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評定管理辦法
來源:未知 日期:2015-07-10 點擊:次
第一條為發揮知識產權在產業轉型升級中的支撐作用,進一步推動園區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工作深入開展,規范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評定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重點在國家級園區和省級園區開展園區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工作,并以推進知識產權與產業發展緊密結合為目標,建設“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或“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
第三條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評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報、擇優推薦、集中評定、跟蹤管理”的原則開展。
第四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評定、宏觀管理和指導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對本地區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推薦、培育、日常管理和指導工作;園區所在地市級(含直轄市的區)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作為政府派出機構的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是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建設發展的組織實施主體。
第五條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的申報條件:
(一)建設環境良好。園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高度重視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建設工作,具有良好的政策促進體系和高效的管理工作機制。
(二)工作條件具備。園區設立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相關機構,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設有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具有一定知識產權人才和資源優勢。
第六條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的申報程序:
(一)制定方案。符合申報條件的園區應會同所在市知識產權部門按照要求(見附件1)制定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初步工作方案,經省知識產權局審核后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二)方案論證。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對初步方案進行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申報園區、所在市知識產權部門應認真研究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在省知識產權局的指導下對初步方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形成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工作方案。
(三)提出申報。申報園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報,并提交所在省知識產權局的書面推薦函、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工作方案和本辦法第五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國家知識產權局于每年4月和10月分兩次集中開展評定工作,確定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名單,批復試點工作方案。
第八條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工作周期為3年。試點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省知識產權局對試點園區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確保試點工作方案的實施和落實;期滿后,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試點工作方案中的任務和目標及《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考核指標》(見附件3)對試點園區進行考核驗收。
第九條通過考核驗收的試點園區,可以開展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培育工作,也可以申請開展新一周期其他主題的試點工作。
第十條省知識產權局組織本地區通過考核驗收的試點園區開展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培育工作,培育期不少于1年,培育工作方案應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一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每年組織一次示范園區評定工作,發布示范園區申報通知。
第十二條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的申報條件:
(一)培育工作完成。園區在省知識產權局的指導下完成了示范園區培育工作。
(二)建設環境良好。園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高度重視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建設工作,具有良好的政策促進體系和高效的管理工作機制。
(三)工作基礎扎實。園區按照《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考核指標》自測,基本指標分數達到80分以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
1.園區未將知識產權工作納入年度考核指標。
2.園區未設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知識產權專職管理工作人員(含下屬事業單位人數)少于3人。
3.園區財政知識產權專項支出(指園區財政直接劃撥給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使用的專項資金;無財政的,考查知識產權經費占園區管理工作經費的比重)占一般預算支出比例低于0.05%。
4.申報前兩年發生過重大群體性、反復、惡意知識產權侵權事件,在全國范圍內造成惡劣影響,且未能得到及時有效遏制。
第十三條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的申報程序:
(一)提出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園區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報,并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國家知識產權局委托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轄區內申報材料的受理工作。
(二)測評推薦。省知識產權局依據《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考核指標》對申請園區進行測評,對符合條件的園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推薦時須提交書面推薦函、對推薦園區進行測評的詳細資料及原始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報園區進行集中評定,綜合評比,從符合條件的申報園區中擇優遴選一定數量的園區批準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
第十五條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應會同省知識產權局共同制定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工作規劃(見附件2),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示范園區工作進行跟蹤指導。示范園區應于每年1月底通過省知識產權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上年工作總結和當年工作計劃。
第十六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每三年對示范園區工作復核一次。復核合格的,繼續保留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稱號。
第四章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管理
第十七條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所在省知識產權局應將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和示范園區建設工作納入重要日程,加大經費支持力度,制定相應扶持政策,保障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和示范園區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試點和示范園區實行分類指導,重點對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給予扶持。主要包括:指導開展專利支撐產業發展研究工作,支持面向主導產業的專利服務平臺建設,指導開展產業專利運用工作。
第十九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取消試點和示范園區參評資格或稱號:
