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遼源市柞蠶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的公告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1-10-29 點擊:次
關于《遼源市柞蠶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的公告
《遼源市柞蠶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于2021年10月27日遼源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為了進一步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現將條例草案及其說明予以公布。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1年11月27日。
地 址:遼源市人民大街334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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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0437—3227355
遼源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1年10月28日
關于《遼源市柞蠶產業發展條例
(草案)》的起草說明
遼源市農業農村局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柞蠶產業具備生長周期短、投入少、勞動強度低、收入回報率高和市場風險小的特點,具有較高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我市地理面貌為五山一水四分田,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和半山區地貌特征適宜柞蠶的生長發育,放養柞蠶已有百年歷史,有著較好的產業基礎,利于優質蠶種的培育選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柞蠶產業發展,將柞蠶列為我市六大特色產業之一,大力扶持鼓勵柞蠶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已成為吉林省商品蠶和種繭的主要產區。但部分養殖戶盲目追求高效益,近年來過度放養、擅自采伐林業資源、隨意改擴建蠶場和破壞生態環境等行為屢禁不止,亟需出臺地方性法規規范生產經營行為。制定《條例》,為推動柞蠶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填補立法上的空白,加快推進法治化進程,提供法律支撐。
二、起草依據
《條例》起草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吉林省森林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同時參考借鑒了《遼寧省柞蠶場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在廣泛征求意見和實地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確定《條例》內容。
三、起草過程
按照市人大立法計劃安排,我局從4月初著手進行《條例》的起草工作。4月21日,召開柞蠶產業立法座談會,進一步明確立法方向和主要任務。期間多次征詢市人大、長春衡豐律師事務所、東遼縣金蠶實業有限公司及部分蠶場和蠶農等各方意見,經局黨組討論,形成《條例(初稿)》。6月4日,將《條例(初稿)》在局網站上進行公告,面向社會開展為期一個月的網上征求意見。6月10日-25日,我局向東遼縣政府(柞蠶主產區)、市直有關部門、相關群團組織、協會和部分蠶場書面征求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35條,對《條例(初稿)》相關內容進行修改。7月23日,我局會同市人大、市司法局在東遼縣組織召開柞蠶產業發展立法論證會,聽取林業、水利等部門和柞蠶協會、蠶農、經銷商、蠶種場及鄉鎮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經與東遼縣園藝特產局、東遼縣蠶業工作站研究會商,并征求市人大法工委意見后,形成了《條例(送審稿)》,報送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市司法局通過組織專家論證,征求群團組織、商會協會、法律顧問及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意見后,形成了《條例(草案)》。
四、《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分總則、產業規劃、蠶場管理、放養管理、經營管理、產品加工、法律責任、附則等共八章四十四條。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共五條。明確了條例適用范圍、工作推進機制和各方面的責任。
第二章 產業規劃,共六條。明確了柞蠶產業發展規劃的基本原則、要求和相關職責。
第三章 蠶場管理,共七條。明確了蠶場開發、管理責任和義務等規定。
第四章 放養管理,共六條。明確了相關主管部門、蠶場使用者在放養、管理中的責任及放養過程中的鼓勵和禁止行為。
第五章 經營管理,共六條。明確了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在蠶產品存儲、質量安全、銷售等經營管理中的責任和義務。
第六章 產品加工,共五條。明確了政府、主管部門、加工企業在蠶產品加工中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共八條。明確了對違反《條例(草案)》禁止性行為的處罰規定。
第八章 附則,共一條。
五、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增設了新建柞蠶場條件及審批權屬。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參考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對新開發柞蠶場條件及審批部門作了明確規定。將坡度三十度以下、連片面積40畝地以上、柞樹齡10年以下且柞樹占比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作為新開發柞蠶場的審核條件,并明確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批。
