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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確認股權的指導意見
來源:未知 日期:2015-07-29 點擊:次
為了貫徹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促進科技成果出資入股,建立資本市場推動企業科技創新的長效機制,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和企業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現就進一步優化科技成果出資入股,依法確認股權的相關制度安排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鼓勵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確認股權。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的,支持在企業創立之初,通過發起人協議、投資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對科技成果的權屬、評估作價、折股數量和比例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形成明晰的產權,避免今后發生糾紛,影響企業發行上市或掛牌轉讓。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包括科技成果在內的無形資產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可達到70%。
二、鼓勵企業明確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權益,依法確認股權。支持企業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相關的職務發明合同中約定科技人員在職務發明中享有的權益,并依法確認科技人員在企業中的股權。
三、落實北京中關村等園區先行先試政策,采取多種方式合理確認股權。支持北京中關村、上海張江、武漢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安徽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按照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的先行先試政策進行股權和分紅權激勵,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所實施的技術入股、股權獎勵、分紅權等,以合理的方式確認其在企業中的股權。
四、進一步深化發行審核機制改革,對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權予以審核確認。對于企業在股權形成及演變過程中存在的審批或者備案手續方面的瑕疵,中國證監會本著重要性原則處理。涉及的股權占比較低、不影響公司控制權穩定且沒有重大風險隱患的,在做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說明出現股權糾紛時的解決機制的情況下,將不再要求企業在上市前補辦相關確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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