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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提高發展水平的若干意見
來源:未知 日期:2015-08-11 點擊:次
建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要決策,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大創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成功實踐和重要組成部分。經過20多年的艱苦創業,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已發展成為我國土地集約程度較高、現代制造業集中、產業集聚效應突出的外向型工業區,充分發揮了窗口、示范、輻射和帶動作用。同時,也存在著總體發展不平衡、片面追求園區規模和引資數量等問題。為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提高發展水平,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發展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發展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提高吸收外資質量為主,以發展現代制造業為主,以優化出口結構為主,致力于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致力于發展高附加值服務業,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向多功能綜合性產業區轉變”的發展方針,以外資帶動內資,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充分發揮輻射帶動作用,推動形成若干新的經濟增長點,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二)今后一個時期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目標:努力建設成為促進國內發展和擴大對外開放的結合體;成為跨國公司轉移高科技高附加值加工制造環節、研發中心及其服務外包業務的重要承接基地;成為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和高素質人才的聚集區;成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支撐點;成為推進所在地區城市化和新型工業化進程的重要力量;成為體制改革、科技創新、發展循環經濟的排頭兵。
(三)當前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要著力把握好以下幾點:一要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實現體制、機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不斷提高發展水平。加快實現從單純發展制造業為主向發展現代制造業和承接國際服務外包轉變,從注重規模效益向注重質量效益轉變,從偏重技術引進向注重消化吸收創新轉變,從依靠政策優勢向依靠體制優勢和綜合投資環境優勢轉變。二要自覺服從國家經濟大局和宏觀調控,更加注重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更加注重引進高新技術和開發創新,更加注重開發項目的質量和效益,更加珍惜和合理開發利用土地。三要始終堅持體制創新,增強自主發展能力。要區別于城市的行政區,不斷完善集中精簡、靈活高效、親商務實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優化綜合投資環境,努力為區內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競爭環境和良好服務。
二、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提高發展水平的工作重點
(四)抓緊研究制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為其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依法制定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五)堅持和完善精簡高效的管理體制。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管理機構一般是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除其中具有企業性質的外,根據授權行使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審批、經濟協調與管理等職能。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原則上不與所在行政區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會建制。
(六)嚴格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進行開發建設。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要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并實行統一管理。符合條件、確有必要擴大規劃面積或調整區位的,應當按照《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建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的規定報批;建設用地必須以現代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承接服務外包業為主,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規模的商業零售,不得用于房地產開發;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工作。
(七)堅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集約、高效開發利用土地。要加強對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增長、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規劃實施的考核制度。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和供應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單獨組織報批,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圍內,不改變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用地,有關部門應依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八)繼續對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勵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內基礎設施項目及公用事業項目給予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等。
(九)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繼續實行對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貸款貼息政策,適當增加貸款貼息規模,對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同等的貼息政策;中西部外貿發展專項基金、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援助資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
(十)推動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在新一輪國際產業轉移中大力吸引跨國公司投資。鼓勵跨國公司在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研發中心、財務中心、技術服務中心、培訓中心、采購中心、物流中心、運營中心和配套基地。鼓勵通過設立創業服務機構、留學生創業園等,吸引高素質人才進區投資創業。抓緊研究鼓勵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承接高附加值服務業和服務外包業務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完善鼓勵創新保障體系。
(十一)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和加工貿易優化升級。鼓勵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申請設立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出口監管倉庫和保稅倉庫;支持條件成熟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與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和保稅物流園區聯動試點,實現優勢互補。
(十二)完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環境綜合評價體系。要增加高新技術產業集聚程度、環境保護等指標的考核內容,推動開展區域環境管理標準化的認證工作,有效控制高消耗、有污染、低水平的項目。
三、加強對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組織領導
(十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繼續辦好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重要性,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支持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在新形勢下創新體制和機制,為其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和政策環境。
(十四)商務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建設部等部門加強對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的宏觀指導,幫助解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中面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積極支持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加快向多功能綜合性產業區發展。
(十五)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要根據本意見制訂和實施具體落實方案,通過自身努力,加快實現發展目標,更好地發揮在改革開放中的窗口、示范、輻射和帶動作用,努力在世界同類產業區中保持競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