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印發
來源:中國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1-03-25 點擊:次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 近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應急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印發 《貴州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主要內容如下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全省化學工業布局,規范化工園區建設,提升化工園區本質安全和環保管理水平,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20〕3號)《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黔委廳字〔2020〕24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結合我省地形、地貌情況和化工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多個相關聯的化工企業或項目構成,以發展化學工業為主導方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善的產業集聚區,包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工業園區等列入貴州省長江經濟帶合規園區名錄的園區及其范圍內相對獨立設置的以化工為主導產業的園區。
第三條 化工園區認定只對園區是否具備化工產業集聚發展條件進行認定,不改變園區現有管理權屬。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應急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開展化工園區認定工作?;@區的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新建化工項目的備案核準工作由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管和應急管理工作由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環境保護監管和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合規性審核、實施監管工作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化工園區認定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園區規劃面積在2平方公里以上。
(二)園區或園區所在高新區、經開區、工業園區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與所在市(州)、縣(市、區、特區)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等銜接。園區已編制產業規劃,明確產業定位和重點發展的主導產業鏈,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產業規劃通過專家論證。
(三)應形成產品特色突出的主導化工產業,園區內化工產業主營業務收入比重達到60%以上。
(四)園區具有批準時效期內的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相關專業報告。同時,按已批復的規劃環評要求適時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
(五)園區邊界滿足外部防護距離要求。園區內功能分區劃分、總平面布局以及企業生產和儲存裝置、基礎設施布置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六)園區內重大危險源和關鍵生產區域實現封閉化管理。具有相應的卡口、崗亭、道閘或相似交通管制等防侵入設施,具有道路高清晰攝像頭等能監控?;愤\輸車輛運行軌跡的設施。
(七)根據規劃建設的產業情況和主要產品特性,園區應設置專業化管理機構,具有安全、環保、應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并配備滿足園區安全生產需要的專業管理人員,配備相應應急救援力量。
(八)園區針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建立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制度和安全監管信息檔案,在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中安裝有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監控裝置、檢測報警裝置和緊急切斷裝置。
(九)園區或園區內重點企業設有安全、環保(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環境)監測監控系統,覆蓋所有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及排污口,并定期開展監測。
(十)具備相對集中的污水處理設施。園區污水處理出水水質應符合該園區集中污水處理廠環評及批復文件中確定的排放標準要求及有關地方標準要求;園區入河(入湖)排污口的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污水排放不影響受納及下游水體達到水環境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標準。
(十一)園區內產生的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必須進行安全處置,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100%。
(十二)園區應具備滿足正常生產所需要的供電、供水、供熱、工業氣體供應、公共管道走廊等公用工程和輔助設施。
(十三)積極推進園區及園區內企業綠色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和發展。
第五條在滿足第四條有關條件前提下,按照貴州省化工園區認定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評分標準》),對園區的規劃布局、公用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等方面進行細化賦分,認定化工園區總評分應在60分以上(含60分)。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化工園區認定申報工作由園區(或所在高新區、經開區、工業園區)管委會按照隸屬關系向園區所在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提交認定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園區基本情況;
(二)園區或園區所在高新區、經開區、工業園區總體規劃及規劃批復文件;
(三)園區產業規劃及專家論證意見;
(四)園區依法用地的相關文件;
(五)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及批復文件;
(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文件,或者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及批復文件;
(七)園區公用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包括園區內道路、管網(水、電、氣、物料)、供熱、供氣、污水處理、消防、監測監控系統等基礎設施竣工驗收文件或相關印證材料;
(八)園區管理機構設置情況,各項管理制度制定情況及相關文件;
(九)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申報材料逐級上報至市(州)人民政府,經市(州)人民政府初步審核,并按照《評分標準》進行初步評分,總評分達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八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收到市(州)人民政府化工園區認定申報文件后,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或組織相關專家進行現場審核,按照《評分標準》進行評分,形成現場審核報告。
(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應急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依據園區屬地市(州)人民政府初步審核和初步評分情況、專家現場審核報告,根據職責分工,出具審查意見,并結合全省化工產業發展實際情況,確定擬認定的化工園區名單。
(三)對擬認定的化工園區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省政府審定后,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應急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聯合行文予以認定并公布。
第九條對化工園區外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規模、市場、技術優勢,安全環保措施完善的重點化工企業,可認定為重點監控點,重點監控點的認定和管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負責。
第十條 省內新建的化工項目原則上須進入已認定化工園區,確實無法滿足項目建設需求的,可考慮新建化工園區。新建化工園區的規劃建設標準參照本辦法第四條執行,自建設起五年內應申請認定為化工園區。新建化工園區建設期內落戶的化工企業,由各市(州)按照重點監控點進行認定和管理。
第四章 評價考核
第十一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應急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對已認定化工園區開展跟蹤考核評價工作,每五年至少組織1次。對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依法依規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條件的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
第十二條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已認定化工園區,依法依規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內暫停辦理除安全隱患整治和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各相關部門應依據職責,扎實加強對化工園區和重點監控點日常監管,切實消除安全、環保等隱患,確保安全穩定運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