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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河北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河北省農業科技園區評估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3-01-10 點擊:次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冀科農規〔2023〕1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
為進一步加強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管理,根據工作實際,省科技廳對《河北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河北省農業科技園區評估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1月1日
正文
河北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
為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進一步加強農業科技園區建設與規范化管理,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打造現代農業創新發展引領區和示范區,增強科技對建設農業強省的戰略性支撐作用,全面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和鄉村振興,依據《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國科發農〔2020〕173號),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科技園區,是指由河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批準建設的省級農業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第二條園區建設與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企業主體、農民受益”的原則,集聚創新資源,拓展農村創新創業、科技展示示范、成果轉化推廣和高素質農民培訓四大功能,強化創新鏈,支撐產業鏈,激活人才鏈,提升價值鏈,分享利益鏈,把園區建設成為現代農業創新驅動發展的高地。
第三條本辦法主要包括園區申報、審核、建設、管理、監測、評估及支持政策等內容。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省科技廳負責園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統籌管理,研究制定園區建設發展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園區的認定、監測、評估等工作。
第五條省科技廳聘請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園區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園區發展戰略與政策研究、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指導,并參與相關論證、評審、監測、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園區建設的協調推進工作,落實園區建設有關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
第七條園區申報主體應成立園區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園區的協調推進和統籌管理,落實國家地方有關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組建園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工作專班,具體負責園區規劃編制落實、基礎設施建設、創新能力建設、科技平臺建設、產業發展及日常管理等園區建設與管理工作,激發調動骨干企業等園區建設主體的積極性;鼓勵園區組建具有法人資格的管理服務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通過市場機制推進園區發展。
第三章申報與審核
第八條園區申報條件:
(一)園區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為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保障園區建設規劃的實施和配套資金的落實。
(二)園區應有明確的建設主體,建設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園區應有科學的規劃方案,園區建設定位科學,功能分區合理,主導產業突出,基礎設施完善,建設內容具體,支持政策配套,并已正式成為市級農業科技園區一年以上(含一年)。
(四)園區建設規劃應符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要求,并經園區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
(五)園區核心區應有明確的地理界線,相對集中成片,面積在2000畝以上。核心區、示范區、輻射區布局合理,定位清晰。
(六)園區應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有較好的研發基礎和設施條件、創新創業平臺,有穩定的技術依托單位和創新團隊,有一支科技特派員隊伍,有完善的人才培養、技術培訓、成果轉化服務體系,有較強的科技投入、成果轉移轉化能力。
(七)園區應有一批農業科技型企業、科技服務機構,有產品品牌,能有效提高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能為高素質農民培訓提供場所,為大學生、農民工返鄉創業等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務平臺。
(八)園區要有健全的管理服務機構,能統籌科技資源,協調推進園區建設。主要包括:園區建設領導小組、園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工作專班、園區建設專家團隊等。有與園區建設運行相配套的資金、人才、科技等規章制度,有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運行機制,對當地農業主導產業發展具有支撐作用。
第九條園區申報程序:
(一)由園區申報主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經所在市人民政府同意,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條園區申報材料:
(一)園區建設申報書(見附件1)。
(二)園區建設總體規劃(見附件2)。
(三)園區三年建設實施方案(見附件3)。
(四)園區建設領導小組、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工作專班、園區建設專家團隊、園區建設主體及技術合作協議等有關附件材料。
第十一條園區論證與審核:
(一)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申報園區進行實地考察,提出園區建設的相關建議,并形成考察報告。
(二)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申報園區進行論證,形成論證意見。論證結果經省科技廳黨組會議審定并公示后,予以發布。
第四章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園區申報主體應按照專家論證意見進一步修訂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經園區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報省科技廳備案后執行。
第十三條園區建設領導小組、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工作專班負責協調和落實各級政府有關園區的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推進園區建設。
第十四條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整合本地區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傾斜支持園區發展。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支持園區發展的相關政策。
第十五條園區建設應堅持新發展理念,制定出臺優惠政策,以推動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推動科技服務業和創新創業政策在園區落地生根;應積極吸引優勢企業和優秀人才入駐園區,著力孵化涉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農業高新技術產業,推動園區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綠色化方向發展;應強化一二三產實質融合,積極推進產城、產鎮、產村融合;應著力營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良好環境,打造一批“星創天地”等創新創業平臺。