(二)明確了柞蠶場輪伐更新審批程序。確定由蠶場使用人向鄉(鎮)政府提出申請,由縣(區)蠶業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現場勘察、設計,經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按規定進行采伐。
(三)關于法律責任和執法權限。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吉林省森林管理條例》和《遼寧省柞蠶場管理暫行辦法》,《條例》對部分禁止性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目的是增強屬地監督管理的實效性,符合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遼源市柞蠶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培育和利用柞林資源,促進柞蠶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扶持地方農業特色產業,保護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柞蠶產業規劃、蠶場建設和柞蠶放養、貯藏、經營、加工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柞蠶蠶種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的管理依照《蠶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柞蠶產業發展遵循因地制宜、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綠色高效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市和柞蠶產區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柞蠶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促進柞蠶產業發展的協調機制,完善柞蠶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市和柞蠶產區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柞蠶產業發展和管理工作,并在柞蠶放養、蠶場建設和保護方面給予技術指導。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境、科技、水利、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柞蠶產業發展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支持柞蠶行業協會和柞蠶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發揮其在資金、物資、技術、信息、市場營銷等方面的服務功能。
第二章 產業規劃
第六條 市和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市場需求,優化和調整柞蠶產業發展布局,制定柞蠶產業發展規劃。加強對柞蠶場建設、使用和柞蠶放養、貯藏、銷售、加工等活動的引導,結合柞蠶產品特點,建立產銷協作機制。
第七條 柞蠶產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保護利用總體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等相銜接。
第八條 柞蠶產業發展規劃編制應當尊重自然規律和市場規律,經過充分調研和科學論證,認真聽取科研機構、柞蠶場權屬人和使用人、柞蠶產品經營者、加工企業等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九條 市和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資源狀況和柞蠶產業發展的重點區域,制定天然柞蠶場保護、開發和人工柞蠶場建設方案,有序擴大柞蠶產業發展規模。
第十條 市和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柞蠶產業發展需求,研究制定柞蠶產業發展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市和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與食品餐飲、觀光旅游和柞蠶文化相融合的柞蠶產品銷售模式的建設和發展。
第三章 蠶場管理
第十二條 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蠶場登記制度,對已經形成的天然蠶場登記備案,載明蠶場區位、四至、規模、權屬人和使用人等。蠶場權屬改變的,應當依法履行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國有、集體和個人林地,以及荒山和廢棄蠶場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開發新建柞蠶場:
(一)連片面積四十畝地以上;
(二)坡度在三十度以下;
(三)柞樹林齡不超過十年且柞樹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利用林地開辟新蠶場的,應當經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國營林業局批準。連續三年不養蠶的柞蠶場,由林業主管部門收回,實行封山育林。
第十四條 蠶場權屬人和使用人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蠶場的管護,防止蠶場水土流失和生態環境的破壞。
蠶場柞樹稀疏地塊應當及時補植、補種柞樹、草灌植物等密植串帶措施,恢復和增加蠶場植被。
第十五條 蠶場權屬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將蠶場轉作非蠶使用或者棄蠶荒場,人為造成蠶場規模萎縮或者放養面積的減少。
第十六條 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蠶場建設投入政策,支持建設養蠶步道、運輸索道等蠶場標準化建設,不斷提升養蠶機械現代化作業程度。
第十七條 蠶場權屬人和使用人應當嚴格履行蠶場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義務和責任,維護蠶場安全,防止蠶場火災和生態環境破壞。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蠶場內進行下列破壞蠶場的行為:
