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三五政策及新聞
- 光伏產業政策
- 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政策
- 自貿區政策
- 區域經濟政策
- 一帶一路政策
- 縣域經濟政策
- 智慧城市政策
- 創新基金政策
- 京津冀規劃政策
- 國家高新區政策
- 火炬計劃項目政策
- 高新技術企業政策
- 科技企業孵化器政策
- 創新型產業集群政策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試行)
來源:未知 日期:2015-07-30 點擊:次
為提高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對科技型創業企業和科技創業人才的孵化服務水平,根據《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十二五”發展規劃》(國科發高[2012]1222號)的要求,在《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80號)的基礎上,通過充分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研究制定《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
本指標體系用于國家級孵化器工作績效評價,旨在加強和規范國家級孵化器的管理,引導我國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健康發展,提升孵化器的服務能力和績效,提高社會貢獻率,并作為制定有關政策、引領發展和動態管理的主要依據。
一、評價的原則
1.目標和導向性原則。以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源頭企業和科技創業人才為目標,以加強孵化環境和能力建設為導向。
2.科學和客觀性原則。按照定性與定量、總量與比值相結合的方式,對孵化器的綜合能力、整體水平和可持續發展狀況進行客觀評價。
3.公平和公正性原則。依據各孵化器報送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的統計數據和報告,通過定量分析和專家評審方式實施評價,并適時公布評價結果。
二、評價的組織實施
1.以國家級孵化器為對象,由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序,定期組織專家進行評價,并發布評價結果,作為考核國家級孵化器的重要依據。
2.國家級孵化器按照火炬計劃統計和指標評價體系的有關要求,按期如實上報有關數據、報告和佐證資料。
3.各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國家級孵化器的數據統計、報告、評價工作負有指導、監督和協助的職責。
三、評價結果及其應用
1.國家級孵化器評價結果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個等級。
2.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國家級孵化器,在安排相關科技計劃項目和表彰時,予以優先考慮。
3.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供評價資料的或提供虛假評價資料的國家級孵化器,視為不合格。
4.連續兩次評價結果不合格的國家級孵化器,取消其國家級資格。被取消國家級資格的孵化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四、評價指標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 | 權重 |
服務能力 45% |
團隊 建設 |
1.1服務人員數量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3 |
1.2接受專業培訓的孵化器從業人員比例 | 5 | ||
資源集聚 | 1.3創業導師數量與在孵企業總數比例 | 4 | |
1.4 孵化器簽約的中介服務機構數量 | 3 | ||
基礎服務 | 1.5考核期內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情況和服務效果 | 5 | |
1.6統計和總結報告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 4 | ||
融資服務 | 1.7 考核期內孵化基金投資在孵企業的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4 | |
1.8 考核期內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數量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5 | ||
拓展服務 | 1.9 考核期內孵化器在創業苗圃和加速器建設方面的工作 | 3 | |
1.10 考核期內孵化器開展國際合作和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的工作 | 3 | ||
持續發展 | 1.11考核期內孵化器服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 | 3 | |
1.12考核期內孵化器獲得省級以上各級政府部門支持的各類項目和榮譽的數量 | 3 | ||
孵化績效 30% |
孵化效率 | 2.1考核期內新增在孵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4 |
2.2考核期內畢業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4 | ||
研發效率 | 2.3獲得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5 | |
2.4考核期內在孵企業研發總投入占營業總收入的比重 | 5 | ||
獲獎情況 | 2.5考核期內獲得省級以上科技計劃和科技獎勵的在孵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3 | |
2.6考核期內孵化器中獲得省級以上科技領軍人才計劃的人數 | 3 | ||
畢業企業 | 2.7考核期內畢業企業的平均營業收入 | 3 | |
2.8考核期內畢業企業平均繳稅金額 | 3 | ||
社會貢獻 25% |
吸納就業 | 3.1考核當年在孵企業就業人員總數 | 4 |
3.2 考核期內大學生創辦企業數量 | 3 | ||
成功企業 | 3.3考核期內獲得高新技術企業的在孵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4 | |
3.4 孵化器畢業企業中上市、被并購或銷售收入超過5000萬元的企業數量 | 4 | ||
品牌特色 | 3.5考核期內孵化器開展的特色工作及突出服務案例 | 5 | |
3.6孵化模式在區域范圍內的輻射效應及對當地創新創業文化氛圍的營造能力 | 5 |
五、指標說明
基本定義
服務人員:指在孵化器中為企業提供各種政策咨詢、入駐孵化服務的全職人員(不含物業服務專職人員)。
在孵企業:指在孵化器內入駐,并符合《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80號)規定條件的企業。
創業導師:指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孵化器聘任的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企業家、投融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技術專家等相關專業人士。
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在某個專業技術領域,為創業企業提供技術研發、產品或工藝設計、診斷、檢測等服務的,提供數據、軟件、裝備、設施等共享資源的,以及提供融資、市場開拓、人才引進等服務的公共平臺。
孵化基金:指孵化器或其下屬公司自有的,通過無償資助、周轉金或股權投資等形式提供給在孵企業的資金。
創業苗圃:指通過提供專業、系統的預孵化服務,幫助尚未成熟的創業項目逐步具備商業價值并成立企業的場所和平臺。
加速器:指以具有一定規模的高成長性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服務模式創新,充分滿足高成長性企業對于空間、管理、服務、合作等方面個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間載體和服務體系。
省級以上: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不包括其他副省級城市。
