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特色產業集群管理辦法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4-12-18 點擊: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戰略部署,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促進產業集群發展的指導意見》和《<中國制造2025>山東省行動綱要》精神,培育一批主業突出、結構優化、特色明顯、公共服務配套完善、市場競爭力強的特色優勢產業集聚區,規范集群建設管理,促進我省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色產業集群是指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正式認定公布的特色產業集群,依托縣(區、市)或產業園區集中管理,以中小企業為主體,以特色產業為支柱,集聚具有產業關聯的中小企業以及相關服務、管理和科研等支撐機構,在特定空間范圍內共享包括專業人才、市場、技術和信息等諸多產業要素,使產業和企業通過健全供應鏈產生促進效應,形成區域優勢和持續競爭力的特色優勢產業集聚區。
第三條 特色產業集群申報遵從自愿原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特色產業集群進行認定管理和指導培育,鼓勵各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支持。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特色產業集群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產業特色明顯。產業發展規劃目標明確,有相對集聚的產業空間布局,功能定位科學合理,發展邊界清晰,符合綠色、低碳、節能、環保要求,可持續發展能力強,在國內同行業有較大影響力。
(二)產業規模和經濟效益突出。集群區域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內,集群內企業集聚度較高,龍頭企業帶動作用明顯,產業鏈銜接緊密,協作配套能力較強,相關生產、服務等企業戶數在100戶以上,年營業收入100億元以上。
主導產業營業收入居全省同行業第一位或居全國同行業前列的產業集群,可適當放寬條件。
(三)品牌影響力強。主要產品市場占有率國內領先,具有較強的品牌影響力,擁有省級以上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或國家行業協會(商會)認定的產業榮譽稱號,被省級及以上媒體重點宣傳報道。
(四)技術水平高。積極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擁有一批高端產業領軍人才。企業有較強的成長性,擁有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瞪羚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等。骨干企業的技術裝備、科技創新能力在全省同行業中處于先進水平,自主創新能力突出。
(五)工業互聯網應用深入。實施“互聯網+產業集群”行動,信息基礎設施完善。產業集群龍頭企業在生產制造、營銷推廣、企業管理等領域積極應用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產業集群內規模以上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企業管理、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等主要環節信息化應用達到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六)組織管理體系完善。特色產業集群的依托載體有完善的產業發展推進體系,扶持政策健全。區域內基礎設施條件良好,公共配套服務完善,信息、研發、檢測、創業、培訓、電子商務等公共服務平臺較為健全。建立完善的統計工作制度,能夠完整、準確、及時提供數據分析。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省級特色產業集群申報、公告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六條 特色產業集群申報主體根據通知要求,向當地工業和信息化局(民營經濟發展局)提交申報材料,申報主體需提交下列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
(一)山東省特色產業集群申請表;
(二)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情況簡介(3000字以內);
(三)特色產業集群發展規劃;
(四)特色產業集群內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或產業榮譽稱號、媒體相關宣傳報道等材料;
(五)各類創新研發中心、公共服務平臺、服務體系建設材料;
(六)產業集群信息化智能化建設情況,主要包括計算能力、存儲能力、數據的存儲、分析和使用等情況;
(七)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八)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七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民營經濟發展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并進行初審,對初審合格者正式行文推薦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八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各市推薦的特色產業集群申報材料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組根據項目運營情況、服務能力和服務績效等進行審查和評議,視情采用現場考察的形式進行核實。
第九條 根據評審結果確定擬公布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 集群管理
第十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民營經濟發展局)要加強組織協調,系統推進特色產業集群培育工作,及時了解掌握集群建設和運營情況,制定發展規劃,出臺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推動中小企業集聚集約高質量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特色產業集群要加強平臺建設,大力培育龍頭企業,注重產業鏈配套,強化企業技術創新,推進特色產業智慧應用,提升產業智能化水平,提高集聚區管理質量,加大品牌培育與創建力度,推動區域優勢產業集聚發展。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實施年度報告制度,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民營經濟發展局)負責對轄區內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情況進行指導檢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將本市上一年度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三條 特色產業集群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當年,須按照申報條件和程序申請復核。有效期滿未申請復核或經復核未達標的,取消其稱號。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特色產業集群命名:
(一)弄虛作假,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二)被證實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報送工作總結和建設情況或不接受、不配合相關工作的;
(四)入駐企業滿意度低、反映問題較多等其他應予以撤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