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創新型城市工作指引
來源:未知 日期:2017-06-15 點擊:次
為深入貫徹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和《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部署,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要發揮各地在創新發展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尊重科技創新的區域集聚規律,因地制宜探索差異化的創新發展路徑,建設若干具有強大帶動力的創新型城市和區域創新中心,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總體要求創新決定城市未來,創新引領未來城市。創新型城市是以科技創新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驅動力,擁有豐富的創新資源、充滿活力的創新主體、高效的創新服務和政府治理、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對建設創新型省份和國家發揮顯著支撐引領作用的城市。
建設創新型城市是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國家創新體系和構建創新型國家核心支點的必然要求;是培育新動能、發展新經濟,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的內在需要;是貫徹落實國家區域發展戰略,推動區域協調發展的重要支撐;是破解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系列問題,完善城市創新發展內涵和理念的重要舉措。
(一)指導思想。
認真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和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創新、— 1 —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為主線,發揮科技創新對全面創新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基礎、關鍵、引領作用,著力推動產業技術創新和轉型升級,著力發展壯大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人才等創新力量,著力做大做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創新載體,著力營造創新創業良好生態,著力提升政府創新治理能力,探索各具特色的城市創新發展路徑,讓創新成為城市發展的核心動力,打造若干區域創新示范引領高地,為實現 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目標提供有力支撐。
(二)建設原則。
創新驅動。將創新作為城市發展的第一動力,把創新驅動發展作為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戰略,發揮科技創新對全面創新的引領作用,培育新動能、發展新經濟。
突出特色。根據不同城市的資源稟賦、產業特征、區位優勢、發展水平等基礎條件,突出自身優勢特色,明確不同類型城市的發展方向和重點任務,引導城市探索各具特色的創新發展模式。
地方主體。發揮地方主體作用,鼓勵地方積極探索。發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籌協調作用,加強省市共建,發展創新型城市群。加強中央部門協同和央地聯動,強化區域協同和開放共享。
— 2 —綠色低碳。營造優良的人居環境和城市生態,努力把城市建設成為人與人、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美麗家園。
(三)發展目標。
到 2018 年,全國有若干城市進入創新型城市行列,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支出占地區生產總值(GDP)比重超過全國平均水平,形成一批高端引領的創新型企業、人才團隊,若干重點產業進入全國乃至全球價值鏈中高端,城市創新發展的基礎設施和人居環境進一步完善,基本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到 2020年,全國范圍內更多城市進入創新型城市行列,R&D 占 GDP 比重超過 2.5%,部分城市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創新型城市,科技創新成為區域重要的戰略資源、綜合實力的主要支撐和政策制定與制度安排的核心要素,形成一批創新體系健全、創新績效高、經濟社會效益好、創新輻射引領作用強的區域創新中心,對建設創新型省份和創新型國家形成有力支撐。
二、重點任務一個城市成長為創新型城市是一個歷史演進的過程,也是內生驅動力不斷轉換和升級的過程。各城市應根據本地實際和特色,揚長避短,有選擇性地確立發展方向、制定發展任務、明確發展重點,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創新發展模式和橫向錯位發展、縱向分工協作的發展格局。
— 3 —(一)抓改革政策的落地。深化科技、經濟、政府治理等領域改革,最大限度釋放創新活力。狠抓國家已經出臺的各項改革舉措和政策措施的落地,加強各類創新政策的銜接配套,讓廣大科研人員享受更多的“獲得感”。先行探索符合本地實際的創新政策,構建涵蓋科研院所、高校、企業、中介機構等各類創新主體,覆蓋從基礎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轉移到產業化等創新鏈各個環節的產業、財稅、金融、人才、知識產權保護以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體系,改善現有的創新要素獲取與利用機制,降低創新創業的隱形門檻和各類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激發創造力和注重開放性激勵性的體制機制。
(二)抓創新要素的集聚。積極開展與國內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與交流,共建研究院、實驗室,集聚國內外高端人才、資金、技術和信息等創新資源,培育壯大新型研發組織。加強產學研合作,構建多種形式覆蓋完整創新鏈、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形成創新的吸附效應、聚合效應、規模效應和品牌效應。引導中央和省級科研院所、高校、企業等創新主體與城市創新要素深度融合,加快創新成果溢出,支撐服務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加強城市內及城市間各類創新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創新資源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三)抓創新成果的轉化。推動高校和科研院所、企業科技— 4 —成果轉移轉化,建設科技成果中試與產業化載體,形成以企業技術創新需求為導向、以市場化交易平臺為載體、以專業化服務機構為支撐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新格局。實施產業技術創新重大工程或行動,強化政策、研發平臺、項目、人才、園區、產業化的一體化部署,加快突破應用一批產業關鍵核心技術,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現代產業技術創新體系,持續發展壯大本地特色優勢產業,形成具有全國乃至全球競爭力的產業。
(四)抓創新企業的培育。把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作為科技創新與經濟社會發展對接融合的重要抓手,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投入、研發和成果推廣應用的主體。推動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培育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創新型領軍企業和一批小而強、小而專、小而精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創新型產業集群,加快形成創新型經濟格局。
(五)抓創新載體的建設。加強科技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作為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核心載體和重要平臺,加快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業科技園區、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和技術創新中心、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與發展,打造區域創新示范引領高地。加強規劃引導和— 5 —統籌布局,創新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推動創新主體集聚、創新資源聚合、創新服務聚焦、新興產業聚變。推動各類園區和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建設一批專業化公共服務平臺和創新創業載體,加強各類創新平臺和研發基地資源共享和開放合作。
