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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義區促進創新發展加快推進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若干措施》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2-11-24 點擊:

  順義區促進創新發展加快推進
 
  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重要論述,推進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著力釋放創新資源要素潛力、激發創新主體活力、優化創新生態環境,加快提升我區自主創新能力,實現引領性關鍵技術重大突破,集聚前瞻性科研成果就地轉化,促進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贏得國際科技競爭主動權,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總體思路
 
  聚焦前沿產業方向和我區優勢產業領域,圍繞解決行業重大技術問題和培育自主可控產業集群目標,打造一批以人才團隊高端、體制運行靈活為特征,在全國、全市具有重要影響的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充分發揮我區地理區位優勢、國際人才密集優勢,引導社會資本加大科技研發投入,突出企業創新主體作用。突破一批“卡脖子”關鍵核心技術,涌現一批世界領先的獨角獸企業和科技領軍企業,推動三大主導產業加速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世界級高精尖產業集群,以科技創新助力我區產業轉型升級
 
  第二章直接支持類科技項目
 
  第一條打造企業開放創新中心平臺。
 
  (一)支持內容
 
  鼓勵龍頭企業牽頭,與高校院所、中小企業共建創新中心,提升產業創新能力。對新引進或新獲批國家級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等資質的給予資金支持;新引進或新獲批北京市級技術創新中心、科技研發機構、工程研究中心等資質給予資金支持。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高校院所在順義區設立的研發機構。
 
  2.申報主體為年度內新引進或新獲批科技部認定的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年度內新引進或新獲批北京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認定的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科技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統稱研發機構)。
 
  3.上述資金支持,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即,只按照支持對象所獲最高級別資質給予相對應的資金支持,對于所獲多個同級別資質的只給予一個資質資金支持。獲得更高級別資質時,可以補足支持資金的差額。
 
  4.對新引進、資質在有效期內的研發機構給予支持。
 
  5.對非新引進、資質有效期滿后復核通過的研發機構不予支持。
 
  6.對新引進、資質在有效期內的申報單位進行實地核查,查看是否在順義區內有實際辦公場所和人員。如沒有,則不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分別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級資質給予100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市級資質給予100萬元資金支持。
 
  第二條大力培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一)支持內容
 
  支持開展科技創新研發投入活動,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有一定貢獻,首次認定、新入區及再次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申報主體為年度內首次認定或再次重新認定,以及由外省、直轄市、自治區或北京市其他區遷入且資質在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3.申報主體具有稅收貢獻。
 
  4.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對首次認定和新入區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資金支持,對再次重新認定通過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
 
  第三條打造專業化孵化服務平臺體系。
 
  (一)支持內容
 
  支持新認定的國家級、市級、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培育高成長性科技企業并落地順義區發展。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在順義區內運營滿2年的專業創新孵化服務平臺。
 
  2.申報單位在上一年度內獲得國家級、市級、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質,或獲得國家級、市級眾創空間資質。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對新認定國家級、市級、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60萬元、50萬元資金支持;眾創空間按50%比例支持,國家級、市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資金支持;已獲得順義區財政資金支持的,不再給予支持。按出孵成效,出孵企業落地順義區發展的,每出孵1家給予孵化器、眾創空間5萬元,總額不超過50萬元資金支持。
 
  第四條支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
 
  (一)支持內容
 
  支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對首次認定或新引進的市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給予支持。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申報主體為年度內新獲批或新引進且資質在有效期內的北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對首次認定、新引進且在有效期的市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給予30萬元資金支持。
 
  第五條鼓勵本區企事業單位參與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建設。
 
  (一)支持內容
 
  支持在順科研儀器設備擁有單位向社會開放共享科研設施與儀器并提供創新服務,并支持其申報首都科技條件平臺。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開放單位將能夠對外開放共享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納入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并向社會開放共享和提供相應服務,具體如下:
 
  1.有較強意愿加入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并擁有穩定的對外服務隊伍和能力,管理規范。
 
  2.擁有一定量的可開放科研設施與儀器,并具有較好的開放共享基礎。
 
  3.能夠對接“三城一區”、服務企業創新需求,并具備支撐和服務高精尖產業發展,助力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能力。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根據設備開放量和服務水平,對經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年度考核評為優秀和良好的,并具備20%及以上訂單服務區內科技企業創新需求的,給予對外開放單位市級補貼的50%配套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六條大力促進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發展。
 
