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管理辦法
來源:未知 日期:2018-04-23 點擊: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管理,引領帶動園區知識產權工作,大力培育發展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支撐園區創新驅動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主要面向省級以上各類園區開展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工作,分為試點、示范兩個層級,稱號分別為“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按照“自愿申報、擇優評定、分類指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分為技術開發類、貿易合作類和創意設計類。
技術開發類園區主要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貿易合作類園區主要包括綜合保稅區、經濟合作區等;創意設計類園區主要包括工業設計園、創意產業園等。
第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分類探索知識產權支撐園區發展的不同模式。
技術開發類園區主要探索知識產權支撐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有效模式,將知識產權工作與科技成果轉化、產學研合作、產業聯盟建設等深度融合,以知識產權構筑產業核心競爭力。
貿易合作類園區主要探索知識產權支撐國際貿易合作的有效模式,將知識產權工作與對外貿易、海關監管、經濟合作等深度融合,以知識產權打造開放型經濟新優勢。
創意設計類園區主要探索知識產權支撐工業設計和創意產業發展的有效模式,將知識產權工作與工業設計、創意服務、品牌建設等深度融合,以知識產權引領創意設計新發展。
第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申報和建設主體是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為“園區管理主體”)。
園區管理委員會為縣級以下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申報和建設主體是園區所在地縣(區、市)人民政府。
園區實行公司化運營的,園區運營管理公司應聯合或者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申報和建設主體。
第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評定考核、宏觀管理和工作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統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地區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申報推薦、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的評定
第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的申報條件:
(一)環境良好。園區管理主體重視知識產權工作,具有良好的知識產權促進政策和一定的知識產權人才與資源優勢,出臺了知識產權政策文件。
(二)基礎扎實。園區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不低于同期全國平均水平的2倍;所在省份已開展省級園區知識產權試點的,已完成省級知識產權試點園區考核驗收且合格。
(三)條件具備。園區管理主體設有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年度知識產權專項經費占園區一般預算支出不低于0.02%。
第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的申報程序:
(一)制定方案。符合申報條件的園區應在市(州、盟)知識產權部門指導下,制定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工作方案,報送省知識產權局。
(二)方案論證。省知識產權局組織對試點工作方案進行論證,提出論證意見,并指導園區對試點工作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三)提出申報。園區管理主體正式向省知識產權局提出申報,提交試點工作方案和本辦法第八條所述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由省知識產權局擇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書面推薦。
第十條 試點工作方案應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分類明確園區類型;應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結合發展基礎和產業特點,突出工作重點和試點特色,合理確定試點工作目標,做到定性與定量相結合。
第十一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則上每年上半年受理試點園區申報,7月份集中開展評定工作,確定試點園區名單,批復試點工作方案并授牌。
第十二條 試點工作方案批復3個月內,園區管理主體應正式印發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工作方案,并將有關文件報省知識產權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三章 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的管理
第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的主要任務:
(一)基礎工作。優化知識產權政策體系,強化知識產權質量和效益導向;引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化,培育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大力培養知識產權人才,建立公共服務與市場化服務互補互促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培訓,營造知識產權文化氛圍。
(二)特色工作。技術開發類園區主要是促進專利技術轉移轉化,鼓勵知識產權創新創業;建立產學研合作的專利協同運用機制,積極培育高價值專利。
貿易合作類園區主要是加強對外貿易、海外展會的知識產權風險預警,建立多元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加大知識產權國際合作力度,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創意設計類園區主要是以外觀設計專利提升工業設計競爭力,加強創意和設計成果的知識產權綜合性保護和組合性運營。
第十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工作周期為3年,從批準發文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試點園區應于每年3月底通過省知識產權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上年度工作總結、當年工作計劃和有關統計信息。
逾期未報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退出試點園區,試點工作自動終止,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稱號取消。
第十六條 試點期間,省知識產權局應對試點園區進行督促檢查,確保試點工作方案有效實施;將試點園區作為相關專項工作的推進平臺,重點進行政策扶持和業務指導。
國家知識產權局結合年度工作重點,對試點園區建設工作給予支持;以信息統計為基礎,對試點園區工作績效進行評價;優先支持試點園區的企業參評國家級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支持有條件的試點園區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專利保險試點;加大對試點園區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的傾斜力度,將試點園區相關人員納入有關專門人才培養計劃。
試點園區知識產權有關重大事項應及時通過省知識產權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告。
