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國家林業產業示范園區創建認定辦法》和《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認定辦法》的通知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11-16 點擊:次
國家林業產業示范園區創建認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林草產業高質量發展,促進產業集聚融合,助力林草產業現代化,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2號)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林業產業示范園區(以下簡稱“示范園區”)是指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以下簡稱“國家林草局”)認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林草產業集中度高,產業規模大,產業鏈較完整,產品優質,服務優良,管理規范,地理邊界清晰,具有重要區域經濟地位,能夠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的林草產業園區。
第三條示范園區創建認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兼顧區域發展,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創建與認定
第四條示范園區采取創建評估的方式予以認定。產業園區經過創建培育后,依據示范園區基本條件進行評估。評估合格的,由國家林草局認定為示范園區。
第五條示范園區的創建主體為縣市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示范園區創建、培育、建設和管理工作,并為示范園區建設發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六條創建示范園區,應當以下列條件為目標要求:
(一)產業園區以林草產品加工、貿易、服務為主。園區內林草主導產業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林草產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創新能力強。
(二)產業園區在區域經濟中地位突出,輻射帶動能力強,有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或以林草業為主導產業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1家以上或省級林業龍頭企業3家以上。
(三)林產工業類園區林產品加工、貿易、服務等業務年收入在20億元以上;森林食品、木本油料等其他類園區林產品加工、貿易、服務等業務年收入在10億元以上;牧草種植、草種繁育等草產業類園區草產品加工、貿易、服務等業務年收入在3億元以上。
(四)產業園區建設主體清晰,管理部門明確,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健全。
(五)產業園區規模與環境承載能力、生產技術條件及管理水平相適應。園區內水、電、路、通訊、環保、消防等基礎設施配套齊全。
(六)產業園區生產布局合理,企業加工、生產、倉儲、物流、交易等設施設備和管理規程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
(七)產業園區具有健全的社會化服務體系,法律、金融、物流等服務組織體系完備、運行順暢,能夠滿足園區企業的需要。
第七條示范園區創建認定程序如下:
(一)印發通知。國家林草局每2年組織開展一次創建認定工作,公開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創建認定要求。
(二)組織申報。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各款要求的林草產業園區,由其創建主體自愿向上級林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申報材料。經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包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草局,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內蒙古、吉林、長白山、龍江、伊春森工集團,下同)審核、匯總后報送國家林草局。
申報材料包括:
1.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推薦文件(含評估報告)。
2.創建主體申報文件。
3.建設主體申報材料。包括:產業園區的申報報告(含基本情況、申報理由、生產經營、安全生產、綠色發展、環境保護及示范帶動等情況),當地政府設立產業園區的批復文件,規劃主管部門批復的產業園區建設規劃,地方政府給予的優惠扶持政策等。
(三)創建培育。示范園區的創建期不少于1年。創建期內,創建主體應當履行培育和建設職責,強化支持政策和保障機制,統籌推進園區創建工作。
(四)評估認定。國家林草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并組織專家對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推薦的創建園區開展評估。根據專家組評估意見,綜合考慮全國林草產業布局、區域特色產業發展、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等因素,提出建議名單,經局務會議審定后,在國家林草局官方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國家林草局認定為示范園區,公布名單并授牌。
第八條對老少邊窮地區、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原國家扶貧開發重點工作縣及集中連片特困地區、新疆、西藏及涉藏工作重點省等予以傾斜。
第三章評價與管理
第九條省級林草主管部門于每年4月底前報送上年度示范園區總體運行情況。國家林草局每3年對示范園區進行一次全面評價。
第十條全面評價采取書面材料與現場核實相結合的方式。具體程序為:
(一)示范園區根據相關要求及時向林草主管部門提交自評報告等相關材料。自評報告內容包括:近3年來的園區建設運營情況,整體效益、存在問題與困難、政策建議等。
(二)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對上報自評材料進行審核,將全省國家林業產業示范園區建設運行總體情況、自評意見和園區自評報告按時報送國家林草局。
(三)國家林草局在書面材料審核評價的基礎上,組織專家對示范園區進行現場核實評價。
第十一條評價重點關注示范園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7個方面的創建條件,以及在新發展理念、帶動社會就業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園區命名并予以摘牌:
(一)未通過全面評價的;
(二)園區內主導產業非林化嚴重,基本不具備林草產品加工貿易服務功能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環保事故,以及造成其他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十三條國家林草局在官方網站對被取消命名的示范園區進行公示公告,3年內不再受理其創建申報。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示范園區應當注重培育壯大市場主體,加速聚集創新要素,健全企業服務體系,創新運營管理方式,不斷提升建設發展水平和品牌影響力,及時總結經驗,在推進智慧園區建設、構建綠色低碳發展模式、推動產業融合與創新發展等方面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林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示范園區的指導,將示范園區納入林草產業發展規劃,給予積極支持,保障其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認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3號)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是指以森林、草原、濕地、荒漠(以下簡稱“林草等”)生態資源為經營對象,以林草等產品生產、經營、加工、流通和服務為主業,科技創新能力強、產值規模處于行業前列,能夠發揮引領帶動作用,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以下簡稱“國家林草局”)認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
第三條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兼顧區域發展,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林草等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或服務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主營收入。企業林草等產品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交易額)占總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總交易額)的60%以上。
