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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等8部門印發《關于促進汽車平行進口試點的若干意見》
來源:未知 日期:2016-04-28 點擊:次
3月4日,為落實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等8部門印發《關于促進汽車平行進口試點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加快推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政策措施落地,促進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意見》指出,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是推進汽車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汽車流通體制創新發展,激發汽車市場活力的重要舉措。
《意見》明確,簡化汽車自動進口許可證申領管理制度。試點企業進口汽車和建立分銷網絡無需獲得汽車供應商授權,可以按照經營活動實際需求,申領汽車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
《意見》提出,深化平行進口汽車強制性產品認證改革。對已建立了完善的家用汽車“三包”和召回體系的試點企業,可放寬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申請需提供原廠授權文件的相關要求;對已有效保證車輛一致性的試點企業,可取消非量產車認證模式的數量要求;對符合產業政策、海關和檢驗檢疫相關規定、已有效保證車輛一致性且在自貿試驗區內僅進行標準符合性整改的試點企業,可視情況僅對其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整改場所進行CCC認證工廠檢查。
《意見》要求,進一步提高汽車平行進口貿易便利化水平。優化平行進口汽車報關、通關、查驗等流程,提高通關效率,降低通關成本。優化平行進口汽車審價機制。在經批準進行汽車平行進口試點的自貿試驗區,允許試點企業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汽車整車保稅倉儲業務,期限為3個月,不得延期。
《意見》明確,積極推動平行進口汽車環保和維修信息公開。試點企業要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其進口車型的機動車污染控制技術信息、排放檢驗信息和有關維修技術信息,同時應注明符合我國排放標準的階段水平。不得進口和銷售達不到我國現行排放標準的車輛。
《意見》要求,加強平行進口汽車注冊登記管理服務。各地公安部門要嚴格執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等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重點檢查平行進口汽車車輛識別代號、產品標牌、里程表、外部燈具和信號裝置等。對發現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平行進口汽車產品,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對符合規定的,要優化服務、提高效率,方便快捷予以辦理。
《意見》強調,重點加強質量追溯和售后服務體系建設。試點企業是平行進口汽車產品質量追溯的責任主體,依法履行產品召回、質量保障、售后服務、家用汽車“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義務。試點企業要增強售后服務保障能力,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要通過自建、資源共享、多渠道合作等多種方式,形成覆蓋銷售區域的售后服務(含維修)網絡,使消費者能夠享有方便、快捷、有效的售后服務。
《意見》指出,要切實加強監管。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試點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主體,精心組織好試點工作,有效防控各類風險。要將汽車售后維修保障能力、守法合規的信用情況作為遴選試點企業的重要條件。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方式,建立健全相關管理規定,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確保試點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依法加大查處力度,及時取消違規經營企業試點資格,并做好相應善后工作。作出處理決定的要錄入企業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意見》要求,各試點地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工作主動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創新制度設計及機制建設,為試點工作創造有利的政策環境。要認真總結有益做法,盡快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創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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