但符合程序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七條(管委會職能)周口農高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其職權范圍內履行組織領導、發展規劃、科技創新、招商引資、產業導入、項目建設、全產業鏈條打造、協調服務等職能。
第八條(授權、委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縣人民政府可以將周口農高區履行職能所需且能夠有效承接的行政職權,依法通過授權或者委托等方式調整由管委會行使。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縣人民政府通過授權或者委托等方式將行政職權調整由管委會行使的,管委會應當主動做好銜接落實工作,及時將承接的行政職權納入行政職權目錄管理,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相關單位應當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明確事中事后監管措施。依法不能授權或者委托的行政職權,相關單位具備條件的,可以在周口農高區派駐機構或者執法人員。
第九條(職權公開)管委會根據周口農高區發展促進需要,可以提出行使有關行政職權的目錄,依照法定程序報有權機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實施。
第十條(工作機制)管委會應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工作通報機制,定期對周口農高區內重要情況進行溝通;及時協調和通報影響周口農高區發展的重要問題;經協調無法達成一致的,由管委會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人才聘用)管委會可以探索實行聘用制,對招商引資和專業崗位急需的高層次管理人才、專業人才等,建立健全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分配激勵和考核機制。
第三章規劃建設
第十二條(總體規劃)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省人民政府編制的周口農高區建設發展規劃,編制周口農高區總體發展規劃。
編制周口農高區總體發展規劃應當征求農民、相關專家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實施。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三條(功能分區)管委會應當依據周口農高區建設發展規劃、總體發展規劃等,聚焦主導產業集聚發展,合理確定功能分區范圍,科學布局現代農業種植區、科研試驗區、農產品精深加工區等功能板塊。
第十四條(土地利用)周口農高區應當結合功能定位,創新土地供應方式,加強耕地保護和用途管制,節約集約使用土地,不得改變科研試驗、示范農業用地性質,禁止商業性房地產開發。
第十五條(工程建設)周口農高區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道路、管線等各類建設工程,應當符合規劃,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基礎設施建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周口農高區內基礎設施建設,統籌推進周口農高區與周邊區域城鄉道路以及垃圾污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信息通信、廣播電視、消防、防災減災等公共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一體化規劃、一體化建設投入、一體化管護,優化周口農高區發展環境。
第十七條(倉儲物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有關部門根據周口農高區發展的需要,規劃建設第三方物流、供應鏈物流及倉儲物流、農產品冷鏈物流、生物醫藥物流等專業物流,培育具有區域核心競爭力的物流企業。
第十八條(高標準農田建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周口農高區內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配套完善農田節水灌溉與排水、機耕道路、農田林網、輸配電設施和農業氣象監測設施,增強高標準農田穩定增產能力。
第十九條(智慧農業)支持周口農高區利用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技術的深度應用,完善農田信息管理、農業氣象監測、土壤墑情監測、病蟲害情監測、作物苗情監測、智能灌溉控制等應用系統,發展智慧農業,建立健全智能化、網絡化農業生產經營體系,提高農業生產全過程信息管理服務能力。
第二十條(生態農業)周口農高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建立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發展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產業項目;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采用節水、節肥、節藥、節能等種植養殖技術,發展生態循環農業。
第四章創新發展
第二十一條(發展戰略)周口農高區應當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創新,聚焦主導產業部署創新鏈、配置人才鏈,加快集聚創新資源,推動產業鏈、創新鏈、供應鏈、要素鏈、政策鏈深度融合,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激發創新發展活力。
周口農高區及其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依照國家、省、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定,享受各項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農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市、縣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科技、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大對周口農高區內農業科技基礎性、公益性研發的投入,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循環農業、節水農業、農機裝備、綠色農業投入品、農產品加工、倉儲保鮮等領域技術創新,推動農業科技創新驅動發展。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涉農企業加強農業應用基礎研究、實用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建設現代農業重點實驗室,推進農業科技創新和成果推廣應用。
第二十三條(產業發展)周口農高區應當結合產業基礎、資源稟賦和區位條件,重點發展小麥主導產業,統籌兼顧玉米、甘薯等特色糧食產業,融合發展綠色中藥、生物醫藥為主的醫藥產業集群和農業科技服務、電子商務等現代農業服務業。
第二十四條(培育現代種業)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鼓勵、扶持特色優質良種培育和關鍵技術攻關,培育發展壯大具有自主研發能力和知識產權的現代種業企業。