畢業企業:指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80號)規定的條件畢業,并已遷出孵化器場地的企業。
大學生創辦企業:指由大學生獨自創辦或大學生團隊合作創辦的、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大學生本人應是承擔企業技術研發或經營管理主要職責的的核心人員。其中,大學生是指高等院校在讀或畢業未超過二年的大學生或研究生。
指標界定
服務能力
1.1服務人員數量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指孵化器服務人員數量與孵化器內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1.2接受專業培訓的孵化器從業人員比例:指孵化器的從業人員參加國家孵化器行業認可的專業培訓,并取得資格或證書的人數與孵化器從業人員總數的比例。
1.3創業導師數量與在孵企業總數比例:指孵化器聘請的,并在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的創業導師的數量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1.4孵化器簽約的中介服務機構數量:指與孵化器簽訂合同的為在孵企業提供各類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的數量,包括會計、律師事務所等。
1.5考核期內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情況和服務效果:指考核期內,孵化器對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的建設和完善情況,以及在孵企業使用公共服務平臺的情況。
1.6統計和總結報告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時效性:指考核期內,孵化器承擔的火炬計劃統計、總結報告及有關數據調查等工作,是否完整、真實、準確、及時。
1.7考核期內孵化基金投資在孵企業的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指考核期內,獲得孵化基金股權投資的在孵企業的數量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1.8考核期內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數量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指考核期內,獲得股權和債權融資的在孵企業的數量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1.9考核期內孵化器在創業苗圃和加速器建設方面的工作:指考核期內,孵化器在建設創業苗圃和加速器方面的工作。
1.10考核期內孵化器開展國際合作和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的工作:指考核期內,孵化器在開展國際孵化業務培訓、國際技術轉移、國際項目對接,以及引進留學人員和海外高層次人才到孵化器創業等方面的工作。
1.11考核期內孵化器服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指考核期內,孵化器為在孵企業提供各類服務所獲得的收入(不包括房租或物業管理等收入)與孵化器總收入的比例。
1.12考核期內孵化器獲得省級以上各級政府部門支持的各類項目和榮譽的數量:指考核期內,孵化器本身獲得省級以上各部門(包括科技、教育、人社、工信、商務等)支持的各類項目和榮譽的數量。
孵化績效
2.1考核期內新增在孵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指考核期內,新增入孵企業數量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2.2考核期內畢業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指在考核期內,孵化器的畢業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2.3獲得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指獲得各類知識產權授權(包括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的在孵企業數量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2.4考核期內在孵企業研發總投入占營業總收入的比重:指考核期內,在孵企業用于技術研究開發的資金總額與在孵企業營業總收入的比例。
2.5考核期內獲得省級以上科技計劃和科技獎勵的在孵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指考核期內,獲得各類省級以上科技計劃(基金)立項和省級以上科技獎勵的在孵企業的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科技計劃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科學基金、973計劃、863計劃、科技攻關計劃、重點新產品計劃、科技惠民計劃、成果重點推廣計劃、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火炬計劃、支撐計劃、星火計劃、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計劃、國際科技合作計劃、重點試驗計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軟科學研究計劃、科研院所計劃開發專項等。
2.6考核期內孵化器中獲得省級以上科技領軍人才計劃的人數:指考核期內,在孵化器內獲得省級以上科技領軍人才計劃的人數,包括“千人計劃”、“萬人計劃”、“長江學者”等。
2.7考核期內畢業企業的平均營業收入:指在考核期內畢業企業實現的平均營業收入。
2.8考核期內畢業企業平均繳稅金額:指在考核期內畢業企業實現的平均繳稅金額。
3.社會貢獻
3.1考核當年在孵企業就業人員總數:指在考核評價的當年,在孵企業的就業人員總數。
3.2考核期內大學生創辦企業數量:指考核期內,大學生在孵化器內創辦的科技企業數量。
3.3考核期內獲得高新技術企業的在孵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指在考核期內,獲得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在孵企業的數量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3.4孵化器畢業企業中上市、被并購或銷售收入超過5000萬元的企業數量:指從孵化器畢業的企業中,上市、被其他企業收購或控股的、或銷售收入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的累計數量。
3.5考核期內孵化器開展的特色工作及突出服務案例:指考核期內,孵化器組織的有關人員培訓、項目對接、產品展示、人才引進、市場開拓、國際合作等特色服務活動,以及考核期內孵化器對在孵企業服務中成效顯著的案例。
3.6孵化模式在區域范圍內的輻射效應及對當地創新創業文化氛圍的營造能力:指孵化器的孵化和服務模式在當地的引領和輻射作用,以及通過宣傳火炬創新創業品牌,在當地營造的文化氛圍。
五、評價方法
(一)定量指標的計分方法
1、定量指標數據的采集
定量指標數據采用各國家級孵化器每年度上報的統計數據和年度報告中的部分數據Xij。專家評分時對定量數據進行核實。
2、定量指標值計分方法
對二級指標數據采用功效函數法進行無量綱化和百分化處理,表示j國家級孵化器第i個指標的數值得分,為該項指標實際值,為該項指標不允許值,為該項指標滿意值,即:
=()/()*Pi+Qi。其中,i代表某項指標;j代表第j個國家級孵化器;Qi,Pi為常數。
(二)定性指標的計分方法
1、定性指標定量化
專家主要通過國家級孵化器年度報告、實地考察等方式,獲得定性評估的依據。各定性指標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并按照等級予以賦值。
2、專家打分方法
專家首先根據各定性指標不同等級的描述,根據所獲得的實際資料,通過集體評議決定指標的等級。在此基礎上,各位專家在所確定等級的賦值范圍內進行打分,然后對所有專家的打分進行算術平均,并做無量綱化處理,得到定性指標的定量化分值。
(三)綜合評價得分
綜合評分為第i項指標的權重,為第i項指標所屬二級指標權重,為第i項指標所屬一級指標權重。
六、附則
火炬中心負責本指標評價體系的起草、修訂和解釋。
本指標評價體系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