(一)開墾、采石、挖沙、取土、建墳、放牧、砍柴、摟草、刨柞樹根等;
(二)侵占、毀壞柞蠶場及柞蠶場基礎設施;
(三)擅自采伐或者毀壞柞蠶場內的林木;
(四)排放廢水、廢氣,傾倒、堆放固體廢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五)蠶期內噴灑農藥;
(六)非生產用機動車進入柞蠶場;
(七)餐飲、燒烤、露營等損害柞蠶場環境的旅游活動;
(八)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破壞柞蠶場環境或影響柞蠶場放養的建設項目;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放養管理
第十九條 國有、集體所有蠶場可以采取自主經營、租賃經營、委托經營、合作經營的方式放養柞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蠶場實行承包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柞蠶放養專業技術服務體系,為柞蠶生產提供必要技術指導。
第二十一條 放養柞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同一蠶場每年只能放養一次柞蠶,不得重復放養;
(二)嚴格控制放蠶投種量和食葉程度,春蠶食葉量不準超過三分之二,秋蠶食葉量不準超過四分之三,不能過量放養;
(三)移蠶不準剪柞樹主干枝。
第二十二條 柞蠶場輪伐更新實行周期制。中刈蠶場二至三年,根刈蠶場四到六年。未到期限的,不得輪伐更新。
每次輪伐更新在柞樹休眠期進行,不得超審批面積、越界、串地塊采伐。
第二十三條 柞蠶場輪伐更新由蠶場使用人向鄉(鎮)政府提出申請,由縣(區)蠶業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現場勘察、設計,經縣(區)農業部門審批后方可按規定采伐。
林地上的柞蠶場輪伐更新,應當依照《吉林省森林管理條例》等有關森林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蠶場可以因地制宜,結合土壤、氣候、生態環境等自然因素,種植藥材、山野菜、食用菌等經濟作物,實行多種經營增產增收。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柞蠶產品銷售經營的規范和管理,培育專業合作社等具有龍頭帶動作用的經營主體,創新營銷模式,開發域內外市場,擴大消費群體,拓寬銷售渠道。
第二十六條 完善柞蠶產品存儲設施建設,研究推廣適合柞蠶產品存儲的新方法、新技術,延長柞蠶產品的供應期。
第二十七條 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柞蠶產業發展實際,組織申報柞蠶地理標志,提升柞蠶產品品牌效應。
第二十八條 加強柞蠶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柞蠶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在采收、存儲、加工環節中使用危害柞蠶產品質量方法和措施。
建立柞蠶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對柞蠶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監測。
第二十九條 柞蠶產區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發展需要,規劃建設柞蠶銷售市場,設立電商平臺,開展柞蠶產品推介活動,促進柞蠶產品交易。
第三十條 鼓勵深入挖掘柞蠶在生產、生活、生態和文化等領域的價值,加強老工藝、老字號、老品種的保護與傳承。
開發推廣柞蠶餐飲文化、旅游文化項目,促進柞蠶產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民間技藝、鄉風民俗、美麗鄉村建設深度融合。
第六章 產品加工
第三十一條 市和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引導和培育柞蠶產品深加工企業,延長產業鏈條,增加柞蠶產品附加值。
第三十二條 市和柞蠶產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柞蠶產品加工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聯合研發柞蠶產品深加工的新方法、新技術,綜合開發柞蠶食品、保健品、化妝品、紡織品、生活用品等柞蠶衍生品。
第三十三條 支持柞蠶行業協會、加工企業制定和申報行業標準、企業標準。柞蠶產品加工企業應當采用標準化、清潔化方式生產加工柞蠶。
第三十四條 柞蠶加工企業應當建立柞蠶產品質量安全自檢制度,定期對柞蠶加工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建立柞蠶產品加工記錄檔案。
柞蠶加工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柞蠶產品保質期滿后一年。不得偽造柞蠶加工記錄。
第三十五條 禁止在柞蠶產品生產經營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占、毀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駕駛非生產用機動車進入柞蠶場的,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從事損害柞蠶場環境的旅游活動的,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八項規定,建設破壞柞蠶場環境或影響柞蠶場放養的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項目建設,限期恢復生產環境,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復放養或者過量放養柞蠶的,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處以每畝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移蠶時剪柞樹主干枝的,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處以每枝十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輪伐更新的,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處以每畝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