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四批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創建名單的通知第五批馬上啟動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05-10 點擊:次
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是在一定區域范圍內,以農業農村為基礎和依托,延伸農業產業鏈、提升價值鏈、打造供應鏈,拓展農業農村多種功能,主導產業特色鮮明、業態豐富、聯農帶農,具有較強示范帶動作用,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區。
示范園類型主要包括,以種養循環為重點的農業內部融合型,以農產品加工為重點的農業產業鏈延伸型,以休閑觀光康養體驗為重點的農業農村功能拓展型,以線上線下結合為重點的農村商貿物流型,以縣域內一二三產業高效分工布局為特點的產城(鎮)融合型等多種類型。
2022年5月2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等部門關于印發的《第三批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認定名單的通知》中提到:“認真做好第四批示范園申報工作。各地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創建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做好第四批示范園申報工作”。
要堅持高起點、高標準確定擬創建的示范園,通過競爭性選拔擇優推薦,確保符合示范園創建類型和數量要求。
優先支持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和脫貧縣創建示范園。創建示范園申報材料主要包括示范園創建申報書、示范園創建方案等相關材料。請各省級發展改革委于10月31日前商有關部門完成示范園創建方案評審工作,并將評審確定的示范園名單、界址點坐標等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四批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申報工作正式提上日程。
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創建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十四五”規劃《綱要》、中央一號文件要求和《“十四五”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規劃》安排部署,扎實做好“十四五”時期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申報、創建、驗收、認定和管理工作,著力打造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示范樣板和平臺載體,培育農村新產業新業態,推動鄉村產業振興,促進農民就地就近就業增收,助推農民農村共同富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適用范圍
本工作指引所指的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以下簡稱“示范園”),是在一定區域范圍內,以農業農村為基礎和依托,延伸農業產業鏈、提升價值鏈、打造供應鏈,拓展農業農村多種功能,主導產業特色鮮明、業態豐富、聯農帶農,具有較強示范帶動作用,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區。示范園類型主要包括,以種養循環為重點的農業內部融合型,以農產品加工為重點的農業產業鏈延伸型,以休閑觀光康養體驗為重點的農業農村功能拓展型,以線上線下結合為重點的農村商貿物流型,以縣域內一二三產業高效分工布局為特點的產城(鎮)融合型等多種類型。
按照“當年創建、次年認定”的原則,堅持高起點、高標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通過競爭性選拔的方式擇優創建、認定,“十四五”期間新認定示范園300家,全國示范園總數達到500家。
二、職責分工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有關部門,對示范園創建認定進行宏觀指導,統籌做好示范園創建申報、評估認定、檢查考核、監測評價、政策支持等工作。
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地區示范園組織申報、創建方案評審、資料審查、排序推薦、監督實施等工作,落實國家有關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組織開展示范園監測評價。
示范園所在地的縣級或地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示范園創建方案的組織編制、申報、實施和管理工作。
各示范園按照經評審通過的創建方案,組織開展示范園創建,并及時做好自評總結等工作。
三、創建申報
(一)創建申報主體。原則上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是擬創建示范園的申報主體,隸屬于地市級政府的特定區域,可由地市級政府申報創建。
(二)創建申報條件。申報創建的示范園應符合以下條件:
1.示范園所在縣級或地市級人民政府高度重視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工作,成立由本級政府領導牽頭的創建領導小組,并明確具體的示范園組織實施和管理機構。鼓勵成立管委會等機構負責示范園創建管理工作。
2.示范園主導產業突出,具有較好基礎。其中,以農產品產加銷為主導產業的縣區申報農業產業鏈延伸型示范園,所在縣相關一二三產業總產值,東、中、西部地區應分別達到20億元、10億元、5億元以上,是縣域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示范園至少有1家以上國家級(或3家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入駐、或1個以上國家級(或3個省級)名牌產品或地理標志產品。以休閑體驗、旅游康養等為主導產業的縣區申報農業農村功能拓展型示范園,主導產業收入占示范園區GDP一半以上,年接待游客超過50萬人次。申報其他類型示范園,要在產業融合發展模式、機制等方面有創新、有亮點,在本省區具有顯著代表性。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和脫貧縣的申報條件可適當放寬。
3.示范園發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明確,規劃布局合理、建設水平領先,產業特色鮮明、融合模式新穎,配套設施完善、組織管理高效,具有較強的示范、引導和帶動作用。
4.聯農帶農機制比較健全,主導產業成為促進農村就業、帶動農民增收的主要途徑。申報創建的上一年度,園區范圍內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縣增幅2個百分點以上。
5.示范園功能區布局合理,邊界清晰,規模適度。示范園要突出重點,強化核心區建設。核心區指生產、加工、服務業密集,能夠集中反映產業融合特點的區域,占地規模一般不超過5平方公里。不得簡單地將整個縣域或大部分鄉鎮劃為示范園范圍,確保有限的資源要素能夠集中集聚,提高建設成效。對于種植、養殖業為主的示范園,重點將核心種養區域納入創建范圍。
6.各省(區、市)可根據上述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細化確定具體創建條件。
(三)創建申報名額分配。各省(區、市)嚴格按照名額要求申報本地區示范園創建單位。申報創建數量根據上年農林牧漁業總產值、糧食產量、已創建示范園成效進行測算確定,原則上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總產值超過5000億元的省(區)每批申報創建數量不超過5個,其他省(區、市)不超過3個,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不超過2個。在此基礎上,對糧食凈調出省份和示范園創建成效顯著的省份,適當增加申報創建名額。