  (一)支持內容
 
  支持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企業發展,對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實現放量增長的給予獎勵。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企業。
 
  2.申報主體年主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含)、3億元(含)、5億元(含),且同比增速超過20%的,分別給予不超過20萬元、50萬元、80萬元資金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對應級別進行資金支持。
 
  第七條提升區域主導產業綜合性研究水平。
 
  (一)支持內容
 
  支持在我區開展的與主導產業和重點領域相關的科技創新研究項目,采取“揭榜”方式給予資金支持。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通過公開征集,圍繞我區重點產業領域,聚焦科技發展過程中的共性問題,解決制約企業技術發展的關鍵核心技術。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前補助方式給予支持。經專家評審,對揭榜主體給予不超過2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八條促進技術市場發展。
 
  (一)支持內容
 
  支持企事業單位及科研院所積極開展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促進技術交易,實現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科研院所。
 
  2.技術賣方需注冊在我區,且當年在科技部門認定登記的技術成交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含)以上且實現同比增長。
 
  3.技術成交額累計5000萬元(含)以上至1億元以下的,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累計1億元(含)以上至5億元以下的,給予30萬元資金支持;累計5億元(含)以上至10億元以下的,給予50萬元資金支持;累計10億元(含)以上,給予100萬元資金支持。
 
  4.上述資金支持,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即,只按照支持對象所獲最高級別給予相對應的資金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創新主體按照對應級別進行資金支持,不超過100萬元。
 
  第九條鼓勵本區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首都科技創新券。
 
  (一)支持內容
 
  支持符合首都科技創新券政策要求的企業因開展科研創新創業活動、實施技術創新項目需要,申請首都科技創新券。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在職正式職工不多于100人(含),注冊資金不高于2000萬元(含),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不含),且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管理規范,無不良誠信記錄。
 
  3.主營業務方向符合新一代信息技術、醫藥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綠色能源與節能環保等高精尖產業領域,具有較高科技含量、市場前景和較好成長性。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對申請創新券補貼的企業進行配套補貼,補貼標準為企業與實驗室業務金額支付現金部分的50%,補貼不超過20萬元。
 
  第十條支持領軍企業形成國家戰略科技力量。
 
  (一)支持內容
 
  支持獲得國家及北京市科學技術獎項的單位。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場主體。
 
  2.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或獲得北京市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對于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資金獎勵,對于獲得北京市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資金獎勵。
 
  第十一條支持優秀技術經紀人。
 
  (一)支持內容
 
  開展優秀技術經紀人評比,按對接成效對其所在機構給予支持,用于對優秀技術經紀人的支持。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每年根據有效技術需求挖掘數量、促成技術合作數及總金額、組織的技術服務次數等,在我區技術交易機構中遴選出一批“服務之星”技術經紀人,按照“金牌”“銀牌”“銅牌”三個梯度,對其所在非盈利機構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按照梯度,對其所在非盈利機構分別予以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通過機構給予技術經紀人支持。
 
  第十二條支持科普基地。
 
  (一)支持內容
 
  支持首次被命名為市級科普基地的單位。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市級科普基地。
 
  2.被北京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命名為北京市科普基地。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支持金額為20萬元。
 
  第三章科技研發專項資金支持類科技項目
 
  第十三條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區發展。
 
  (一)支持內容
 
  支持新入區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擇優以科技研發專項資金給予項目租金支持。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單位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場主體。
 
  2.采取擇優原則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科技研發專項資金方式給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租用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部分,按當年度實際發生租金的50%給予支持。同一法人主體每年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累計不超過三年。
 
  第十四條支持重點領域科技攻關。
 
  (一)支持內容
 
  支持事關區域產業核心競爭力、自主創新能力的關鍵技術、關鍵零部件和重大裝備項目科研攻關。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市場主體。
 
  2.項目應為聚焦順義區重點高精尖產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科技攻關,或在提升社會建設、城市管理、民生服務等領域開展科技研發。
 
  3.對承擔科技部或北京市立項的科技計劃項目,給予不超過科技部或北京市科技計劃支持額度的50%給予科技研發專項資金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科技研發專項經費方式給予支持。根據項目的技術含量、市場前景、預期經濟社會效益等情況,經專家評審,給予不超過5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引導科技資源在順義布局。
 