(一)以不當方法影響考核驗收、評定結果或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二)對發生重大群體性、反復、惡意知識產權侵權事件,在全國范圍內造成惡劣影響,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遏制的。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施行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原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創建園區在本辦法施行后將不再評定;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創建園區稱號且示范創建期超過一年的園區,經省知識產權局推薦,可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的申請。
附件1
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工作方案要求
一、主要內容
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試點主題、目標和任務、保障措施等內容。
二、相關要求
(一)主題鮮明。能夠結合園區優勢和產業特點圍繞某一主題進行重點探索創新。
(二)目標明確。對試點工作預期取得的成效既要設置定性的發展指標,又要設置定量的增長指標。
(三)任務具體。能夠圍繞試點主題從不同方面提出具體任務,做到主體明確、層次分明、結構協調、體系科學。
(四)措施可行。符合園區知識產權工作實際和未來發展趨勢。
附件2
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工作規劃要求
一、主要內容
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工作規劃(三年期)主要包括形勢與需求、思路和目標、重點任務、政策與措施等內容。
二、相關要求
(一)形勢與需求分析要從知識產權支撐產業發展的視角,對園區產業知識產權發展現狀、特色優勢、面臨的問題等進行歸納、總結和剖析。
(二)思路梳理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體現出體制機制創新、方式方法創新。
(三)目標設定要結合《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考核指標》,既要有總體目標,又要有分年度目標;既要有定性指標,又要有定量指標。
(四)重點任務要能夠全面提升園區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突出知識產權對產業發展的支撐作用。
(五)政策與措施要符合園區知識產權工作實際和未來發展趨勢,注重體系完整性和結構合理性。
附件3
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考核指標:
基本指標(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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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指標 |
二級 指標 |
序號 |
三級指標 |
指標說明 |
分值 |
評分標準 |
知識產權管理20分 |
政務環境16分 |
1 |
重視程度 |
考核園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是否將試點示范園區建設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圍;園區是否將知識產權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標。 |
4分 |
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將園區試點示范建設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圍得2分;園區將知識產權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標得2分。 |
2 |
工作體系 |
考核園區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設立、專職人員配備(含直屬單位人數)等情況。 |
4分 |
園區設有獨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得2分;園區擁有知識產權專職管理人員6名以上得2分,4~5名得1分,3名及以下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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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策體系 |
考核知識產權政策體系是否完善,是否與經濟、科技等政策緊密結合,專利資助政策導向是否合理,知識產權人才引進、培養政策措施是否規范。 |
3分 |
園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出臺有關促進園區知識產權工作的政策、規章,且涵蓋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宣傳等方面內容得1分;專利資助政策體現以發明專利、授權專利、專利運用為導向得1分;有完善的人才引進、培養政策措施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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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作經費 |
指本級財政直接劃撥用于知識產權工作使用的專項資金占本級財政一般預算支出的比重;本級無財政支出的,考查知識產權工作經費占園區管理工作經費比重。 |
5分 |
低于0.05%不得分,0.05%(含)~0.2%之間得1分,0.2%(含)~0.3%之間得2分,0.3%(含)~0.4%之間得3分,0.4%(含)~0.5%之間得4分,0.5%(含)以上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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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環境4分 |
5 |
知識產權宣傳活動開展情況 |
工作周期內開展宣傳活動的次數、形式、新聞廣告發布和受益人數。 |
2分 |
材料審核、專家打分。 宣傳活動形式內容豐富、效果良好得1分;建立宣傳工作機制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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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知識產權教育培訓開展情況 |
工作周期內園區政府機構、企業、代理機構、學校開展知識產權相關的培訓工作的情況。 |
2分 |
材料審核、專家打分。 培訓工作形式內容豐富、效果良好得1分;建立培訓工作機制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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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創造20分 |
創新基礎7分 |
7 |
向國外申請專利的企業比例 |
擁有國外有效專利(包括有效申請)的企業占園區全部企業數量的比例。 |
3分 |
比例位于1%以下的不得分,1%(含)~2%之間得1分,2%(含)~3%之間得2分,3%(含)以上得3分。 |
8 |
擁有有效專利的企業比例 |
擁有有效專利的企業占園區全部企業數量的比例。 |
4分 |
比例位于1%(含)~10%之間得1分, 10%(含)~20%之間得2分,20%(含)~30%之間得3分,30%(含)以上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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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數量5分 |
9 |
萬人專利授權量 |
上年度三類專利授權總量/園區常住人口數。 |
3分 |
得分=3分×參評園區數值/標桿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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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萬人商標注冊量 |
上年度商標核準注冊量/園區常住人口數。 |
2分 |
得分=2分×參評園區數值/標桿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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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質量4分 |
11 |
萬人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 |
上年度有效發明專利總量/園區常住人口數。 |
4分 |
得分=4分×參評園區數值/標桿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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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效率4分 |
12 |
每百萬R&D經費發明專利授權數 |
上年度發明專利授權數量/上年度園區R&D經費。 |
4分 |
得分=4分×參評園區數值/標桿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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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運用20分 |
運用機制6分 |
13 |
知識產權審議機制建立和運用 |
園區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審議機制及運行情況。 |
2分 |
材料審核、專家打分。 建立重大項目知識產權審議機制得1分;有效運用該機制得1分。 |
14 |
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建立和運用 |
重點產業或重點產品的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建立及運行情況。 |
2分 |