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和脫貧縣創建示范園。
(四)申報程序。示范園創建申報按以下程序進行:
1.示范園所在縣級或地市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區、市)創建條件要求,組織示范園創建單位編制創建方案,并由縣級或地市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創建申請。
2.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創建方案,可通過現場考察、組織專家對創建方案進行評審等方式,按照競爭性選拔原則和本省區示范園申報創建數量,擇優確定示范園創建名單,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3.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對地方申報創建的示范園進行匯總審核、組織評審后,公布創建名單。
(五)申報材料。申報示范園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1.示范園創建申報書;
2.示范園創建方案;
3.其他相關材料。
(六)組織創建。入選創建名單的示范園所在縣級或地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評審通過的創建方案,組織開展示范園創建工作。示范園創建過程中,若需對其中的建設項目、建設范圍作重大調整,申報單位應在充分論證后,報省級相關部門同意,并由省級相關部門報國家相關部門備案。
四、國家示范園認定
(一)認定原則。示范園認定注重中央統籌與地方主導相結合,效率優先與兼顧公平相結合,普適標準與地域特色相結合,充分考量不同地域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調動各地開展示范園創建的積極性。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門綜合各方面情況,擇優認定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對其中創建目標完成較差、示范效果不明顯的示范園不予認定,并撤銷創建資格。
(二)名單確定。示范園創建滿一年后,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各省(區、市)可按示范園認定控制數量,在評審結果中擇優推薦一部分示范園,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有關部門復核并認定為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
其他示范園創建單位在本省所在區域內(分為東北、華北、華東、華中、西南、西北等六個區域)參與競爭性評審。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門根據各省驗收情況,可靈活采取委托第三方機構考核打分、召開專家會議評審、根據現場考評得分和專家評審得分進行綜合排名等方式,綜合考慮產業融合模式類型、區域特點和示范代表性等因素,確定示范園認定名單。
經認定的示范園,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文確認。
五、支持政策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完善相關支持政策體系,加大對示范園的支持,協調解決難點堵點問題,推動形成工作合力。
(一)投入政策。國家有關部門積極支持創建成效較好的示范園改造提升園區基礎設施,支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政府專項債資金用于符合條件的示范園項目建設。示范園所在縣級或地市級人民政府,可在不改變資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基礎上,統籌用好相關資金支持示范園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優先安排本級財政資金支持示范園發展建設。
支持符合條件的示范園入園企業發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企業債券,為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拓寬融資渠道。支持示范園以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形式發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用于農村產業融合小微企業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根據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在嚴格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化方式,依法發起設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投資基金,按照科學決策、專業管理、市場運作的原則,吸引和帶動社會資本、金融機構、國有企業參與投資,加大對示范園的投入力度,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
(二)用地政策。落實落細《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關于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號)、《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和《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保障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建設合理用地需要,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
六、后續管理
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跟蹤監測示范園發展建設情況,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加強政策協調和業務指導,加大對示范園建設的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示范園要及時總結創建過程中探索出的經驗做法,不斷開拓創新,發揮示范引領效應,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以點帶面推動本地區農村產業融合發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示范園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定期對認定的示范園進行監測評價,完善示范園激勵約束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園,撤銷“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稱號:
1.違反土地管理和國土空間規劃有關規定,示范園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改變土地用途、占用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破壞自然與人文環境的;
2.違法違規經營,騙取、套取國家補貼資金,或示范園內企業違法違規經營,造成惡劣影響的;
3.發生重大生產與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4.侵犯農民合法權益,損害農民經濟利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管理機構不作為,部分工作排名滯后、示范帶動成效不顯著的;
6.存在其他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
七、其他事項
本工作指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