第二十五條(精深加工)發展小麥、玉米、甘薯精深加工業,完善精深加工技術體系,延長精深加工產業鏈,加強副產物綜合利用,推進產業鏈上下游產品研發和生產,提高產品附加值和競爭力。
第二十六條(培育龍頭企業)支持周口農高區引進培育關聯度大、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構建龍頭企業牽頭、高校院所支撐、各類創新主體相互協同的體系化、組織化、任務型的創新聯合體,提高龍頭企業創新發展和產業帶動能力。
第二十七條(創新創業服務)鼓勵周口農高區內各類主體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眾創空間、中間試驗服務平臺等創新創業服務平臺,為企業和創新創業者提供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財稅會計、法律政策、教育培訓、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等專業服務。
第五章服務保障
第二十八條(支持保障)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產業布局、資金安排、人才引進、創新激勵等方面對周口農高區發展促進給予支持保障。
第二十九條(投融資)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周口農高區建設的資金投入,設立專項資金,落實國家和省支持農業發展的投資傾斜和財稅優惠政策,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扶持周口農高區發展。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業高新技術項目,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和社會廣泛參與的周口農高區投融資體系。
第三十條(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拓展金融業務,創新適合周口農高區發展的金融產品和特色服務,對農業科技進步、現代種業、農機裝備制造、設施農業、農產品精深加工等項目予以重點信貸支持。
第三十一條(利益聯結機制)鼓勵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資金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企業,參與周口農高區建設、經營和利益分配。
鼓勵企業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建立優勢互補、合理分工、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利益聯結機制。
第三十二條(土地流轉)按照依法、自愿、有償、誠信的原則,農戶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轉包、出租、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給周口農高區內的經營主體使用。
集體經濟組織受農戶書面委托,可以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與經營主體協商,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應當就土地流轉用途、期限、價格、支付及調整方式、風險保障、土地復墾、能否抵押擔保和再流轉、違約責任等事項平等協商,依法簽訂書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三條(發展規模經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通過土地流轉、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種、聯耕聯種等多種形式,發展規模經營,提高周口農高區內農業生產效益。
第三十四條(高標準農田管護)周口農高區內的高標準農田建成并驗收合格后,縣人民政府與高標準農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簽訂管護合同,明確管護責任。
管護費用由鄉鎮人民政府籌集,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五條(水、電價格優惠)周口農高區內的農業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農產品精深加工等用水、用電價格,執行市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農業用水、用電優惠價格標準。
第三十六條(社會化服務)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管委會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支持社會化服務組織為周口農高區發展提供病蟲害統防統治、農業機械專業作業、農業廢棄物回收處理等服務,加強社會化服務組織與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合作銜接,提高周口農高區社會化服務水平。
第三十七條(人才流動保障機制)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以及其他組織之間人才雙向流動。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可以聘請周口農高區內企業及其他組織的科技人員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并支持本單位科技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到周口農高區內企業及其他組織兼職兼薪或者離崗創新創業。
對管委會及周口農高區內企業引進的高端人才,相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有關手續,及時解決引進人才及其家屬的住房、就業、戶籍、醫療和教育等問題,并在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引進的人才按照本市規定的政策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三十八條(優化行政審批)周口農高區實施和深化行政審批改革,創新管理服務方式,優化審批流程,完善聯審聯批、綠色通道、全程代辦等服務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三十九條(知識產權保護)周口農高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投訴舉報、援助維權、糾紛調處等機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開發機構、企業等開展知識產權維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轉致條款)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法律責任)管委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怠于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S】
來源:周口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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