  (一)支持內容
 
  支持國內外高校院所、領軍企業、科學家在我區設立創新研究院、研發中心等新型研發機構。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單位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場主體。
 
  2.對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的20%,給予資金支持。
 
  3.對區域經濟社會、創新生態做出巨大貢獻的,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科技研發專項資金方式給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國內外高校院所、領軍企業、科學家,按照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的20%,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推動科技成果落地轉化及應用。
 
  (一)支持內容
 
  支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產業化前景和需求的創新成果在順義轉化落地。根據在區內中試、轉化成熟度、產業應用、商業化水平,給予資金支持。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場主體。
 
  2.科技成果須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行業先進性。
 
  3.科技成果可直接應用于順義區重點發展的高精尖產業,且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4.科技成果于上一年度內在順義區中試轉化。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科技研發專項資金方式給予支持,經專家評審,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七條支持技術交易機構在順發展。
 
  (一)支持內容
 
  支持技術交易機構在順發展。技術交易項目落戶順義區的,核準實際履行金額后,給予科技研發專項資金支持。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申報主體在上一年度內應有技術交易項目落戶順義。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科技研發專項資金方式給予支持。對優秀技術交易機構年度實現技術交易額的1%給予支持,每個優秀技術交易機構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資金來源及支持方式
 
  做好相關經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并接受科技、財政、審計及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科技項目資金僅限于項目承擔單位用于科技研發投入,如項目單位遷出順義區,須全額退還科技項目資金。
 
  第十九條組織實施及管理機制
 
  順義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在全區范圍開展科技項目征集,同一項目在全區范圍內擇優、不重復兌現。探索實行公開競爭、直接補助、后補助、“揭榜”、股權(債權)投入等多元化資金支持方式和組織方式。開展科研項目“里程碑”式管理試點,根據階段性考核結果給予分階段支持;探索建立政策效果評估與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條本措施由順義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本措施有效期為4年,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首都科技條件平臺順義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順政發〔2017〕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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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義區促進創新發展加快推進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若干措施》

2022-11-24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點擊:

  順義區促進創新發展加快推進
 
  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重要論述,推進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著力釋放創新資源要素潛力、激發創新主體活力、優化創新生態環境,加快提升我區自主創新能力,實現引領性關鍵技術重大突破,集聚前瞻性科研成果就地轉化,促進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贏得國際科技競爭主動權,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總體思路
 
  聚焦前沿產業方向和我區優勢產業領域,圍繞解決行業重大技術問題和培育自主可控產業集群目標,打造一批以人才團隊高端、體制運行靈活為特征,在全國、全市具有重要影響的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充分發揮我區地理區位優勢、國際人才密集優勢,引導社會資本加大科技研發投入,突出企業創新主體作用。突破一批“卡脖子”關鍵核心技術,涌現一批世界領先的獨角獸企業和科技領軍企業,推動三大主導產業加速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世界級高精尖產業集群,以科技創新助力我區產業轉型升級
 
  第二章直接支持類科技項目
 
  第一條打造企業開放創新中心平臺。
 
  (一)支持內容
 
  鼓勵龍頭企業牽頭,與高校院所、中小企業共建創新中心,提升產業創新能力。對新引進或新獲批國家級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等資質的給予資金支持;新引進或新獲批北京市級技術創新中心、科技研發機構、工程研究中心等資質給予資金支持。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高校院所在順義區設立的研發機構。
 
  2.申報主體為年度內新引進或新獲批科技部認定的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年度內新引進或新獲批北京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認定的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科技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統稱研發機構)。
 
  3.上述資金支持,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即,只按照支持對象所獲最高級別資質給予相對應的資金支持,對于所獲多個同級別資質的只給予一個資質資金支持。獲得更高級別資質時,可以補足支持資金的差額。
 
  4.對新引進、資質在有效期內的研發機構給予支持。
 
  5.對非新引進、資質有效期滿后復核通過的研發機構不予支持。
 
  6.對新引進、資質在有效期內的申報單位進行實地核查,查看是否在順義區內有實際辦公場所和人員。如沒有,則不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分別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級資質給予100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市級資質給予100萬元資金支持。
 