(六)抓創新人才的激勵。實施重大人才工程,創新人才培養、使用和引進模式,完善創新型人才流動和服務保障模式。發揮政府、市場、專業組織、用人單位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以創新業績和實際貢獻為導向,加快建立科學化、社會化、市場化的人才分類評價制度。完善科研人員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賦予創新領軍人才更大人財物支配權、技術路線決定權,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激勵機制。
(七)抓創新服務的完善。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整合科研資源,面向市場提供專業化的研發服務。鼓勵研發類企業專業化發展,積極培育市場化研發中介和研發服務外包新業態。加快發展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服務,鼓勵不同所有制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大力發展知識產權代理、法律、信息、咨詢、培訓等服務,構建全鏈條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鼓勵發展科技戰略研究、科技評估、科技招投標、管理咨詢等科技咨詢服務業。
(八)抓創新投入的帶動。進一步加大地方財政科技投入,促進政府引導性投入穩步增長、企業主體性投入持續增長。創新— 6 —科技金融服務模式,構建多元化、多層次的科技創新投融資體系,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積極發展天使投資,壯大創業投資規模,穩妥推進互聯網金融創新。建立運行高效、風險可控的融資平臺,積極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科技保險、科技融資擔保風險補償等金融創新服務。充分發揮科技成果轉化、中小企業創新、新興產業培育等方面基金作用,引導帶動社會資本投入創新。
(九)抓創新對社會民生的支撐。依靠科技創新破解綠色發展難題,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依靠創新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不斷增強發展整體性。構建一批支持農村科技創新創業的“星創天地”,為農村創業者提供技術研發服務。依靠科技創新建設低成本、廣覆蓋、高質量的公共服務體系,讓更多的人享有更宜居的生活環境、更好的醫療衛生服務、更放心的食品藥品。
(十)抓創新生態的營造。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創新創業制度門檻。依托行業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選擇重點產業領域建設一批以成果轉移轉化為主要內容,專業服務水平高、創新資源配置優、產業輻射帶動作用強的眾創空間,支撐實體經濟發展。加快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開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 7 —地城市示范,舉辦創新創業大賽等各類活動。完善全社會創新創業的政策環境,營造寬松包容、追求卓越的創新文化。加強科學技術普及,提高全社會科學素質。推動創新要素在區域內和跨區域流動,以開放的胸襟融入全國及全球創新網絡。
三、建設程序(一)統籌布局。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創新驅動發展的整體部署,統籌考慮東、中、西及東北區域布局,結合城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設需求,在不同地區選擇若干具備基礎、帶動作用強的城市開展創新型城市建設。城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編制創新型城市建設方案,主要包括發展基礎、建設思路、原則目標、重點任務、保障措施、監測評價等,建設期限原則上 2—3 年。
(二)開展建設。城市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揮主體作用,積極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加強建設方案任務落實和監測評價。每年 3 月底前,城市將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的上一年度建設進展報告報送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統籌支持和推動創新型城市建設。
(三)監測評價。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建設創新型城市指標體系,設立若干考核指標,引導建設方向和目標任務,— 8 —通過指標監測和社會調查等加強對建設進程的監測,統籌開展總結評價,及時公布評估結果。城市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應結合自身實際完善創新型城市建設監測評價機制,加強監督考核,于建設期結束前半年內開展建設情況總結驗收。
四、組織實施和政策保障(一)加強組織領導。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城市建立協同推進工作機制,加強統籌部署、協調推進。城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推進創新型省份和創新型城市建設。城市應成立創新型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科技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建立協同推進機制,強化支撐保障和任務落實。
(二)加大政策支持。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統籌支持和政策指導,統籌提出差異化支持措施,對符合條件的科研任務、創新基地和研發平臺、科技人才、創新政策、改革試點等給予積極支持。城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制定出臺支持創新型城市建設的系列政策,加強對區域內各創新型城市的統籌推動,建設一批創新型城市群。城市制定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的政策文件,統籌提出系列推進措施,不斷加大科技投入,加大支撐保障和落實力度。
(三)完善政府創新治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城市加— 9 —快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強化政府抓戰略、抓規劃、抓政策、抓服務等職能,構建完善城市科技管理基礎制度,形成多元參與、協同高效的創新治理格局。加強城市管理和服務體系智能化建設,促進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與城市管理服務融合,提升城市創新治理和服務水平。
(四)培育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城市發揮市場配置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構建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營造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環境。
破除限制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發展的不合理準入障礙,打破制約創新的行業壟斷和市場分割,強化市場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對創新的引導,促進優勝劣汰,增強市場主體創新動力。
(五)強化宣傳引導。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城市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強政策解讀,做好輿論引導,定期開展交流研討,及時宣傳報道城市創新發展的新進展新成效,及時總結創新型城市建設的好經驗好做法,營造建設創新型城市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