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科技園區扶持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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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級科技園區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
湛府[2015]6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湛江奮勇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南三島濱海旅游示范區,湛江海東新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市市級科技園區扶持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為加快“南方海谷”建設,推進市級科技園區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支持科技園區基本建設。通過貸款投資建設的科技園區,前3年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給予全額貼息,每年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后3年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給予50%額度的貼息,每年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第二條支持科技園區集聚資源。科技園區引進的科技企業總部、新型研發機構、重點科技項目,市財政按其近3年基礎設施、科研儀器和設備等投入不超過50%的比例,給予不超過400萬元的無償補助;對符合產業發展規劃的重大科技項目,給予專項扶持。
第三條支持科技園區建立科技金融體系。科技園區引進銀行設立科技支行的,市財政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科技園區內設立的科技風險投資基金,在本市范圍內的創業投資失敗項目,市財政按項目投資損失額的20%給予創業投資機構補償,單個項目最高補償100萬元。
第四條支持科技園區引進高水平運營團隊。科技園區引入專業運營管理團隊的,市財政連續3年,每年支持其運營經費不超過1000萬元。
第五條支持科技園區建立科技企業孵化體系。通過出讓方式,利用工業用地或科教用地開發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在不改變科技企業孵化服務用途的前提下,其載體房屋可按幢、層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產權登記并出租或轉讓。科技園區建立科技企業加速器的,市財政按照不超過300元/m2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資金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六條支持科技園區建立公共技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科技園區基礎設施、科研儀器和設備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市財政按10%的比例給予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支持科技園區建設人才公寓。科技園區建設人才周轉公寓出租給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居住的,市財政按照不超過800元/m2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資金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八條本辦法所指市級科技園區是以聚集科技資源、營造良好創新創業氛圍、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群為目標,并經湛江市發展和改革局、湛江市科學技術局批準立項建設的科技園區。
第九條本辦法所涉及的各項財政資金,均通過競爭性分配方式安排。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湛江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