  第二條大力培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一)支持內容
 
  支持開展科技創新研發投入活動,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有一定貢獻,首次認定、新入區及再次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申報主體為年度內首次認定或再次重新認定,以及由外省、直轄市、自治區或北京市其他區遷入且資質在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3.申報主體具有稅收貢獻。
 
  4.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對首次認定和新入區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資金支持,對再次重新認定通過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
 
  第三條打造專業化孵化服務平臺體系。
 
  (一)支持內容
 
  支持新認定的國家級、市級、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培育高成長性科技企業并落地順義區發展。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在順義區內運營滿2年的專業創新孵化服務平臺。
 
  2.申報單位在上一年度內獲得國家級、市級、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質,或獲得國家級、市級眾創空間資質。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對新認定國家級、市級、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60萬元、50萬元資金支持;眾創空間按50%比例支持,國家級、市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資金支持;已獲得順義區財政資金支持的,不再給予支持。按出孵成效,出孵企業落地順義區發展的,每出孵1家給予孵化器、眾創空間5萬元,總額不超過50萬元資金支持。
 
  第四條支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
 
  (一)支持內容
 
  支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對首次認定或新引進的市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給予支持。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申報主體為年度內新獲批或新引進且資質在有效期內的北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對首次認定、新引進且在有效期的市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給予30萬元資金支持。
 
  第五條鼓勵本區企事業單位參與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建設。
 
  (一)支持內容
 
  支持在順科研儀器設備擁有單位向社會開放共享科研設施與儀器并提供創新服務,并支持其申報首都科技條件平臺。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開放單位將能夠對外開放共享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納入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并向社會開放共享和提供相應服務,具體如下:
 
  1.有較強意愿加入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并擁有穩定的對外服務隊伍和能力,管理規范。
 
  2.擁有一定量的可開放科研設施與儀器,并具有較好的開放共享基礎。
 
  3.能夠對接“三城一區”、服務企業創新需求,并具備支撐和服務高精尖產業發展,助力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能力。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根據設備開放量和服務水平,對經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年度考核評為優秀和良好的,并具備20%及以上訂單服務區內科技企業創新需求的,給予對外開放單位市級補貼的50%配套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六條大力促進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發展。
 
  (一)支持內容
 
  支持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企業發展,對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實現放量增長的給予獎勵。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企業。
 
  2.申報主體年主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含)、3億元(含)、5億元(含),且同比增速超過20%的,分別給予不超過20萬元、50萬元、80萬元資金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對應級別進行資金支持。
 
  第七條提升區域主導產業綜合性研究水平。
 
  (一)支持內容
 
  支持在我區開展的與主導產業和重點領域相關的科技創新研究項目,采取“揭榜”方式給予資金支持。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通過公開征集,圍繞我區重點產業領域,聚焦科技發展過程中的共性問題,解決制約企業技術發展的關鍵核心技術。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前補助方式給予支持。經專家評審,對揭榜主體給予不超過2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八條促進技術市場發展。
 
  (一)支持內容
 
  支持企事業單位及科研院所積極開展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促進技術交易,實現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科研院所。
 
  2.技術賣方需注冊在我區,且當年在科技部門認定登記的技術成交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含)以上且實現同比增長。
 
  3.技術成交額累計5000萬元(含)以上至1億元以下的,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累計1億元(含)以上至5億元以下的,給予30萬元資金支持;累計5億元(含)以上至10億元以下的,給予50萬元資金支持;累計10億元(含)以上,給予100萬元資金支持。
 
  4.上述資金支持,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即,只按照支持對象所獲最高級別給予相對應的資金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創新主體按照對應級別進行資金支持,不超過100萬元。
 
  第九條鼓勵本區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首都科技創新券。
 
  (一)支持內容
 
  支持符合首都科技創新券政策要求的企業因開展科研創新創業活動、實施技術創新項目需要,申請首都科技創新券。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在職正式職工不多于100人(含),注冊資金不高于2000萬元(含),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不含),且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管理規范,無不良誠信記錄。
 
  3.主營業務方向符合新一代信息技術、醫藥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綠色能源與節能環保等高精尖產業領域,具有較高科技含量、市場前景和較好成長性。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對申請創新券補貼的企業進行配套補貼,補貼標準為企業與實驗室業務金額支付現金部分的50%,補貼不超過20萬元。
 
