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廣西產業園區管理辦法(試行)》印發→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4-10-11 點擊:次
廣西產業園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自治區黨委十二屆八次全會精神,更好規范自治區產業園區的設立、建設、運行和管理,推動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園區,是指經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以發展制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為主的特定區域,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集中區、示范園區)、產業園(區、示范區)、邊(跨)境經濟合作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等。
第三條 產業園區應當按照戰略要優、目標要清、風險要低、制度要順、信息要暢、場景要好、產業要多、效益要高和設施一流、管理一流、服務一流、政策一流的目標要求,加快建設分布式協同式、數字化現代化、實業性開放性產業園區。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產業園區的設立、擴區、調區、退出等審批。
自治區園區辦統籌全區產業園區設立運行、規劃建設、政策制定、改革發展和管理考評等工作。
自治區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商務廳依據職責管理全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集中區、示范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邊(跨)境經濟合作區。
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協同推進產業園區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各設區市、縣(市、區)黨委、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產業園區建設管理工作,為產業園區建設發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五條 國務院及相關部委出臺涉及各類開發區及產業園區規定的,從其規定。鼓勵各設區市發展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國家序列的產業園區。
第二章 設立、擴區、調區
第六條 產業園區的設立、擴區、調區,應按照下列步驟:
(一)申請。設區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報材料提交要求見附件)。
(二)初審。自治區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專業論證,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三)會審。自治區園區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機構對初審意見進行會商、核驗,形成會審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特殊情況下,可由自治區園區辦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將初審和會審合并進行。
(四)批準。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申報設立產業園區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要求,四至范圍明確,規劃布局合理。
(二)主導產業明確,特色優勢突出,產業鏈完整,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顯著支撐和帶動作用。
(三)產業基礎良好,依托城鎮社區、江河海港、公路場站、鐵路樞紐,具備產業發展所需交通、通訊、用地、用能以及其他要素條件。
(四)符合新發展理念要求和安全生產規定。
(五)管理機構和運行機制健全,政策穩定和建設資金來源穩定,企業吸引力、產業集聚力和區域競爭力較強。
第八條 規范設立的自治區級產業園區名稱,原則上依次為漢字“廣西”、“設區市、縣(市、區)名或區域特征或特色產業名”、“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
第九條 產業園區擴區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產業園區發展趨于飽和,土地供應率達到80%以上,土地建成率達到70%以上,需要拓展新的空間。
(二)產業園區投入、產出強度等主要經濟指標原則上高于全區同類型園區平均水平。
(三)擬拓展區域在城鎮開發邊界內,符合相關規劃要求。
(四)近3年未發生過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和生產安全事故。
落實國家、自治區重大戰略需要擴區的除外。
第十條 產業園區調區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要求及設區市發展需要,對產業園區原批準范圍空間規劃進行調整的。
(二)產業園區原批準范圍因地下資源、地質災害等客觀原因不再具備產業發展條件、需要搬遷的。
(三)產業園區原批準范圍已轉型為城市功能區,不再適合發展制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的。
第十一條 產業園區管理實行“區政合一”或“管委會+公司”模式,推行一個管理機構、一套班子、多塊牌子的管理方式,情況特殊的可結合實際實行跨區域代管。原則上設區市本級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不超過3個,縣(市、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不超過1個。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二條 產業園區規劃建設應堅持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集約高效、產業特色突出的原則,構建“4+3+7”矩陣式園區布局。
第十三條 產業園區規劃建設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集約節約用地,合理控制規模。其區域須在城鎮開發邊界內,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不突破生態保護紅線。
第十四條 自治區組織編制全區產業園區總體發展規劃,各設區市組織編制本市產業園區總體發展規劃和各園區詳細規劃。
第十五條 各設區市應當建立產業園區用地保障機制,實行“標準地”供應。支持有條件的產業園區通過收購儲備、合作經營、自主開發等方式,對閑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設用地進行再開發。探索推進不同產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
第十六條 高標準建設“十有”產業園區。園區基礎設施應達到“七通一平”,特殊需要的應達到“十通一平”。
第十七條 積極引進社會資本合作共建產業園區,鼓勵中央企業、地方國企、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等各類企業參與產業園區建設。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十八條 產業園區應當依據產業發展規劃,鼓勵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科技含量高、投資強度大、經濟效益好、產業關聯度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進入園區發展。
第十九條 產業園區應當依法實施市場準入和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加強對建設項目產業政策、規劃選址、環境評價、安全評價、用地標準等的審查。
第二十條 禁止在產業園區建設下列項目:
(一)采用國家和自治區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的項目。
(二)生產國家和自治區明令淘汰產品的項目。
(三)國家和自治區明令禁止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一條 產業園區應圍繞主導產業加強招商引資,重點引進培育鏈主企業、龍頭企業、大型企業、瞪羚企業和獨角獸企業,依托地區產業基礎和特色資源延鏈補鏈強鏈建鏈,發展優勢產業集群。
第二十二條 產業園區應當推動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因地制宜發展以高技術、高效能、高質量為特征的新質生產力,培育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新動能。
第二十三條 產業園區應用好用足各類政策,為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大力實施“掌上辦”、“免申即享”,確保惠企政策“應享盡享”、“直達快享”。
第二十四條 產業園區應按照投資、貿易、消費、資金流動、人員往來、物流暢通等便利化要求,打造國內國際雙循環市場經營便利地示范區。持續完善園區服務標準體系,推行“簽約即服務”、“拿地即開工”、“竣工即投產”等保障服務。
第二十五條 產業園區應健全運行監測統計體系,配備專業人員,明確工作職責,建立流程標準,準確報送信息,及時調度運行。
第五章 考評、分級、退出
第二十六條 產業園區實行綜合考評和分類考評相結合,突出規模總量增長和質量效益提升,建立完善以增量增速、畝均效益、集聚集約為主的產業園區考評指標體系。
第二十七條 考評結果作為產業園區政策資源配置、領導班子評價、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對考評結果為優秀的產業園區,在財政資金獎勵和要素資源安排上給予傾斜。對考評排名靠后的產業園區,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及時約談。
第二十八條 建立《廣西產業園區目錄》,對全區產業園區實施目錄管理,根據產業園區發展情況和年度綜合考評結果,每年更新產業園區名稱、級別、面積、主導產業、規上企業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根據產業規模將產業園區分為三級,其中:規上工業總產值300億元(含)以上的為一級產業園區;規上工業總產值50億元(含)至300億元的為二級產業園區;規上工業總產值50億元以下的為三級產業園區。
第三十條 動態調整園區級別,對不同級別產業園區實行差異化支持政策。突出產業集群化、園區規模化發展導向,鼓勵建設高能級產業園區。
第三十一條 實行產業園區有序退出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
(一)資源利用效率低下,特別是長期圈占土地不開發或開發程度低的。
(二)年度綜合考評排名連續3年為全區后5名的。
(三)工業投資和規上工業總產值連續5年負增長的。
(四)違規運營損害營商環境、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且責令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第三十二條 對退出的產業園區,經批準撤銷其管理機構,移出管理目錄。原區域仍保留產業發展功能的,將其整合到其他產業園區;不具備產業發展條件的,幫助企業搬遷,及時調整功能規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園區辦負責解釋。
附件1
產業園區設立申報提交材料清單
一、產業園區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的請示。包括產業園區名稱、基本情況,設立的理由、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產業園區四至范圍、規劃面積、主導產業、主要經濟發展指標數據,以及滿足本辦法第七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完善的產業園區總體規劃(包括發展現狀、建設目標、產業發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空間布局、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可持續發展能力〔含循環化發展〕、保障措施等相關內容)及符合要求的產業園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三、所在設區市園區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符合有關產業政策、國家安全、國土空間規劃、生態保護、安全生產等要求的書面論證意見及規劃圖件(無規劃圖件的可不提供)。
四、經所在設區市自然資源部門審核的申報主體用地情況報告等材料(文本、圖件及坐標)。文本包括用地情況(選址位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情況、規劃面積、四至范圍,需明確未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未突破生態保護紅線、在城鎮開發邊界內)、土地利用現狀地類說明、土地權屬及面積情況說明、規劃統一管理情況說明。圖件包括申報主體區位示意圖、最新土地利用現狀圖,依法批準的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圖件和批準文件。
五、產業園區管理預案。包括管理主體、職能職責、運行方式等。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報材料應真實準確、內容完整、佐證齊備。如存在弄虛作假情況,一經發現并核實,取消申報主體申請資格,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主體責任,且申報主體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相關設區市2年內不能推薦產業園區申報自治區級產業園區;如已完成辦理程序,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予以撤銷,且相關設區市2年內不得推薦產業園區設立為自治區級產業園區。
附件2
產業園區擴區、調區申報提交材料清單
一、產業園區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的請示。包括產業園區名稱、基本情況,擴區、調區的理由、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擴區、調區后的四至范圍、規劃面積、主導產業、主要經濟發展指標數據,以及滿足本辦法第九、十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擴區、調區后總體規劃(包括發展現狀、建設目標、產業發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空間布局、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可持續發展能力〔含循環化發展〕、保障措施等相關內容)及符合要求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查意見。
三、所在設區市園區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擴區、調區后符合有關產業政策、國家安全、國土空間規劃、生態保護、安全生產等要求的書面論證意見及規劃圖件(無規劃圖件的可不提供)。
四、經所在設區市自然資源部門審核的擴區、調區后的用地情況報告等材料(文本、圖件及坐標)。文本包括用地情況(選址位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情況、規劃面積、四至范圍,需明確未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未突破生態保護紅線、在城鎮開發邊界內)、土地利用現狀地類說明、土地權屬及面積情況說明、規劃統一管理情況說明。圖件包括申報主體區位示意圖、最新土地利用現狀圖,依法批準的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圖件和批準文件。
五、擴區、調區后的產業園區管理預案。包括管理主體、職能職責、運行方式等。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