材料審核、專家打分。 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得1分;有效運用該機制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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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知識產權運用轉化機制建立和運用 |
政產學研聯合、孵化器等模式結合知識產權運用轉化機制建立及運行情況。 |
2分 |
材料審核、專家打分。 建立知識產權運用轉化機制得1分;有效運用該機制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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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基礎5分 |
16 |
現階段擁有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和示范企業的數量 |
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和示范企業指數=國家級示范企業×3+國家級示范創建企業×2+國家級試點企業×1。 |
3分 |
得分=3分×參評園區數值/標桿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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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現階段擁有省級知識產權重點培育企業數及培育情況 |
考核園區內省級知識產權重點培養、知識產權明星企業、省級試點示范企業等的數量及培育情況。 |
2分 |
材料審核,專家打分。 培育工作運轉良好得1分;建立培育工作機制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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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效果9分 |
18 |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情況 |
出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政策情況,及工作周期內利用知識產權進行質押融資的企業數量。 |
4分 |
出臺質押融資政策或辦法得1分;工作周期內累計進行質押融資企業的數量超過20家得3分,少于20家按比例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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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專利產品銷售額比重 |
專利產品銷售額/園區年度生產總值,現階段用高技術產品銷售額代替專利產品銷售額。 |
2分 |
得分=2分×參評園區數值/標桿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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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情況 |
專利實施許可、專利權(申請權)轉讓的數量。 |
3分 |
得分=3分×參評園區數值/標桿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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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20分 |
制度建設 6分 |
21 |
制止違法行為的手段和措施 |
指園區為打擊違法行為,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 |
6分 |
材料審核、專家打分。 |
維權援助 4分 |
22 |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 |
指幫助園區內企業解決侵權或訴訟問題的手段和措施(包括建立維權援助中心、提供援助途徑、聘請律師或相關咨詢機構給予咨詢等)。 |
4分 |
材料審核、專家打分。 園區常設維權援助中心或類似工作機構得2分;幫助企業有效應對無效、侵權等問題得2分(需列舉具體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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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保護 5分 |
23 |
行業保護機制建立 |
建立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情況,對是否建立、建立的數量及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價。 |
5分 |
材料審核、專家打分。 園區內建立行業專利聯盟,企業參與專利聯盟、構建專利池等行業保護機制得3分;開展工作效果良好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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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狀況 5分 |
24 |
知識產權保護狀況 |
工作期內園區是否有群體性、反復、惡意知識產權侵權事件,是否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
5分 |
材料審核、專家打分。 沒有群體性、反復、惡意知識產權侵權事件得3分;采取積極有效措施處理知識產權侵權事件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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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服務20分 |
公共服務 8分 |
25 |
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
園區開展專利信息傳播利用、專利技術轉移轉化等各種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工作及運行狀況。 |
4分 |
材料審核、專家打分。 公共服務平臺的服務項目建設完整得2分;平臺運行良好、效果顯著得2分。 |
26 |
園區服務企業的具體措施 |
園區對中小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托管、特派員等各種方式服務企業的具體內容和措施。 |
4分 |
材料審核、專家打分。 具體措施有效落實得2分;建立長效機制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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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構 6分 |
27 |
知識產權服務業機構建設 |
專利代理服務、專利數據服務、專利咨詢服務、資產評估和價值分析、專利運營和交易等專利服務機構數量及其服務差異化情況。要求服務機構在園區設有辦公場所。 |
6分 |
得分=6分×參評園區數值/標桿值;其中數量和差異化指標各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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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 6分 |
28 |
知識產權服務業從業人員密度 |
知識產權服務業從業人員數/園區每千家常駐企業數。不足一千家的以一千家計。 |
6分 |
園區內每千家企業擁有3名以下從業人員不得分,擁有3名從業人員得2分,擁有4名從業人員得3分,依此類推,最高不超過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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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指標(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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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指標 |
二級 指標 |
序號 |
三級指標 |
指標說明 |
得分 |
評分標準 |
知識產權特色工作20分 |
創新舉措及突出成效 20分 |
29 |
知識產權創新舉措 |
園區在營造創新氛圍、增強企業創新活力方面所采取的針對性特色舉措。 |
5分 |
材料審核、專家打分。 |
30 |
知識產權突出成效 |
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方面在全國取得的突出成效。 |
15分 |
材料審核、專家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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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指標(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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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指標 |
二級 指標 |
序號 |
三級指標 |
指標說明 |
得分 |
評分標準 |
加分 指標 10分 |
馳名商標3分 |
31 |
園區馳名商標數 |
園區企業累計擁有的有效認定馳名商標數。 |
3分 |
累計認定的有效馳名商標一個得1分,2至5個得2分,5個以上得3分。 |
中國專利獎7分 |
32 |
園區中國專利獎和省級專利獎獲獎數 |
考察園區累計中國專利金獎和優秀獎數量,以及省級(包括副省級城市)專利金獎獲獎數量。 獲獎指數=中國專利金獎數量×5+中國專利優秀獎數量×1+省級專利金獎×1 |
7分 |
得分=7分×參評園區數值/標桿值 |
注:1.定量指標標桿值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每年根據相關指標的全國平均值測定發布的數據為準;
2.定量指標中的最高得分不超過設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