第十六條園區實行年度報告和統計監測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園區通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上年度工作報告和統計監測報表等材料報送省科技廳。年度工作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園區建設進展、經驗總結、存在問題與下一年度工作重點等。對園區創新能力進行統計監測,園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工作專班應及時組織填報監測數據報表,并對數據真實性負責。園區年度工作報告和統計監測報表作為園區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園區規劃和建設主體的調整。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新要求,對接區域現代農業建設需要,園區規劃需要調整的,園區申報主體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規劃調整申請,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省科技廳審核同意后,制定園區規劃和實施方案,經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和規劃論證后報省科技廳備案。建設主體需要調整的,園區申報主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八條園區退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園區發生重大變化,不再具備建設條件的園區,園區申報主體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退出申請,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廳,并經省科技廳黨組會議審定后予以取消。
第五章綜合評估
第十九條園區實行動態管理和評估。園區評估分批進行,每個園區原則上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條評估不合格的園區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為一年。整改后經評估合格的繼續保留園區資格,不合格則取消其園區資格。
第二十一條無故不參加評估的園區,取消園區資格,原則上3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二十二條引導創新資源向園區集聚,同等條件下,各級各類科技計劃、創新創業服務平臺等優先在園區布局、向園區傾斜。加大對評估優秀、良好園區的支持力度,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園區申請建設國家農業科技園區,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申請建設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河北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冀科農規〔2021〕1號)同時廢止。
附件
附件1
河北省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申報書
(參考格式)
附件2
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總體規劃
(參考格式)
1.提要
2.概況(所在地區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園區概況、優
劣勢分析等)
3.園區建設的必要性
4.總體思路與目標
5.功能布局與建設定位
6.主要建設任務與考核指標
7.組織管理與運行機制
8.投資估算、資金籌措與效益分析
9.配套政策與保障措施
10.建設年度任務與進度安排
11.有關附件(園區規劃圖、表格及文件等)
附件3
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實施方案
(參考格式)
1.總體概況
2.重大意義
3.基礎條件
4.目標定位
5.重點任務
6.保障措施
7.實施步驟
正文
河北省農業科技園區評估管理
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河北省農業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評估(以下簡稱“評估”)工作,根據《河北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評估實施細則。
第二條河北省科學技術廳建立和實施園區動態管理和評估制度,采用現場考察和會議評估相結合方式,分批對園區建設進行評價,原則上三年為一個評估周期。
第三條評估目的是了解和掌握園區建設狀況,總結建設經驗,發現存在問題,以評促建,鼓勵先進,推動園區規范建設、科學發展,提升園區綜合實力,更好發揮園區示范引領帶動作用。
第四條評估指標體系包括建設規模、創新服務、產業帶動、綜合效益與組織管理等五部分(評估指標詳見附件1)。具體評估內容及權重,根據園區建設發展實際需要,適時進行優化調整。評估結果按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檔次確定。
第五條評估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堅持以評促建、注重實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評估組織
第六條省科技廳負責園區評估的組織,包括:制訂園區評估管理實施細則,組織開展評估工作,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
第七條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歸口管理園區的評估組織工作,審核園區評估材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完成省科技廳交辦或委托的評估工作。
第三章評估程序
第八條省科技廳制定印發年度園區評估通知,確定當年園區評估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園區進行自評估。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參加評估的園區,在評估通知印發后10個工作日內,由園區申報主體經市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省科技廳提出延期評估申請,經省科技廳核準后,可參加下一年評估。一個評估期內評估延期原則上不超過一次。
第九條園區建設領導小組、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工作專班按照評估通知及要求開展自評估工作,撰寫《河北省農業科技園區年度自評估報告》(詳見附件2),準備相關佐證材料。評估材料經當地人民政府審核蓋章后,提交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園區進行初步評估,將評估結果及各園區評估材料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一條省科技廳組織召開園區評估會議,聘請技術、管理等領域的專家組成評估專家組,對園區進行評估,參考各市推薦意見,提出園區評估等次建議。評估專家實行回避制度,與園區建設有直接利害關系者,不能作為評估專家。
評估會議由評估專家組組長主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審閱《河北省農業科技園區年度自評估報告》、園區年度報告統計監測數據及佐證材料;
2.聽取園區建設情況匯報;
3.進行質詢答辯;
4.專家評估打分;
5.專家組匯總評估結果,提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檔次園區建議名單。
第十二條根據會議評估結果,采取抽查或委托的方式,組織對園區進行現場考察,并形成現場考察意見。
第十三條根據專家會議評估和現場考察等情況,提出園區評估結果建議。評估結果經省科技廳黨組會議研究審定并公示后,采取適當方式發布。
第四章評估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加大對評估優秀、良好園區的支持力度,各級各類科技計劃、創新創業服務平臺等同等條件下優先向園區傾斜。
第十五條評估“不合格”園區,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滿前一個月提出評估申請,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省科技廳。
第十六條整改逾期未提交申請的園區、整改后評估仍不合格的園區,取消園區資格。無故不參加評估的園區,取消園區資格,原則上3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五章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參加評估的園區應當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規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假報數據,不得以不正當方式影響評估的公正性。凡弄虛作假的園區,省科技廳給予撤銷處理。
第十八條工作人員和評估專家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科學、公正、獨立地履行評估職責,不得收受評估對象的禮品、禮金等,不得對外發布評估工作中的信息。如有違反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河北省農業科技園區評估管理實施細則》(冀科農規〔2021〕2號)同時廢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