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4-12-12 點擊:次
廣州市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市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效益和效果,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代農業產業園是指由廣州市申報并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創建或認定的國家級現代農業產業園、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包括功能性產業園和特色產業園)。
本辦法所稱廣州市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廣州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支持各區建設現代農業產業園的補助資金。各區統籌資金(含整合在產業園范圍內使用的各級政府部門的所有涉農資金、區財政自行安排的現代農業產業園補助資金等)和企業自籌資金不屬于本辦法管理范圍。
本辦法所稱責任主體是指現代農業產業園所在的區政府;實施主體是指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項目承擔單位,包括農業企業、產業化聯合體、農民合作社,以及農業科研、技術推廣單位等。
第三條 補助標準。對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區2021-2023年創建的國家級、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由市級財政分別按照每個產業園1億元、500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同一產業園按其創建的最高等次享受補助,所獲補助總額以其創建的最高等次產業園相應補助標準為限,不得疊加享受其它等次補助。
對黃埔區、南沙區、增城區創建的國家級、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由區級財政自行安排補助資金。
第四條 資金下達方式。補助資金通過市財政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分期下達到各區,按照廣州市對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各產業園補助資金由市農業農村局結合項目實施進度、績效評估等情況,在額度范圍內分批進行安排。
第五條 由現代農業產業園責任主體組織制定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方案,方案需在現代農業產業園獲批創建后3個月內報市農業農村局存檔。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資金使用方案的,由責任主體自行調整后,報市農業農村局存檔。
第六條 資金使用方案在建設期間原則上調整不得超過2次(因審計或專項檢查發現問題需要整改的除外)。調整后,投資總額和撬動社會資本總額原則上不能減少。
第七條 屬于以下重大調整情形的,由責任主體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待市農業農村局反饋意見后,由責任主體組織實施主體修改完善,報市農業農村局存檔:
(一)調整牽頭實施主體的;
(二)調整原申報方案確定的實施主體2家以上的;
(三)產業園投資總額或項目建設規模調整幅度超過20%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項目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八條 資金使用方案變更存檔時,提供材料附錄參照《廣東省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粵農農函〔2021〕1051號)第8條執行。
第九條 補助資金按照突出重點、集中使用原則,由責任主體統籌安排,重點用于補短板、強弱項、提質效。
補助資金優先支持園區公益性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區域公用品牌創建、聯結農戶的物流電商平臺、貸款貼息撬動社會資本投資等方面。
第十條 補助資金可綜合采取補貼、貼息、直接補助、“以獎代補”等方式,由各實施主體根據實際選擇申報。
公益性項目可由所在區農業農村部門、鎮(街)政府或公益性事業單位等組織實施,可給予全額資金補助。
農業企業等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實施的項目可采取“以獎代補”或項目補助方式,補助比例原則上不高于項目總投資的1/3,對“米袋子”(糧食)“菜籃子”(菜、肉、魚、蛋、奶、果)產品生產以及輔助性的加工、冷藏倉儲、質量安全檢測設施建設項目,以及種業企業建設與種業發展直接相關的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設備購置等,可適當增加補助比例,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45%給予補助。具體實施細則由責任主體制定。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使用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基礎設施,主要指產業園范圍內的園區道路、土地整理,以及防洪排澇、供水、供電、通信、網絡、環境衛生等設施。
(二)生產設施,主要指生產大棚和加工用房、節水灌溉、水肥一體化、畜禽養殖、水產養殖、檢驗檢測等設施設備。
(三)土地流轉,主要指現代農業產業園特別是核心區土地流轉規模100畝(含)以上的流入方租金補助。主要采取政策補助方式,符合條件的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00元/畝的補助。
(四)產業融合,主要指現代農業產業園農產品生產加工設備設施、產品儲藏、冷鏈配送和流通設施的升級改造、新產業新業態(觀光休閑農業、農產品電商等)設施配套等。
(五)科技研發與信息支撐,主要指信息化建設、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專家團隊服務等方面。信息化建設和科技研發主要支持公益科研項目和公共信息(包括電商)平臺建設。
(六)品牌建設,主要指現代農業產業園主導產業產品品牌宣傳和打造特色地方區域品牌等,主要支持區域公用品牌創建。
(七)貸款貼息,實施主體用于主導產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單筆貸款規模在100萬元以上的貸款,可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進行貼息補助(實際利率低于LPR的按實際執行利率補貼)。園區每個實施主體每年貼息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貸款貼息補助時間最多不超過3年。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建設樓堂館所、牌坊門樓、亭臺樓閣、停車場、路燈、市政道路;
(二)企業經營性開支(包括日常成本費用,含農資、非農產品的生產原料等開支、職工薪酬及社會保險費用、臨時人員勞務費用、非正常成本費用開支);
(三)企業債務等一般性支出;
(四)規劃編制、科研報告、項目驗收、監督檢查、內部審計、績效管理、咨詢服務、業務培訓等管理費用支出;
(五)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設內容(如農機購置補貼、高標準農田建設、“四好農村路”建設等);
(六)支付中介機構代理服務等費用;
(七)其他與創建現代農業產業園無關的支出。
對于已有其他市級財政資金項目渠道支持的有關建設內容,原則上補助資金不再支持。