(三)企業規模。按企業生產經營類別不同,其總資產規模、生產規模、近3年平均營銷收入等均應位居國內同行業前列,經營指標達到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標準。
(四)盈利能力。企業的利潤率應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企業不虧損、財務指標優良;企業負債率一般應低于60%。
(五)企業信用。企業守法誠信經營,依法繳納稅費。近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未被列入法院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失信名單。
(六)帶動輻射能力。企業通過訂單、合作、股份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林農(林區職工)家庭數量一般應在100戶以上。
(七)產品競爭力。企業主營產品具有較高市場競爭力,近3年平均產銷率在80%以上;產品質量、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在國內同行業中居于前列;有獨立注冊商標,營銷網絡健全。
(八)可持續發展能力。企業正常運營3年及以上;技術裝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生產企業具有較強的產品研發能力,年度研發投入在利潤總額中的占比達到5%以上;服務企業具有相應行業的最高資質。企業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水平位居國內同行前列。
(九)近3年內沒有發生安全生產、環保、質量安全方面的重大事故,未發生重大涉林案件,產品質量在國家和地方抽檢中無不合格記錄。
(十)申報企業原則上應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林業重點龍頭企業,并在有效期內。
第五條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要求提供申報材料(電子和紙質版本)。同時,通過“木材行業管理門戶”(http://211.167.243.170/wood/index/index)填報近3年經濟運行數據。
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礎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企業基本賬戶開戶銀行出具的反映企業銀行信用情況的證明。
3.有資質的會計(審計)事務所出具的該企業近3個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4.種養殖類企業應提供與農戶(林區職工)利益聯結關系的相關材料(如當地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企業合作協議、林地轉包協議、股權分紅協議、原材料采購協議、特色產品購銷協議或者林地經營服務協議等證明材料)。
5.通過信用中國系統查詢的信用報告。
6.企業近3年內的納稅證明。
7.生產加工類企業應提供所在地農林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出具并蓋有公章的產品質量證明。
8.其他。專利、成果證書,食品、藥品合格證,綠色、有機、地理標志農產品、森林生態標志產品等認定認證材料,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明等。
(二)承諾函。企業出具蓋有公章的對所提供全部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和保證的承諾函原件。
(三)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申報審核表。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各款要求的林草企業自愿向其所在地縣級林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企業所在地縣級林草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核。
第八條申報材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草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內蒙古、吉林、長白山、龍江、伊春森工集團審核、匯總后報送國家林草局。中央所屬企業按屬地原則,通過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門申報。
第三章認定
第九條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工作原則上每2年開展一次。
第十條對老少邊窮地區、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原國家扶貧開發重點工作縣及集中連片特困地區、新疆、西藏及涉藏工作重點省等予以傾斜。
第十一條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程序:
(一)國家林草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并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視情況組織實地核驗。
(二)專家組根據實地核驗和申報材料評審情況,提出建議名單,經局務會議審定后,在國家林草局官方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國家林草局認定為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公布名單并授牌。
第四章評價與管理
第十二條實行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年度信息報告制度。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應在每年3月1日前,通過“木材行業管理門戶”網絡系統平臺填報上一年度經濟運行相關數據。
第十三條評價程序:
(一)評價周期。每3年開展一次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全面評價工作。第一次全面評價在企業被認定為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后的第3年進行。
(二)評價方式。采取數據分析、情況調度、實地考察等方式。
(三)報送材料。
1.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按要求報送反映經濟運行、基地建設、帶動就業和農戶(林區職工)增收等情況的年度報告,經有資質的會計(審計)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企業征信、納稅情況、產品質量證明等;
2.縣級以上林草主管部門提供的龍頭企業運營說明材料。
(四)審核匯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林草主管部門對所轄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所報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后,將自評報告報送國家林草局。
(五)評價分析。國家林草局對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運行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價,視情況組織實地核驗,提出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評價及動態管理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命名并予以摘牌:
(一)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二)企業因經營不良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并的;
(三)企業不按要求提供評價材料和年度經營情況,或拒絕參加運行評價的;
(四)企業因違法違規發生重大安全生產、重大產品質量安全、重大環保事故的;
(五)企業雖在正常經營,但已轉產,不再以林草等產業為主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命名的。
第十五條國家林草局在官方網站對被取消命名的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進行公示公告,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如有弄虛作假,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七條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企業應出具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林草主管部門或企業上級集團公司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家林草局予以確認。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林草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制定的《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推選和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試行)》(辦規字〔2013〕164號)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