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循環經濟發展依舊任重道遠
來源:未知 日期:2016-09-01 點擊:次
“循環經濟”提出后,世界各國逐步開始踐行這一經濟發展模式。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日益關注可持續發展問題,嘗試發展區域循環經濟。其發展涉及到環境保護、資源利用以及生態價值重構等多方面的問題,因此構建區域循環經濟發展機制是一項復雜的工程。
隨著國家政策的大力推行,近年來我國各地已經開始逐步嘗試建設區域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總體來說,我國的區域循環經濟建設已步入一個持續升溫的階段,引起各界廣泛關注。
我國區域循環經濟發展成效
在區域循環經濟具體建設上,我國從2005年才開始啟動循環經濟試點工作,到2007年底啟動第二批循環經濟試點單位,在第二批試點工作開展中,計劃新增20個循環經濟產業園區,覆蓋11個行業。到2014年初,北京延慶縣、河北承德、吉林省吉林市、山西晉城等40多個地區申請成為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示范城市。
在政策保障方面,我國2009年發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明確了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地位。2010年底,國家發改委又出臺《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編制指南》,具體指導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的制定,在此背景下,許多地區也先后出臺地方性的循環經濟法律法規。為了落實這些政策法規,各地方還成立了循環經濟建設主管部門,以進一步落實循環經濟建設的各項政策。
經過中央政府的支持與地方政府的具體落實,我國區域循環經濟建設取得顯著成效,大批生態園區蓬勃發展,區域內的環境空氣質量等有所改善,社會清潔生產得到推廣實施、企業內部循環作業取得良好成效。以貴州省貴陽市為例,從2002年起,貴陽市將建設生態城市作為發展目標,并建立了金陽小區生態園區、清鎮市循環經濟煤化工生態工業基地等生態園區。這些綠色、低碳的園區企業成為貴陽循環經濟體系的重要載體。為了保障循環經濟舉措的深入發展,貴陽市的環保法庭還在園區內進行巡回審理,解決環境公益訴訟問題。
我國區域循環經濟發展的制約因素
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首先,企業內部缺乏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在動力。企業是循環經濟實踐的重要主體,但我國的企業缺乏循環經濟的認同感與實踐動力,這其中的主要原因便在于我國的自然資源定價低,由于政府管制,企業往往以較低的成本獲得自然資源,并以較高售價出售產品,這實際上是變相鼓勵企業以大量資源消耗為代價進行生產。而許多采用循環生產模式的企業在初期往往因為技術成本高導致產品價格高,企業盈利減少,這也大大阻礙循環生產技術的推廣;其次,我國在有關循環經濟建設方面的環境稅收政策不完善,盡管目前我國有政策針對石油、煤、天燃氣等資源征收資源稅,但稅種確立的最初目的是為了促進社會公平,而非是從保護資源和環境的角度考慮,因此這些稅種對于推進循環經濟建設并沒有太大幫助。近年來,我國一直在推進環境稅立法,今年《環境保護稅法》已經進入一審階段,該法將對一些資源消耗行業進行重點征稅,這是我國循環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約束機制力度不足。我國目前并無自發形成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環境,它的建設還需要政府的主導,尤其是在資源、環境產權使用方面需要政府的管制和約束。但在具體實踐中明顯出現約束機制力度不足的情況,首先是法律管制的效率不高,我國目前已經針對諸多環境、資源保護問題進行立法,為環境保護、能源資源節約制定總體規則,但又存在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而且不同的法律之間缺乏協調性,甚至存在沖突狀況,缺乏配套實施的法律法規,這讓法律管制效果并不理想,對于企業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并沒有強大的威懾力。其次,在循環經濟建設中,經濟手段發揮不足,產權交易市場不完善。循環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則便是資源的減量化,其中涉及到資源價值評估、市場價格等問題,這又與產權密切相關。目前我國在資源產權方面僅對土地與礦產資源有產權,其他資源的產權問題尚未提上日程。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土地與礦產資源的產權交易也是有條件的,即不允許存在牟利性交易,這也意味著這種產權交易必須是政府行為,而非市場行為,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國并沒用真正經濟意義上的自然資源產權交易,在此背景下,由于政府主導、法治缺乏約束力、信息不對稱、價格機制不合理等因素,導致自然資源產權交易的成本巨大,它本應發揮的杠桿調節作用并沒有得到發揮。
缺乏公眾參與機制。要想在整個社會形成發展循環經濟的良好氛圍,離不開公眾的參與。目前在我國的區域循環經濟建設中,公眾參與較少,究其原因:一是公眾獲取信息的渠道不暢,社會公眾很少能夠接觸到有關循環經濟建設的信息,導致社會大眾并不十分了解循環經濟建設的重要性,也難以培養他們的參與意識;二是我國社會公眾還缺乏環境保護與參與意識,盡管大多數人了解并認同環保理念與循環經濟發展模式,但僅僅將之停留在認識和了解的層面,很少真正參與環保行動;三是我國非政府組織的不成熟也不利于公眾參與循環經濟建設,由于缺乏非政府組織溝通政府與公眾,循環經濟建設往往只能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動,導致事倍功半。
完善區域循環經濟發展機制
積極鼓勵多維主體參與。區域循環經濟的建設需要政府、企業、公眾多方面的參與,我國的區域循環經濟建設應由原本的單一政府管制轉變為政府主導、市場企業與社會公眾參與的多維主體參與機制,這樣才能夠在全社會形成發展循環經濟的良好氛圍。針對政府在區域循環經濟發展中推動機制混亂的問題,需要整合區域內政府層級,讓不同層級的政府協調合作,共同推動區域內的循環經濟建設。在區域內可以構建一個專門負責循環經濟建設的大部門,以確保政策的持續性和貫徹性。在企業方面,一些大型企業應在循環經濟實踐中起到領頭作用,利用自身資金雄厚、技術先進、人才充足的優勢大力研發循環生產技術。此外,產業行業協會應該具備循環經濟意識,積極推動行業產業結構升級。要想公民積極參與區域循環經濟建設,我國需要從法律上明確公民的環境權,而政府企業等需要公開相關信息,解決公眾獲取信息渠道狹窄的問題,提升公眾的循環經濟意識。
強化區域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政策建設。我國需要加強有關循環經濟的法律約束力,在立法上要貫徹循環經濟的理念,在內容上要以激勵性為主,并堅持自愿規范的原則,為了貫徹相關法律的實施還應制定配套的監督機制。此外,針對已經制定的關于循環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應修訂加入更多建議性、鼓勵性法律條款。區域循環經濟建設在政策制定上要利用好政策的市場性,如生態稅、押金—返還政策、補貼政策等都具有市場調節作用,能夠鼓勵企業大力發展循環生產技術,減少資源能源浪費,降低污染。
構建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評價指標體系。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評價指標體系能夠反映區域內的環境、資源、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這既能夠評價當前區域循環經濟是否實現目標,也是政府進一步對區域內循環經濟進行規劃的依據。在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中,要以既能夠保證生態可持續發展又能推動社會持續進步為總目標,具體又可分為實現代際環境資源的公平利用、減物質化以及實現社會整體發展三個子目標,在三個子目標下應制定出具體的單向指標,各個指標間既有側重,又可相互關聯。
(作者分別為河北行政學院副教授,河北行政學院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