第十七條 試點期滿后,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同省知識產權局依據試點工作方案和《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考核指標》(見附件)對試點園區進行考核驗收。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考核驗收不予通過,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稱號取消:
(一)試點工作方案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較差的;
(二)試點期間未按要求開展國家知識產權局部署的年度工作兩次以上的;
(三)《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考核指標》得分未達到70分的。
第十九條 通過考核驗收的試點園區2年內可申報示范園區,并參照試點園區進行管理。2年以上未申報示范園區或申報不成功的,不得繼續使用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稱號。
未通過考核驗收的試點園區,可以開展新一周期的試點工作,于考核驗收后6個月內制定新的試點工作方案,經省知識產權局審核后,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并保留國家知識產權試點園區稱號。
第四章 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的評定
第二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的申報條件:
(一)通過試點園區考核驗收,且在考核驗收后2年內。
(二)條件保障到位。知識產權專職工作人員4人以上,上年度知識產權專項經費占園區財政一般預算支出高于0.05%。
(三)建設環境良好。園區管理主體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將知識產權工作納入園區年度考核指標,具有健全的政策體系和高效的管理機制。
第二十一條 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的申報程序:
(一)發布通知。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則上每年下半年發布示范園區申報通知,對申報評定工作作出安排。
(二)提出申報。由省知識產權局受理轄區內示范園區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園區管理主體向省知識產權局提出申報,并提交《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考核指標》自評表和相關證明材料。
(三)擇優推薦。省知識產權局對園區申報資格進行審查,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擇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并附書面推薦函。
第二十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報園區進行綜合評比、集中評定,確定示范園區名單,發布通知并授牌。
第二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應于批準后6個月內,制定并印發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三年工作規劃,并報送省知識產權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五章 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的主要任務:
(一) 鞏固試點期間所取得各項成果。
(二)圍繞優勢產業發展,開展產業專利導航,完善知識產權服務鏈條,構建產業知識產權運營體系。
(三)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改革,支持知識產權領域內社會組織發展,引導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建設。
(四)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探索建立知識產權綜合管理或執法機制。
第二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工作周期為3年,自批準發文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示范園區應于每年3月底通過省知識產權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上年度工作總結、當年工作計劃和有關統計信息。
逾期未報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退出示范園區,示范工作自動終止,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稱號取消。
第二十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同省知識產權局對示范園區進行跟蹤指導,確保工作規劃順利實施。在試點園區享受政策的基礎上加大支持力度,建立示范園區專利導航項目專家指導機制,優先支持示范園區實施產業規劃類和企業運營類專利導航項目,優先支持示范園區內的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建設,推動國家和省級知識產權相關重大改革、重點項目等在示范園區先行先試。
示范園區知識產權有關重大事項應及時通過省知識產權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示范期滿后,經示范園區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工作規劃和《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考核指標》對示范園區進行復核。
示范期滿3個月內,示范園區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復核,示范工作自動終止,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稱號取消。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復核不予通過:
(一)工作規劃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較差的;
(二)示范期間未按要求開展國家知識產權局部署的年度工作兩次以上的;
(三)《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考核指標》得分未達到80分的。
第三十條 通過復核的示范園區,保留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稱號,制定并印發新的示范園區三年工作規劃,繼續開展示范園區建設工作。
未通過復核的示范園區,給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園區稱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取消試點(示范)園區稱號,試點(示范)工作終止:
(一)以不當方法影響試點示范園區評定、考核驗收或復核的;
(二)在報送材料中弄虛作假,數據與實際不符的;
(三)對發生重大群體性、反復、惡意知識產權侵權事件,在全國范圍內造成惡劣影響,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遏制的。
第三十二條 園區出現試點(示范)工作終止、未通過考核驗收或復核等情形的,在內部工作和對外宣傳中不得繼續使用試點示范園區稱號。
工作終止的園區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試點園區。
第三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試點示范園區名單發布制度,及時更新和公布在冊和退出園區名單。
不具有資格的園區在對外宣傳中因使用試點(示范)園區稱號造成不良后果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負責解釋。省知識產權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修訂本地區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有關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施行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考核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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