  第十條支持領軍企業形成國家戰略科技力量。
 
  (一)支持內容
 
  支持獲得國家及北京市科學技術獎項的單位。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場主體。
 
  2.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或獲得北京市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對于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資金獎勵,對于獲得北京市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資金獎勵。
 
  第十一條支持優秀技術經紀人。
 
  (一)支持內容
 
  開展優秀技術經紀人評比,按對接成效對其所在機構給予支持,用于對優秀技術經紀人的支持。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每年根據有效技術需求挖掘數量、促成技術合作數及總金額、組織的技術服務次數等,在我區技術交易機構中遴選出一批“服務之星”技術經紀人,按照“金牌”“銀牌”“銅牌”三個梯度,對其所在非盈利機構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按照梯度,對其所在非盈利機構分別予以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通過機構給予技術經紀人支持。
 
  第十二條支持科普基地。
 
  (一)支持內容
 
  支持首次被命名為市級科普基地的單位。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市級科普基地。
 
  2.被北京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命名為北京市科普基地。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支持金額為20萬元。
 
  第三章科技研發專項資金支持類科技項目
 
  第十三條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區發展。
 
  (一)支持內容
 
  支持新入區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擇優以科技研發專項資金給予項目租金支持。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單位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場主體。
 
  2.采取擇優原則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科技研發專項資金方式給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租用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部分,按當年度實際發生租金的50%給予支持。同一法人主體每年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累計不超過三年。
 
  第十四條支持重點領域科技攻關。
 
  (一)支持內容
 
  支持事關區域產業核心競爭力、自主創新能力的關鍵技術、關鍵零部件和重大裝備項目科研攻關。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市場主體。
 
  2.項目應為聚焦順義區重點高精尖產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科技攻關,或在提升社會建設、城市管理、民生服務等領域開展科技研發。
 
  3.對承擔科技部或北京市立項的科技計劃項目,給予不超過科技部或北京市科技計劃支持額度的50%給予科技研發專項資金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科技研發專項經費方式給予支持。根據項目的技術含量、市場前景、預期經濟社會效益等情況,經專家評審,給予不超過5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引導科技資源在順義布局。
 
  (一)支持內容
 
  支持國內外高校院所、領軍企業、科學家在我區設立創新研究院、研發中心等新型研發機構。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單位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場主體。
 
  2.對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的20%,給予資金支持。
 
  3.對區域經濟社會、創新生態做出巨大貢獻的,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科技研發專項資金方式給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國內外高校院所、領軍企業、科學家,按照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的20%,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推動科技成果落地轉化及應用。
 
  (一)支持內容
 
  支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產業化前景和需求的創新成果在順義轉化落地。根據在區內中試、轉化成熟度、產業應用、商業化水平,給予資金支持。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1.申報主體應為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經營,并形成一定區域貢獻(包括但不限于就業、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等)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場主體。
 
  2.科技成果須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行業先進性。
 
  3.科技成果可直接應用于順義區重點發展的高精尖產業,且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4.科技成果于上一年度內在順義區中試轉化。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科技研發專項資金方式給予支持,經專家評審,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七條支持技術交易機構在順發展。
 
  (一)支持內容
 
  支持技術交易機構在順發展。技術交易項目落戶順義區的,核準實際履行金額后,給予科技研發專項資金支持。
 
  (二)支持條件及標準
 
  申報主體在上一年度內應有技術交易項目落戶順義。
 
  (三)支持方式及金額
 
  采取科技研發專項資金方式給予支持。對優秀技術交易機構年度實現技術交易額的1%給予支持,每個優秀技術交易機構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資金來源及支持方式
 
  做好相關經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并接受科技、財政、審計及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科技項目資金僅限于項目承擔單位用于科技研發投入,如項目單位遷出順義區,須全額退還科技項目資金。
 
  第十九條組織實施及管理機制
 
  順義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在全區范圍開展科技項目征集,同一項目在全區范圍內擇優、不重復兌現。探索實行公開競爭、直接補助、后補助、“揭榜”、股權(債權)投入等多元化資金支持方式和組織方式。開展科研項目“里程碑”式管理試點,根據階段性考核結果給予分階段支持;探索建立政策效果評估與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條本措施由順義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本措施有效期為4年,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首都科技條件平臺順義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順政發〔2017〕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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