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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于實施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文化市場管理政策的通知
文市函〔2015〕490號
來源:未知 日期:2015-10-12 點擊:次
廣東省文化廳、天津市文化廣播影視局、福建省文化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8號)、《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9號)、《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0號),現將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統一簡稱為“試驗區”)內文化市場管理有關政策調整如下:
一、允許在試驗區內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本省(直轄市)提供服務
(一)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演出經紀機構的,應當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向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二)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持上述證照以及消防、衛生部門的批準文件,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領取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證明。
(三)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在本省(直轄市)內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向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國內文藝表演團體或者演員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舉辦涉外或者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四)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在本場所內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向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國內文藝表演團體或者演員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舉辦涉外或者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二、允許在試驗區內設立外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娛樂場所的,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的設立條件,向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三、本通知調整的文化市場管理事項,適用于在試驗區內投資、設立企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和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5年6月12日