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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
來源:未知 日期:2015-12-17 點擊:次
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為加快推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車市場服務和應用環境,2016-2020年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資金對充電基礎設施給予獎勵。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獎勵對象
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面向全國所有省。中央財政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較為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較大的省安排獎勵資金。
二、獎勵條件
新能源汽車推廣規模較大。各省新能源汽車要具備一定數量規模并切實得到應用:
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和重點省市,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3.0萬輛、3.5萬輛、4.3萬輛、5.5萬輛、7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于3%、4%、5%、8%、10%。
中部省和福建省,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1.8萬輛、2.2萬輛、2.8萬輛、3.8萬輛、5.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于2%、3%、4%、5%、6%。
其他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1.0萬輛、1.2萬輛、1.5萬輛、2.0萬輛、3.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于0.5%、1%、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