第十三條 鼓勵創新資金安排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補助資金對企業的投入原則上要帶動3倍及以上的社會資本投入(以產業園為單位);用于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公益性信息支撐、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區域公用品牌創建等方面的補助資金不列入引導放大作用的計算范圍。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涉及政府采購、招投標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預算一經批復,原則上應在本預算年度內執行完畢。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導致無法在本預算年度內完成的,應在正式下達項目投資計劃之日起2年內執行完畢。預算未能按期執行完畢的,市農業農村局將對產業園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
第十六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全市現代農業產業園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業務指導;按照市本級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結合當年產業園建設進度和下一年度任務目標申報轉移支付預算;監督檢查項目實施與資金支出進度;指導并督促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農業項目管理,開展補助資金的預算績效管理,確保財政資金使用績效。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籌措安排補助資金,審核轉移支付預算,按照市對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規定下達資金;組織開展轉移支付資金財政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由責任主體負責組織編制產業園資金使用方案、組織開展產業園的具體建設項目驗收、總體建設驗收和績效自評工作。
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主體細化實施項目,制訂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方案,報區政府審定后實施,同時于每年4月底前報市農業農村局和市財政局存檔;及時按要求向市農業農村局提交下一年度預算需求計劃;負責組織開展項目實施等工作,并于每年6月底、9月底前將項目推進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市農業農村局和市財政局;負責對相關項目實施和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開展項目資金績效自評,并將年度自評報告報市農業農村局和市財政局。
區財政部門負責按照區政府審定的補助資金使用計劃及時撥付資金,根據財政監督檢查計劃對資金撥付、使用以及管理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實施主體要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及資金使用方案;按建設計劃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和有關績效目標;要嚴格執行資金預算,切實加強財務管理;配合責任主體做好信息報送、項目驗收、績效自評、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條 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制度。
(一)項目建設管理制度。實施主體申請使用補助資金的項目,要按照“一個項目一個臺賬”的要求建立健全項目建設臺賬,以備檢查。
(二)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統計監測制度。各有關區農業農村部門要組織建立補助資金使用臺賬,并于每季度末匯總本區的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報送市農業農村局。
(三)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專項檢查制度。各有關區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區財政部門對本區當年度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原則上每半年進行一次實地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報送市農業農村局和市財政局。
第二十一條 補助資金使用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
項目預算編制過程中,區農業農村部門要組織相關實施主體在制定補助資金使用計劃的同時編制資金績效目標及指標,并報區政府審核;審核不通過的,不能安排預算。
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區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指導資金使用單位對項目實施進度、資金支出進度、資金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等情況進行階段性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及時調整、合理把控項目實施進度,確保項目規范實施,達到預期績效。
各有關區政府應在年度結束后一個季度內組織完成上一年度本區補助資金績效自評工作,并作為改進管理、調整項目資金計劃的重要依據。績效自評報告以區為單位報送市農業農村局和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和市財政局適時組織開展產業園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下達資金滿半年仍未開工的項目(含子項目),以及批復立項兩年后仍未完工的,由責任主體負責督促項目實施主體退回補助結余資金,所產生的資金缺口由相關實施主體自行彌補。收繳市財政補助資金累計超過補助總額50%的產業園和因未落實監管責任導致弄虛作假或違法違紀等重大問題的產業園,由市農業農村局報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請示省政府批準摘牌。
第二十三條 對擠占、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實施主體,按程序取消其現代農業產業園實施主體的資格,收回該項目的市級財政補助資金,并在全市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范圍內公告。
第二十四條 產業園建設工作成效列入市對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范圍,財政資金使用進度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產業園和涉農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產業園責任主體、各相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必須各司其職、各盡所責,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財政資金出現重大管理問題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區可根據本辦法進一步制定實施細則或規程,黃埔區、南沙區、增城區另行制定產業園資金管理辦法,報市農業農村局和市財政局存檔。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州市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穗農規字〔2020〕6號)同步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